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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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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秀兰 《现代妇女》2014,(10):142-14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缺乏具体的行为方式,使此罪的规定充满了模糊性。近年来,该罪的适用有滥用之嫌,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到社会管理秩序领域,危险方法的方式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以刑法的严厉手段来惩治和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文中在讨论本罪司法认定的基础上,提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3.
陈辰 《现代妇女》2014,(6):171-171
医疗事故罪是指由于医务工作人员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对就诊人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在本论文中,将首先分析医疗事故罪的含义,进而分析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医疗事故罪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股票、转让股权则是经济犯罪行为人的常用手段,涉及的相关罪名包括非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以上三罪法定刑不完全相同,明确其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而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性质的行为却时常出现不同的判决。基于法教义学立场,分析三罪之构成要件,认为欺诈、擅自发行股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区别应当是对还本付息有无风险性的承诺,且前两罪的而10年2010最高院司法解释不当扩大了非吸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抢劫罪与强奸罪都属于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的复合行为犯罪,两罪的手段行为在法条上的表述虽然都是"暴力""胁迫""其他手段"或"其他方法",但是各用语的具体内涵却存在差异。总体而言,两罪在法益和体系上的区别导致抢劫罪在手段的内容上要窄于强奸罪,而在手段的强度上要大于强奸罪。  相似文献   

6.
非法采矿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中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这就涉及到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问题。笔者认为,要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阐明三罪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刑法典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  相似文献   

7.
刘洁 《现代妇女》2014,(5):136-13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既完善了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也推进了我国立法的国际化,但自本罪入罪以来,其功能并未被有效发挥。囿于本罪司法实践性不强,本文建议增设与本罪对应的行贿罪、明确"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增设对国家工作人员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量化本罪的量刑标准,以期加强本罪的实用性。  相似文献   

8.
偷税罪、抗税罪是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罪。这种危害国家税收的“两罪”行为,严重破坏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不仅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也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笔者就偷、抗税罪的行为及按新《刑法》对此作出的处罚规定整理如下。1.偷税罪。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新《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 …  相似文献   

9.
2009年的央视大火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对于定性,央视大火案涉嫌失火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渎职类犯罪,但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合适的。对于量刑,根据不同被告人的不同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自首、立功和缓刑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由传统的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慢慢转向移动支付,与此同时,针对移动支付发生的网络侵财犯罪也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网络侵占财产罪的规定和处罚与传统的侵占财产罪没有区别。主要分为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其中争议点主要集中在移动支付账户是否可以评价为信用卡,以及"机器人"是否可以被骗。基于此,在刑法上对该行为作出具体定性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在翻阅新刑法时发现一个原刑法没有的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晨练时我请教了几位老同志,他们对此罪也都感到陌生。请在刊物上作个通俗解释。乃文乃文同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修订后的新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否合法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制度,其特征是:(一)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二)行为人不能说明这些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根据新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入刑,这一刑事立法行为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在是否适用缓刑、自首、共犯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对此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做了阐述,亦在使醉酒驾驶的司法适用更加明确,促进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故意污染水资源罪,大量的故意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刑法保护,我国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刑事立法:设置独立的故意污染水资源罪,规定对危险犯的处罚措施,加强刑法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14.
告诉才处理案件在我国采取"绝对自诉主义",在程序上尽管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不当干预,但受虐儿童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长此以往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而案件最终需要通过公诉途径解决。《刑法修正案(九)》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新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对第260条虐待罪第3款"告诉才处理"进行了限缩。但受传统政治哲学和文化观念的影响,司法实践中限缩的告诉才处理,在诉讼启动的裁决上难以衡量。而家暴虐童行为追诉方式的公诉化,不仅是对寻求不同代际之间正义的积极回应,还是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必然要求。此外,应综合考量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能否有效衔接,从而使得修法的预期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5.
人的行为轨迹是人的行为方式的一种综合性记录,它体现着人在行为需求的引导下,人的行为方式及行为习惯。换句话说,人的行为方式是人们在思想驱动下的行为样式或活动方式。人的行为轨迹既可以是个人的行为方式的记录,也可以是所调查人群的行为方式的综合性体现。当我们通过信息采集获得了人的行为轨迹后如何将其转化为设计方式便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法在介入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上并没有因为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和刑罚力度,而遏制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合理性遭到了质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完善,以及商业秘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司法抉择增加了新的难点。本文以李长杰的议案为切点,提出商业秘密保护的最佳刑法方案,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性越轨是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准则的性行为。现在习惯沿用的青少年“性罪错”的用语,把性罪错融合于一体,容易混淆罪和错的界限,概念很不明确。而且“性罪错”的提法,又容易给涉世未深,在性问题上有一般越轨行为的青少年以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压力,不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将已经习惯沿用的“性罪错”这一用语,改为“性越轨行为”和“性犯罪行为”比较妥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性犯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强奸罪、轮奸罪、奸淫幼女罪”以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流氓罪的侮辱妇女和男女流氓之间性关系淫乱”。青少年性越轨行为,狭义的概念是指性犯罪以外的一般的性的失误和错误,如未婚青少年的性行为,未婚先孕等。但是,性越轨行为有时和性犯罪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有些人性越轨行为往往是性犯罪  相似文献   

18.
满艺 《现代妇女》2014,(4):45-45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正确的。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严重冲击了中国传统文化,极大的挑战了国人的伦理道德价值底线、违背了社会情感。同时,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也存在缺陷。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型)、猥亵儿童罪客观要件完全或部分重叠。除此之外,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与《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违背,更对儿童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伤害,违背了对幼女进行特别保护的应有之义。本文从以上四个方面论证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9.
最近的20天中,媒体出现8起幼女被性侵的案件。直接暴露了我国的青少年保护上的法律不到位,让性侵行为犯罪成本过低,使犯罪分子心存侥幸,最终导致性侵幼女现象频发。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一直是性侵幼女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几乎所有性侵幼女的罪犯,都用嫖宿幼女罪来给自己开脱,而且屡试不爽。6月21日,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称,全国妇联还开展了受暴力侵害和拐卖被解救儿童临时监护制度的专题研究,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如果这  相似文献   

20.
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这事实与那事实均是由法律属性所界定。人们对于“包二奶”的丑恶现象极为鄙视,“包二奶”行为造成情节和后果虽是形形色色,议论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包二奶”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这就有必要探讨“包二奶”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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