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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宗旨在于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它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尤其是其中的”门到门”运输,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从《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运输的基本内涵的研究出发,探讨了”门到门”运输下承运人义务的变化,分析了该规则的主要影响尤其是对海上保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2.
相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就承运人责任、托运人责任、运输单证等方面对以往规则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又创建了海运履约方、控制权、权利转让以及货物交付等新制度、新规定,是一部具备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国际公约。中国和东盟国家应接受新规则,并做好各项研究、吸收、借鉴等准备工作,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批量合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盛行,主要原因是批量合同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给托运人保证足够的运力,也能给承运人保证足够的货源。海上货物运输中赋予批量合同一定程度的自由有利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交流,批量合同主要出现在班轮运输领域,而且是大批量货物长时间进行的一种运输合同模式,改变了以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倾向保护承运人的情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就是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既是货主大国,也是船东大国,相比而言,我国航运业和其他航运强国比差距大些,不能满足很多国际航线运量的要求,因此,我国的大货主在很多时候还是要通过国外船公司进行班轮运输,此时,批量合同自由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我国货主和国外大船东可以进行平等地协商,更加有力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在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增加批量合同一节。  相似文献   

4.
通过分析大陆法系的一般学说——"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界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及其责任的概念、性质和范围。从履行辅助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它与承运人、货方产生的不同责任,总结出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供借鉴之处,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与承运人之履行辅助人权责相关的纠纷与争议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航空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体系的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和归责原则作了新的构架,有意舒缓了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美国由来已久的华沙公约是否创设诉因之辩,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航空运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均持之有据,并通过法院判例反映出来。《蒙特利尔公约》于2005年7月在我国生效之后,我国面临此类问题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6.
徐峰 《北方论丛》2020,(1):57-66
长久以来,我国海商法中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衡的,它更偏向承运人利益,并表现在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总量不对等以及权利与义务不对应两个方面,形成海商法下的“正义”。《中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文有待补充与完善。回顾海商法发展史,从罗德—罗马法到国际商人法,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到鹿特丹规则,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历经了一条从货方“义务本位”发展至“权利义务本位”的发展道路。《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应遵循这种精神,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形成民法上的“正义”。  相似文献   

7.
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经济"、"碳政治"、知识产权、劳工标准逐渐影响中外经贸,WTO各主要发达国家成员纷纷利用其规则话语权,试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提高国际贸易标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因此,贸易争端的化解将更多地依靠中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对WTO规则话语权的增加.除此以外,内部贸易政策的调整仍是关键.  相似文献   

8.
重新修改后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已于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现将与旅客乘车有密切关系的几个方面介绍给读者。 一、车票票面所示的价格是旅客乘车当日所适用的票价,如遇承运人(即铁路企业)调整票价,票价差额不再补收或退还。 二、承运人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除非儿童的监护人委托给承运人,承运人同意在旅行中监护时方可承运。儿童的监护人不得让儿童单独旅行,这是从保  相似文献   

9.
正确界定网络服务者的法律责任,以平衡版权人和网络服务者的利益,对互联网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诞生于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就是平衡版权人和网络服务者之间利益的产物。我国以美国国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为参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条例》规定的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认定上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为例,详细分析了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通知—删除"制度。同时,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总结分析,对相关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价格待定合同是基于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合同法理论比较注重当事人之间合意,将此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价格条款的欠缺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订约意图,从而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而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公约》处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纠纷时,应从《公约》统一性角度出发,将该《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做统一理解,认定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文章以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为例,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规定,探讨了我国法律对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的相关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对我国的相关影响,同时分析了我国航运业引入<鹿特丹规则>的障碍以及解决途径,最后得出积极、肯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文艺批评史上,王国维最先参照西方文艺理论,经由《〈红楼梦〉评论》等文章而建构相对完整系统的理论批评体系,引领着中国现代文学批评的潮流与模式。此乃其文学研究"得"之关键所在。然而,《〈红楼梦〉评论》中也存在着严重的错误观点,这些错误观点长期被学界所忽略,这是不正常的。王国维认为《红楼梦》是彻头彻尾的悲剧,与中国人的精神大相违背,就是一个严重的失误。《〈红楼梦〉评论》表现出以西释中批评模式的局限性,此乃其比较文学研究"失"之体现。其研究之"得",启迪我们在重建中国文论话语时,要自觉以中国文论话语规则为主来融会西方文论;其研究之"失",对今日仍盲目套用西方文学理论解释中国文学的批评模式,则具有不可忽视的警醒作用。  相似文献   

13.
在航空运输中,航空货运单一直是证明运输合同成立、承运人接收货物和责任认定的法律根据,也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华沙公约航空货物运输凭证规则为基础,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实践的新情况,对包括货运凭证在内的航空运输凭证作出了重要修改,引入了电子货运凭证概念,扩大了货物运输凭证的证据范围,赋予了货物收据同航空货运单同等的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4.
土地财产权经由市场交换获得合理对价是财产权的本质,而征收则可依法不经财产权人的同意而获取财产权。权利人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承受责任规则的约束,须放弃财产自由交易权,但有权根据财产权规则获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的经济补偿。征收补偿标准与市场交易价格的接轨是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实现"同地、同权、同价"统一移转的前提,补偿标准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酌情考虑财产权人的精神利益需求,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15.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的"等"和"其他",承载着价值判断的类型化功能,对此要给予充分的认同."高空抛物"可否被认定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其他危险方法",归根到底还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立足于"公共安全"的法益,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对"高空抛物"的危险相当性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等"和"其他",承载着价值判断的类型化功能,对此要给予充分的认同."高空抛物"可否被认定为《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其他危险方法",归根到底还是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质,立足于"公共安全"的法益,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对"高空抛物"的危险相当性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8.
李天生 《学术论坛》2012,35(12):93-96
光租条款是因租船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创造出来的。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规定租船承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享有相同的责任限制权利以后,英国仍以契约自由理论维护光租条款效力,美国则以《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等为依据否定光租条款效力。英美关于光租条款效力的判例变化,根源在于两国的航运、贸易产业立场不同。  相似文献   

19.
对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空运输延误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正确认定航空运输延误的含义、确认航空运输延误的责任构成,对于处理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航空运输延误纠纷也体现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则和法律观念的缺位。  相似文献   

20.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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