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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2.
方家豪 《兰州学刊》2008,(6):110-111
仲裁裁决具有契约的性质。但从根本上说,仲裁裁决的效力源于国家法律赋予。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消后,执行地国法院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而在一些仲裁实践中,一个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法院撤销,执行地国法院根据当地法律认为该裁决有效,仍可予以承认与执行。这些现象归根到底,是国际法上属地原则的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为实现裁决承认和执行的高度统一性,需要在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理由上建立起统一的国际标准,从而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后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设立一致的准则。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94-202
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4.
ECT投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根据条约第26条将案件提交ICSID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时,两种仲裁机构对于“投资”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解释.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对ECT下的“投资”的解释更为宽泛,再加上其具有快捷性以及费用低廉的特点,因此,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将纯商业性的争端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提交ICSID仲裁更为适宜.相比之下,ICSID仲裁为ECT下的投资设定了一个更高的“门槛”,但是当一项ECT下的投资已构成ICSID下合格的投资时,ICSID仲裁所具有的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对投资保护的专门性等优势,又使得ICSID仲裁此时成为大型投资者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任何一项国际商事仲裁,无论其法律适用的选择或组织形式选择可以多么自由,其效力都是某一特定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目前并不存在脱离任何国家存在的仲裁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托.各个学派对一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否的观点差异,关键在于执行地国司法监督权和仲裁地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设立国际商事法庭(CICC)和中国法院日益参与全球治理的背景下,中国商事判决在境外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执行力的问题亟待解决。当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尚未形成框架且难于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互惠安排,无力支撑商事判决的境外执行,国际司法协助公约亦无法助力中国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在此背景下,探索有效跨境执行司法合作体系是充分发挥CICC功能、提升中国商事判决境外司法影响力的关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提出的借由国际商事法院常设论坛得以推广的备忘录司法合作新模式正逢其时。备忘录合作模式除了具有对参与各国商事案件金钱判决执行条件予以释明的功能以外,对中国来说还具备在短期内为商事判决的跨境执行司法合作提供新的路径、为商签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奠定基础、补足“推定互惠”判定因素的独特价值。备忘录模式的推广和使用,有助于优化跨境执行司法合作机制,最终构建以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框架为骨干、广泛的推定互惠安排和现有国际公约为补充、备忘录为辅助的一体化的有效跨境执行司法合作体系。  相似文献   

7.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上的适用问题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不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产生了迥异的主张,理论界亦众说纷纭.在考察双边投资条约的演进历史、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本文从分析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的经典案例切入,挖掘大相径庭的仲裁裁决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根源,最后对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方面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种类国家,采取差别性战略予以应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相似文献   

9.
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10.
李婉嘉 《理论界》2013,(11):71-73
中海货轮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英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仲裁条款的确定和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分问题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该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好了解香港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了解内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性质和效力的推理过程和方法.  相似文献   

11.
杜宁 《理论界》2012,(1):58-60
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正当程序为研究对象,以正当程序的价值要求为切入点,从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三方面对正当程序进行剖析。同时,本文结合《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对正当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适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适用正当程序的趋势和特点。  相似文献   

12.
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合并仲裁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避免矛盾裁决的产生。但同时,合并国际投资仲裁也可能缺少当事人的合意、剥夺当事人的某些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等。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仲裁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合并问题也不能完全照搬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旨在摆脱仲裁地国法的控制,减少甚至排除仲裁地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注重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自由,提高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竞争力。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均呈现了不同的"非国内化"趋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领域中的发展较为明显,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领域中只有零星的实践。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来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脱离仲裁地国的管制。  相似文献   

14.
投资条约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国家处于相对平等法律地位的非政治化争端解决平台,然私法裁判程序和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尤其是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时屡屡失灵,引发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透明度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投资条约仲裁由保密走向公开、由私法裁判向全球治理工具转型,全球行政法理论的引入能够弥补现有投资条约仲裁机制公共职能的缺失.全球行政法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和复审程序,这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16.
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忠实地履行了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国际法义务。公约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中,地域标准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主要标准,但对于某一裁决是否属于本国裁决,归根结底由相关国家法院依据当地法律作出裁定。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所针对的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存在混淆上述概念的情况,因此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将各国普遍认可的地域标准作为区分我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标准,并纠正我国现行立法中不符合仲裁实际情况的提法。  相似文献   

17.
国际投资仲裁庭使用先例的合法性争议产生于传统国际法渊源的实证主义前提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际要求之间的根本张力。国际投资仲裁庭普遍使用先例的实践在高度分散和临时的仲裁庭之间创造了一种非正式的对话。当一系列合理一致的裁决逐渐累加,且其对如何解释条约条款和国际习惯规则的说明具有说服力时,先例就获得了一种集体的规范权重,无论传统学说的教条如何,这种集体话语都具有其自身合法性,构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可适用的独特规范资源,有利于稳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合法性,协调国际投资仲裁使用既判裁决与传统国际法渊源学说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18.
于喜富 《东岳论丛》2014,(4):153-158
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19.
进入21世纪,美国将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逐步协调一致,并在NAFTA第11章投资争端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投资规则进行了一定修正,防止投资争端仲裁机制造成对国家主权的过度侵蚀。近年来,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几乎都包含了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在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美式投资条约争端仲裁条款的新发展很值得我们研究,并应在时机成熟时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和仲裁所具有的契约属性使得一些新型仲裁协议不断出现。本文重点关注了上诉仲裁协议和浮动仲裁协议对于传统仲裁裁决终局性和仲裁合意确定性所构成的挑战,分析了国内司法对于新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所持有的态度,特别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在新型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由严格解释向宽松解释的转变,体现了对于仲裁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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