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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本文以塞尔的"中文屋论证"为切入点,通过对论证过程的分析,指出这个思想实验论证的合理和不当之处。通过对实验结论的进一步分析——意向性,提出笔者对计算机能否思维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2.
塞尔的中文屋论证试图证明“计算机无法产生思维”或者说“计算机程序无法产生思维”,但结果并不理想.原因有二:其一,塞尔对于计算机概念的界定并不能令学者们信服;其二,中文屋论证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塞尔试图“用中文屋系统来隐喻计算机系统”的策略并不奏效.可以说,中文屋论证失败了,它不仅没有驳倒强人工智能,反而为“计算机思维”提供了理论可能性.基于对中文屋思想实验的分析,我们发现,人类的思维是一个“进化突现”的结果,而计算机通过联结主义也能够使其语境框架不断扩大,在语境框架不断进化的过程中,或许计算机也能够突现出思维来.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自创立以来以其快速的发展不断逼近人类智能的领地,但在人工智能的背后,有很多难以解决的工程学及理论问题,从而引起很多争议,其中最多的就是机器能否思维、人工智能能否真正实现的问题。图灵测试及中文屋论证两个思想实验分别从不同理路论证了人工智能实现的可能性,从而揭示出智能的根本特征:意向性。只有给机器赋予了意向性,人工...  相似文献   

4.
句法与语义的关系在语言学研究与对于人工智能的哲学思考等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从著名的中文屋实验入手,通过探讨语言系统在完备化条件下句法与语义的关系,证明反映句法与语义一致性的定理;反驳“句法不足以确定语义”的观点,并由此反驳由中文屋实验推出的“强人工智能不存在”的结论;最后对定理的应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对心灵本质的探索一直是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中的热点问题.以"图林测验"作为切入点,具体分析了塞尔通过"中文屋论证"(Chinese Room Argument)对"图林测验"(Turing Test)所做的批判,紧接着对塞尔的"中文屋论证"做了进一步的反思,力图表明理解人的心智仅看重句法或者语义,都有失偏颇,关键要把句法和语义结合起来,才可能是研究心灵的一条新道路.  相似文献   

6.
自康德哲学以来,思考"绝对"变成了不合法的僭妄。而梅亚苏将康德以及后康德的认识论概括为"相关主义",通过将实际性绝对化,构建了一种思辨实在论以批判康德的相关主义阐释。在这一新的理论框架下,思考"绝对"重新变得可能,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裂隙也以一种非独断论的方式重新弥合。然而,在数学论断的有效性、对于相关主义的批判限度以及实在论的思辨形式等问题上,梅亚苏的批判路径也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内在困难。梅亚苏在其论证路径中,实际上将偶然性作为一个绝对者,力图通过逻辑演绎而得出具有本体纶性质的结构,这在形式上与黑格尔并无二致。  相似文献   

7.
美国哲学家J.R.塞尔(Searle)于1980年提出的"汉字屋论证"(Chinese Room Argument,以下简称为CRA)目前早已成为人工智能哲学的经典话题之一。二十七年以来,反驳CRA的学者往往致力于揭露CRA本身的形而上学前设的错误,却不太去检讨CRA本身的逻辑形式。而美国学者郝泽(Hauser)与英国学者丹普尔(Damper)虽然就CRA的逻辑形式提出了总计四种诊断模式,却都没有正确地揭示出CRA的真正错误。本文将在他们的基础上提出对于CRA逻辑结构的第五种诊断模式,并由此论证:CRA之所以失败,乃是因为塞尔并未根据该论证的内在要求而在"汉字屋系统"与"计算机系统"之间建立起一种恰当的同构关系来。  相似文献   

8.
"两个正义原则"推论的主要依据是契约论证。在契约论证中,受到"无知之幕"与"终极性"等条件限制的订约者运用"反思的平衡"确定了保守这一风险原则,基于此,提出"两个正义原则"。契约论证是以一种思想实验的形式完成的,其结论的合理性支撑了论证的合理性。论证的合理性保障了思想实验本身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瓶颈主要来自于塞尔的“中文屋论证”,即计算机只能进行句法加工而不是语义加工。塞尔的论证有两个缺陷,一个是构成悖谬,一个是碳基沙文主义。意向性或语义并不是单独建立的而是突现生成的。计算机加工的是高级突现的语义符号,具有认知属性。人工智能未来发展还是要重视符号表征主义和计算主义理论,即聪明产生于愚笨。  相似文献   

10.
"跨越"问题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学界关注.然而由于方法论上的失误,人们对它的理解却大相径庭.本文通过论证指出,对"跨越"问题的理解既不能离开马克思的整个思想发展历程,也不能离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精神.离开这两者,不但无法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跨越"思想,反而会掩盖了马克思"跨越"思想中的实质性问题.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工具"角色,不可作为著作权主体,其行为视为自然人的机能器官的延伸,行为产生侵权责任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承担。类人人工智能和超级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具备自主意识,可作为创作者层面上的作者,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在涉及著作权侵权时,如若侵权行为属于独立行为,则应独立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采取著作权侵权保险方式予以承担;如若侵权行为属于制造者或使用者控制或者指示下的行为,则应按照"雇主责任"方式处理,由制造者或使用者替代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贝叶斯邮件过滤器具有较强的分类能力,极高的准确率,在内容过滤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人工免疫系统具备强大的自学习、自适应,鲁棒性等能力,已发展成为计算智能研究的一个崭新的分支。该文在分析贝叶斯的原理和人工免疫的仿生机理的基础上,将贝叶斯与人工免疫相结合,设计和实现了一种基于贝叶斯和人工免疫的混合垃圾邮件过滤算法,并利用现有的垃圾邮件语料库得到预期的实验结果。  相似文献   

14.
论人工智能的哲学意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哲学和科学技术的联系和区别是 ,它们都面对着同一个客观世界 ,但哲学是出于对人的理解和关怀 ,才去关心世界的。同样 ,哲学是出于对人类自身智能的关心而去关心人工智能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 ,人工智能的产生 ,是人类智能在实践中分化的产物 ,这一分化的意义在于人类智能将在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的矛盾运动中迅速而自觉地发展。但是要发挥好人工智能对人类智能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还需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类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  相似文献   

15.
加强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就现有研究而言,学界对人工智能科学内涵的马克思主义解读、马克思主义对人工智能的理论观照和人工智能助推马克思主义事业发展的实践向度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存在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问题意识不足、对话缺失、教育工作结合不紧密等问题。未来需要在辨识与辩证中明晰人工智能与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合发展的问题域,在科技与文本中推进人工智能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话语形态建设,在阵地与场域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等。  相似文献   

16.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促成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方式与思维方式。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的主体性不仅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工智能的发展既是阿里巴巴的山洞,又是潘多拉的魔盒。人工智能在给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主体的道德观、生存环境、能力提出挑战。要实现人工智能背景下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应优化人工智能大环境,重视人工智能环境下人的主体性地位,尤其要重视人工智能与人的主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迎接人工智能发展对人的主体性的挑战,准确把握机遇,制定应对策略,以此促进人与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7.
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  相似文献   

18.
会话过程中多主体交流是个复杂的信息流问题。它不仅牵涉到语言方面的知识,而更多的是认知、逻辑方面的知识。动态认知逻辑着眼于从具体的会话事例出发,分析信息的产生、认知的推理、信息的更新、信念的修正等问题,从而为会话交流过程中的信息流提供结构模型、变化轨迹。这对于语言构造的分析、人的动态化认知过程、人工智能以及计算机的信息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的学科多样性及其融合发展趋势,对认识学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特征、发现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的规律并指导相关学科领域更广泛地数字产业化应用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指导意义。利用Loet Leydesdorff等提出的学科多样化测评指标体系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学科融合发展态势进行测度,并进一步分析了人工智能与生物医药领域的融合。发现:人工智能技术与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中其他学科领域的交叉融合在近10年随时间加速扩展;而且在254个WOS的学科分类当中,有106个学科分类与人工智能领域有交叉,其中有近1/3的学科方向与生物医药相关。通过进一步分析和专家访谈发现,人工智能与生物医药领域的融合发展推动了数据分析预测、药物研发与个性化医疗、医学影像分析、基因组学和蛋白质组学研究以及健康管理和预防等领域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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