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现有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可以保障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但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来说,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便无从保障。从域外经验看,凡是建立“协商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理论和实务上均承认律师与被追诉人谈论证据,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前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开示范围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当前应特别注意“不一致陈述”、“污点证人”证言、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技侦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的开示。对于没有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开示权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由于证据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中立裁判者监督、维持开示秩序,因此需要规定控辩双方违反开示义务严密的制裁措施,尤其是赋予法院命令开示的权力。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检警关系,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二是加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三是加强法院对控辩双方违反开示规则的审查,以更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相似文献   

2.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中化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它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对抗"式诉讼格局的改革趋势,顺应当前我国"员额制"司法改革的形势需要。实践中具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程序启动方式多元、被追诉人主体意识增强、证据规则适当简化等鲜明特征,然而,伴随着控审集约性要求与案件移送分散性之间的不平衡、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性要求与协商平等性之间的不相宜、辩护正当性要求与辩护有效性之间的相抵牾、庭审内容简约性要求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难协调等诸多隐忧,亟须从构筑案件准入转出联动平台、加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明智性审查、提升获得律师帮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简琨益  杨乐 《学术探索》2022,(12):78-8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刚性监督内涵。法官对于量刑建议仅限于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原则上不能基于直觉对已经达成的量刑建议进行随意调整。实践中控辩审三方基于自我立场考量可能使形成量刑意见的量刑协商走向风险。为避免这种风险,需要对商谈型量刑的方式进行提倡,控辩双方均应受到信用原则约束,对简化审判程序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4.
卞建林  钱程 《云南社会科学》2022,(1):99-107+188
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生成机制存在本质不同,生成机制的差异使得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在性质、效力、调整机制层面具有内生性差异。目前中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生成机制为检察机关单方主导下的量刑协商模式,符合控辩协商机制的基本要素,但也存在控辩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等的潜在风险,应当逐步向控辩双方平等协商模式过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得以生成的内在逻辑在于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具体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允许控辩双方协商,且参与协商的双方主体均存在权力(利)妥协和放弃的空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生成需具备意思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结果要件四个要件,遵循协商原则有序运行。为保障该生成机制良性运作,应当规范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机制,优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强化被害人量刑协商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是我国法律界一大难点.深入分析制度价值和司法实践需求可知,认罪认罚案件单一证明标准已无法满足我国刑事诉讼完善发展的需要.通过域外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适用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合考察,可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应结合庭审程序和罪行轻重对定罪证明标准作"大致心证"和...  相似文献   

6.
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被告人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从宽,以激励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被告人拥有上诉权不仅是对其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虽然认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审程序的推翻,但现阶段该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办案人员存在认识片面、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当前完全剥夺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现实的.但从该制度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对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定是完善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模式上,应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外部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完善相应保障条件,内部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并合理地借鉴域外国家在相应制度下对被告人上诉权限制的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8.
陈伟健 《南方论刊》2022,(2):59-61,69
近年来立法机关通过积极进行刑事立法来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公共安全的需求并回应社会对公共秩序的担忧与关切.伴随着刑事立法的扩张及犯罪圈的扩大,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而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及刑事速裁等相关制度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依次加强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与此同时,还应消除制度隐患,继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被追诉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制度是在司法有限主义的指引下设置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制度应当在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理念之下,进行基本条件与附随条件的设置,在尊重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合意理念,通过司法风险排除程序与司法评价程序的设置来实现认罪认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法律必须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严禁把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的“认罪”、“认罚”,就是主体性原则的彰显。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哲学根基就是主体性原则。只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安排刑事诉讼活动,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该刑事诉讼程序才是“正当的”。认罪认罚从宽结果的正当性,寓于正当程序之中。在符合了认罪认罚的条件后,对犯罪人的刑罚予以“从宽”。这是因为通过考量犯罪人的“认罪”与“认罚”,能够得出再犯的危险性可能不复存在,符合刑罚个别化机能。这样,“从宽”就有了实质上的根据,这就是优先考虑特殊预防的综合预防理论的思考方法。  相似文献   

12.
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反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诉案件审判领域,既有合法性依据,又有现实性基础,这种实践方案具有鲜明的司法特色.在对77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自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方案如下:第一,明确自诉案件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第二,辨析认罪认罚情节的刑事法律评价效力;第三,规范审判阶段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13.
14.
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尽管权利保障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的价值依存,但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行为的双面性易使制度设计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招致诸多负面效益。应将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划分为绝对上诉权和相对上诉权,一审判决结果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理念时被告人享有绝对上诉权,相对上诉权可以分为有因上诉与阻却上诉两种情形。在防范限制上诉权带来风险的同时,达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规范运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助推认罪认罚上诉程序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相似文献   

15.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将导致公诉权进一步拓展,法官量刑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限缩。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在促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检察官无法对所有案件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律师执业能力难以满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需要、复杂案件中法官与检察官的量刑分歧难以消除、量刑建议精准化并不必然能提升司法效率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对量刑建议方式进行优化改造。对于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其余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规范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限制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幅度并根据被追诉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作出不同规范,建立量刑建议的“双向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16.
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认罪认罚制度注重强调诉讼效率,对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像一般案件一样不分诉讼阶段一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免认罪自愿性和供述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被掩盖,进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甚至导致案件处理偏离公平正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当按照“首重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调校程序,构建检察主导下的程序分流机制和事实查明机制,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诉讼目标。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诉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部分合理因素 ,强化了控辩双方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 ,但辩方在证据资源利用上的不利地位使对抗失去了平等性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另外 ,控辩双方为求抗辩效果以达胜诉目的 ,庭前彼此隐瞒证据 ,庭审中抛出对方未知的证据搞举证突袭 ,往往使审判的质量和效益也深受影响。一、国外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况及我国立法之缺失证据开示 ,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照法律规定相互展示各自掌握的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和信息的制度 ,又可称证据展示或证据先悉。其基本要求是控方在审判前应允许辩护一方查…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公正优先、优化司法资源和人权保障等宪法意义。但是,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损害“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抑制被追诉人救济性权利、削弱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缺位以及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探析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将宪法原则融入完善措施中,如以公权力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协调公权力的分配机制、以公民对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上诉权的救济机制、以实事求是的宪法精神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以人权保障原则促进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和以法治原则增强自愿性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9.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取得了很多实效,对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法检关系、被告人权利保障、律师介入等问题。为了透过现象看到本质,需要回归制度设立的初衷和运行的底层逻辑,这就是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两个方向的改革与充实。具体来说,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我国认罪认罚实体上的从宽主要是量刑的优惠,控辩只能在成文法框架内协商,但是也有规律可循,即于比例原则制约下在法定幅度内选择某个点做出量刑建议并最终确定刑罚。在程序上,认罪认罚制度虽然简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诉讼权利,但从利益衡量的视角来看,该制度推动轻缓强制措施优先适用,压缩了审前羁押的空间,甚至可以不起诉而结案,这减轻了被追诉人的诉累,也适应了新时代司法改革少捕慎诉慎押的要求,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效率。既然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大幅降低,刑罚理应下调,同时证据收集难度下降,程序自然简化、加快。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