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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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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孔某于1979年6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进入浙江省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从事司炉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1月1日—2003年10月31日)。2003年6月25日3时许,孔某在该公司工段检查设备时不慎跌倒受伤。8月22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10月21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11月19日该市某医院出具证明,孔某第二次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大约需5千到7千元。11月15日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不再与孔某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于11月20日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解除了与孔某的劳动关系。孔某不服,把该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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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又被其它类型的企业聘用能否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的请示》(广安劳社[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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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函〔2014〕674号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员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请示》(遂人社[2014]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根据是《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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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1年1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某商业公司手表专柜。2012年9月2日,商业公司以撤销手表柜台为由,口头通知陈某不要再上班。陈某在接到通知后,从9月3日开始不去上班,并且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商业公司在9月15日又发通知给陈某,手表柜台调整后仍然有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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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请人付某系古蔺县交通局下属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工,2003 年至2014 年从事协助执法工作.付某在2003 年至2013 年与路政大队签订劳动合同,2014 年与县交通局下属的公路养护二段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路政大队从事执法工作,未到养护二段上过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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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适用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则。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区分为因劳动合同违法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因未签书面合同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现行法对二者的解除做了区分处理:因违法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并且用人单位一方违法致合同无效时,应支付经济补偿;因缺乏书面形式而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并不能任意解除,只有在补签失败后才可以解除。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而补签失败或者补签失败发生在一个月过渡期满之后,则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现行规则以刚性的书面形式要求为前提,并不符合书面形式制度的基本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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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关系案件比较常见,占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半之多。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企业败诉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如何扭转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诉讼中败诉的局面,我们还得从败诉的原因开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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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小刘2008年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某广告公司任美术编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小刘在公司一直自认为表现很好。2010年11月,该广告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告知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不服,遂于2011年1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该广告公司答辩中称,申请人在岗期间经常性的迟到、早退,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经多次批评仍未见悔改,故该单位依据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抗辩中表示,迟到、早退的现象是存在,但并不是如该广告公司所说的经常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的现象也存在的,但均是在工作的间歇时间,并未影响工作。且其在该广告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听说过单位有这样的规定,否则他也不会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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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等4人系江苏省兴化市某化肥公司职工。2000年2月,张某等4人所在单位由原来的国企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公司。2001年7月,某化肥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张某等4人一直在某化肥公司工作。2003年7月底,公司季节性停产,职工放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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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玉林 《中国劳动》2007,(12):44-45
所谓除名,依据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对该职工有权予以除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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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10年前,陶某被某搬运公司招用为货运员。2013年6月,公司考虑陶某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陶某在一次搬运工作中不慎受伤,致胃切除二分之一,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七级,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3年12月,陶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2014年1月,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陶某回公司上班。陶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上班。2014年2月,公司又发出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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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刘某2001年1月1日被某皮塑公司招录。2011年1月1日,公司考虑刘某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作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2011年8月初,刘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8月底,刘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2年9月10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刘某回公司上班,刘某以伤势未痊愈不能胜任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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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1996年11月,郑某进入某集团公司物业分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30日,该集团公司宣告破产,但部分下属分公司和分厂仍继续经营。2008年1月4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在申报工伤过程中,郑某与物业分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郑某于2008年9月7日以物业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9月16日,郑某又追加集团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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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制度是针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在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现行的人事政策和《劳动法》对此分别作了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本不该产生的争议。一、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目前用人单位在适用有关试用期与见习期规定时,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大中专毕业生欲在试用期内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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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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