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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一、潜在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潜在法律风险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具有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等优势。但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关系,又易给企业带来风险,引发劳动纠纷。因此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中,  相似文献   

2.
以规范的劳务派遣构建高校和谐的劳动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规范劳务派遣提供了法律依据。高校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临时人员,可以实现劳动者、用工单位、用人单位的多赢局面。作为用工单位的高校,应谨慎处理因劳务派遣而产生的相互制衡的法律关系,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法律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施行在即,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岗位超“三性”、同工不同酬、派遣协议隐含合同陷阱等法律风险,各燃气销售企业应当尽快采取措施,通过改用直接用工或“用好劳务派遣”等方式切实防控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劳务派遣等用工管理规定日益完善,我们企业作为服务型行业,劳动密集型特点造成企业使用了较多的劳务用工,面临较大的用工法律风险。本文主要介绍企业通过加大业务外包,创新用工管理模式,达到减少企业劳务派遣、劳务承揽等直接用工的规模,进而降低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5.
<正>劳务派遣又被称作人才租赁,这种用工管理方式在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公司三者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带来的风险分析劳务派遣制度的兴起带来了新的用工矛盾和问题,如劳务市场管理混乱、劳务公司资质缺乏认证、劳务派遣员工的素质层次分化、用工单位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等等。更为严重的  相似文献   

6.
结合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从选择派遣机构、规范派遣协议、合理设置派遣岗位和建立合理薪酬体系等方面对当前劳务派遣机构面临的风险提出控制与防范措施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较之于劳务派遣规模过大和主流化,是更为根本的劳务派遣问题,实现同工同酬是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关键。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不仅是法律原则,而且是法律规则;其"同工"仅以岗位作为界定的标志;其"同酬"在空间范围和衡量标准上有两个层次,即用工单位内部和用工单位所在地。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虽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规则作出修改和补充,但在同工同酬的界定和实施机制上,仍然有诸多不足而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对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集体合同效力规定做了重大的调整。新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主要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化”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模式的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用工单位义务,尤其是要求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更是提高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  相似文献   

9.
在即将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里,劳务派遣得到更为完善的法律规制.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劳务派遣范围、劳务派遣薪酬等问题被修正案给予重点关照.用工单位须依据修正案的规定,调整自身的人力资源战略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以切实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作为央企代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推介.首先,将多种用工形式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制用工”两种;其次,制定主体工种目录,改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再次,规范劳务派遣,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上述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做法收到了明显的成果,构建了“统一员工称谓、优化用工形式、简化劳动关系、统一合同形式,规范用工管理”的用工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了符合法规要求,体现市场化方向的用工格局.  相似文献   

10.
刘健 《人力资源管理》2013,(10):242-243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让劳务派遣单位带上了紧箍咒,对用工单位也有具体的用工限制。主要是提高了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将本单位合同制员工与派遣员工之间要同工同酬等内容。主要影响表现在:一、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对于想要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来说主要影响表现在:1、由于派遣工和企业合同制员工实行相同的薪酬分配办法,这肯定无形的提高了想要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很大的影响,但是这个也是无法改变的,因为法律只要宣布正式实施后,就得按照  相似文献   

11.
为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劳务派遣问题,2012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用工进行了详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如果企业对新法理解不深,就会造成用工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电力企业中,劳动派遣工尤其多,就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用工风险。笔者主要就自己电力企业工作的经验,就电力企业如何在新法的背景下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具有管制性强制规范属性,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外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属于无效派遣。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和逻辑,我国法律应增设无效派遣向企业直接用工转化的处理管道,并取消《劳动合同法》原有规定中与"三性"岗位强制性规范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制度设计,以保证法律条规之间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世界先进工业化国家劳务派遣适用范围法律规制的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立法直接划定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行业的规制方式容易产生"规制失灵"的恶果;放松甚至取消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强化保障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自雇员工平等待遇的规制路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3.
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背离了立法本意,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其回归理性发展轨道的路径之一在于向正式雇佣转换。基于用工自由与社会公正相平衡、法律管制与放松管制相协调、劳务派遣的过渡性特征等政策考量,劳务派遣转正具有充分正当性。在法律管制升格的背景下,劳务派遣向正式雇佣转换成为刚性的要求,因之在法律上需提供转换进行的通道和规则指引。对超出法定适用范围的劳务派遣,可以强制性地法律拟制为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直接劳动关系,但应以不违背劳动法理的方式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劳务派遣,亦可依当事人协商机制而转化为直接雇佣。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限制方面,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方面,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派遣期限方面,缺乏明确的限制。应增加劳务派遣单位资格的配套性规定,合理划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连带责任中的主次责任,明确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  相似文献   

15.
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提出,劳务派遣问题再次广受关注,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劳务派遣应该被限制还是被规范.从修正案条文来看,立法者持严格限制主张,认为劳务派遣有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不断提高劳务派遣单位门槛,缩小劳务派遣范围,机械执行同工同酬标准.以劳务派遣的产生背景和发展根源为视角来考察,法律规制应尊重劳务派遣的历史和现实存在,劳动基准法律应秉承低标准、广覆盖的立法思路,通过合理分配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实现对劳务派遣科学、理性的规范,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劳务派遣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6.
关于劳务外包的定义和性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过程和对审判案例等的分析探讨可以得出,劳务外包(对承包方来说劳务承揽就是一种业务承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业务外包.没有一种独立于业务外包之外的单纯的劳务外包.而作为一种业务外包,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有明显区别.实务中用工单位需防范"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7.
劳务派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主要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派遣雇用人员为其提供劳务并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但该制度对派遣员工来说弊多利少,派遣员工、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又不平衡的法律关系,因此,抑制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保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应成为相关劳动立法的主旨。  相似文献   

18.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新型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等方面一直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及用工单位受利益驱动,使劳务派遣制度作为用工单位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一种手段,而得到迅猛发展以至形成泛滥之势。由此伴随着大量被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社会保障和加入工会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使得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制极为必要。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方法提出完善劳动派遣制度的若干构想,以期达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成效。  相似文献   

19.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为企业的用工制度提供了新的选择。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优势和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具体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20.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施行效果很不理想。它并非真正具有汇总规模经济、降低用工单位管理成本、帮助用工单位提高效率等功能。它使得劳动用工责任机制落空,深层次社会危害严重,我国劳务派遣繁荣的真实动因缺乏正当性。我国具备替代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存制度资源。废除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对国企效益影响有限。如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施行效果仍不理想,可试点停用劳务派遣,试点成功即可废除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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