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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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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存在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难、经营过程刑事风险较高、刑罚及诉讼的影响难以承受、程序法障碍亟须破解等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条件、优化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法规定、保障合规计划和认罪认罚的有效性、完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体系等建议,以期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2.
合规在企业自律上的治理淡化而导致风险升级,由此合规行政和解激励和合规刑事激励倒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企业去犯罪化而诚信经营,这是以一种合作式理念来替代传统的注重惩罚的对抗式理念。为了能让犯罪的企业起死回生持续经营,我国由检察机关首倡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是在公诉环节引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出罪路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多是在轻罪案件中采用与合规挂钩的酌定不起诉模式,有少数重罪案件采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实践主要针对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呈现“双不起诉”的现象。在试点推进和制度构建上,可以对重罪和轻罪案件分别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要求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合规整改措施,准确界定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合规的边界,制定完善合规监管人制度和合规考察期制度,将合规出罪纳入到更广泛的合规从宽模式之中,借助企业行政合规推进企业合规管理的常态化和经营正常化。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面临的安全与法律风险愈发凸显。基于法益保护有效性及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引入刑事合规治理网络平台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网络平台刑事合规具有从刑事实体和程序法层面给予减、免刑责以及不起诉、暂缓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的激励功能,亦可构建能够判定主观间接故意、过失以及客观不作为犯罪的归责功能,因而能在网络平台风险内控、犯罪预防与刑责规避中发挥重要作用。网络平台刑事合规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现有罪名和基本框架,由司法机关推动建立外部安全预警、第三方监督机制,并和企业规章进行有效衔接。此外,还要引导网络平台构建内部安全风险预警、风险消除和举报监督机制等刑事合规内控制度,具体落实刑法义务,从而形成国家和企业的协同共治,实现对网络平台的风险管控、归责和出罪机能以及对网络犯罪积极的一般预防。  相似文献   

4.
刑事合规的初衷是预防和监控单位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全面进入我国理论与实践的视野。企业刑事合规对于企业犯罪预防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凸显企业在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缓解刑事法对企业犯罪惩治的不利影响。但是,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困境。从国际上看,存在着有效刑事合规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全覆盖要求、刑事合规负面影响遭忽视等问题;从国内来看,存在着组织体责任冲击传统的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试点不顺畅等问题。当前,应当通过构建相对统一的合规标准、适当调整合规计划具体要求、切割单位与成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企业犯罪的治理是国家整体犯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犯罪治理整体水平的提升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家刑事风险与企业刑事风险、国内刑事风险与国际刑事风险等不同类型。随着刑事合规理念与犯罪治理理念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企业刑事风险的防范思路宜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进行转变。为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必要从积极预防企业家刑事风险、建立健全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方面入手,增强我国企业防范刑事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深入推进,新型跨境商业贿赂犯罪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中采取单一的刑事惩戒制度难以满足我国改革开放深入阶段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贿赂犯罪合规制度的构建,能够为在华跨国企业应对海外合规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具体指引,也能为我国相关罪名的进一步完善或体系整合提供更为确切的参考。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在单位行贿罪中刑事责任减免的积极抗辩事由,通过提供刑事政策上的配套措施要求企业完善合规计划,并从免责、减刑等角度激励企业完善合规,建立健全反贿赂模式。  相似文献   

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合规改革理念纠结不清、合规展开方式尚未统一、合规整改后续处理程序缺位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域外“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合规理念,我国开展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暗含“通过放过责任人,从而放过企业”的理念。尽管“放过责任人”是实现企业合规制度本土化的必要路径,但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目前试点改革中,合规展开方式的运用各不相同,对此,应以合规有效性为核心选择合规方式。在合规整改后续处理中,可以将合规考察结果作为考量标准,通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双重考察,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发挥涉案企业改革的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8.
企业刑事合规是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整体,刑事合规是在刑法这一初级规则之下的,针对企业犯罪的二次法规,为企业犯罪创设了从归责到预防的规则理念的转向。刑事合规从本质上看并不完全隶属于刑事法的范畴,其研究的起点应当以法秩序的整体为基础,实现法益的单一评价向多元法益和双边法益的评价,以比例原则为限度,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本体价值,实现法秩序整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9.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多机关共同推进的制度,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作为机制,有助于明确后期立法思路,推动企业刑事合规高效运行。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采取“主导为主、协商并重”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制度与职能定位、合规质效的保障,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当重视主导机制的作用。另外,检察机关基于能力圈范围、职能差异、激励效果保障、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等实践约束,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不能忽视协商机制。在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与协商机制需要在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进行制度展开。  相似文献   

10.
当前,以刑事法学界领衔的学术圈所热议的企业合规多以大型企业乃至跨国企业为出发点和归宿口,这与司法实践所触及的企业主体类型产生反差,亟需合规改造的无疑是风险更甚的中小微企业。我国中小微企业合规建设面临欠经验、欠能力、欠动力的实践困境,难以套用传统企业合规的法理模型、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以恢复为主的补救式罪后合规建设在实践中已取得长足进展,基于我国中小微企业犯罪类型的集中化倾向,还应探索以预防为主的规范化事前合规建设。具体而言,通过横向合规解决中小微企业合规激励不足的问题,纵向合规解决合规成本高昂以及不同行业的专业性问题,点面结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中小微企业建立事前合规体系。  相似文献   

11.
刑事合规在国外勃兴与法人犯罪归责标准和主观罪过的要求宽松化密切相关。我国单位犯罪的归罪标准和主观罪过要求与国外存在明显差异,决定刑事合规在我国水土不服,其适用空间较为有限。具体来讲,刑事合规制度属于单位内部自律措施,并且主要针对普通成员适用,而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具有整体性,因此很难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二者不能兼容。单位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在于单位没有适当履行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实施合规计划可以证明单位已经适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从而阻却过失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2.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源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仅形式有效而实质失效。实质有效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核心。在外部监管无力保证实质有效的情况下,从企业内部激发合规内生动力是防止书面计划失效的有力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眼于对实质有效性更具影响力的企业非正式规范。此外,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效用边界与程度划分标准,是企业在外部监管环境下必备的生存之道。  相似文献   

13.
当前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依赖检察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等程序的补充,难免有意犹未尽、浅尝辄止的不彻底感。从刑法理论重新审视企业犯罪,企业自身责任论体现出与企业合规更强的契合性,应当肯定合规计划既能作为减刑依据,也能作为出罪事由,为企业合规出罪提供更加丰富的实体法支撑,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效能。  相似文献   

14.
缘起于美国的企业合规经历了从监管合规到刑事合规的演变。期货合规肇因于期货市场的双重风险,与刑事合规之旨趣南辕北辙,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者明确提出了监管合规的命题。监管合规以合规激励为核心,是监管者、被监管者乃至第三方共同参与的、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矫正和预防机制。现阶段,期货合规激励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设计两方面都存在不足,实践中也显露出多种问题,亟待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予以回应。我国期货监管模式有必要从压制型监管向回应型监管转化,建立市场友好型、企业合作型及政府回应型的期货监管合规模式。在期货监管合规激励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尽快制定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信息披露,健全行政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刑事合规立法模式应当采用融入认罪认罚的并合式,还是构建刑事合规特别程序的独立式,已是当前刑事法学界与实务界聚焦的前沿课题。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之间的重合为融入认罪认罚的并合式提供了立法可能的空间,但立法技术的局限、归责原则的冲突以及发展趋势的背离,使得并合式不能充分发挥刑事合规应有的价值,因而遭到否定;两者之间的溢出使得构建刑事合规特别程序的独立式立法模式得到推崇,构建刑事合规特别程序应当考虑单位犯罪组织体责任论的归责模式、片段性集中的立法技术以及轻缓化的处理方式等现实基础。同时,鉴于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从单位责任论出发实现从刑事合规到认罪认罚的衔接,从个人责任论出发实现从认罪认罚到刑事合规的衔接。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深厚的刑法学基础。在犯罪论维度,企业刑事归责二元模式使企业刑事责任从个人刑事责任中脱离出来,企业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不是企业特定个人的意志和行为,而是企业组织管理是否合规。从刑罚论上讲,经过合规整改,涉案企业既实现了有效的犯罪预防,也使遭受侵害的法益得到了全方位修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当采用检察官裁量模式,并以其中的暂缓起诉协议模式为蓝本进行设计。在适用范围上,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于法益不能修复或者难以修复的犯罪,也不能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至于能否将免受起诉的优遇及于个人,不能简单地看涉案企业规模大小,而应在对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判断。  相似文献   

17.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全世界企业的治理方式,目前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土化探索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推进,合规不起诉作为程序设计上的刑事激励机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两轮改革试点工作中,相关检察机关创造了两种不起诉模式: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二是“检察建议模式”(又称“相对不起诉”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模式选择直接影响该项制度在实践当中的应用空间,如何借鉴现有经验,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重点讨论的内容,根据案件性质及涉案企业的规模,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可采取上述两种模式相互结合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新加坡与中国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上,同为后发型国家。新加坡开展刑事司法改革已四年有余,除在“高盛案”中适用过“有条件警告”制度外,新加坡当局始终保持着谦抑审慎的态度,迟迟未激活暂缓起诉制度,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伴随着暂缓起诉而存在的“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以及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对于该国法治有着潜在威胁。鉴于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我国在后续的企业合规改革中,在警惕刑事合规万能主义之余,还须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观照,加强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具体来说,应作好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与协调衔接,审慎推进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明确法院在刑事合规中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19.
历经两年半的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我国已出台多个促进司法一体化的政策文件,在某些领域也取得长足进步,但适用于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文件却略显不足。因此,对于企业合规改革而言,需要重点从程序启动、合规考察、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把握,要以检察机关为引导,推行行刑衔接小组制度和联席听证会议制度,有效实现企业犯罪的去源头化、去违法化,在处理结果上遵循手段配合原则、结果互认原则,形成事前协议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20.
发展理念的转型呼吁企业环境犯罪治理效能的优化提升,但目前我国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存在着刑事立法上的供给不足与刑事司法上的正当性危机,亟须建立一种能够有效平衡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并能切实起到预防企业环境犯罪效果的治理模式。企业环境犯罪专项合规的建设不仅能够回应该领域的刑事法不足,还能提升企业的整体价值,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尽管是舶来品,但刑事合规与我国企业环境犯罪治理的理念相契合,将其引入企业环境犯罪治理并不存在规范上的障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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