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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许某系一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职工,某日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而受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许某不负事故责任,但属无证驾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其无证驾驶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许某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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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3月10日,吴某到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6月9日,吴某受托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采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予以认可,但认为,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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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辜某是眉山市某供电所的职工。去年11月9日上午,辜某受组长安排到仁寿县某村收电费。15时10分,辜某骑摩托车返回,途经仁寿龙马镇南街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辜某重伤死亡。仁寿县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辜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又没戴安全头盔,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5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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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争议焦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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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12月8日,某供电所所长派职工付某、杨某(未签劳动合同)、吴某3人去辖区某村检修低压线路。杨某乘坐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付某的带领下赶至某村施工。工作结束后,付某三人接受邀请在村主任家就餐饮酒。回所途中,杨某乘坐吴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辆拖挂车相撞,致吴某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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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公司驾驶员凃某,2011年7月13日随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外出联系业务,中午饮酒后驾车返回单位途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造成鼻梁粉碎性骨折。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测定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0mg/100mL,属醉酒驾车,负事故全责。其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凃某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凃某因公外出履行职责,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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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于2005年2月进入浙江某电缆有限公司当电工兼机修工。2008年6月23日,赵某接到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电话,说技术监督部门有人来检查,叫他到工业区新厂维修锅炉。于是赵某离开工作岗位,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新厂。途经工业区交叉路口时,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导致胸腹部受伤,花去医疗费3.8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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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984年大学毕业后分配至某市一国有企业工作。当年,所在企业与外商合资,因王某所学专业为该企业所急需,于是,王某顺利进入了合资企业的管理层。十几年后,王某从普通技术员成长为该公司的部门经理,成为众人羡慕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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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龚某,2011年5月6日晚8时左右,因车辆需更换机油,在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提前收车下班。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龚某负次要责任)。其父亲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龚某为工伤死亡的申请。争议焦点龚某经单位领导同意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死亡。用人单位认为,龚某违反劳动纪律提前脱岗回家,属非正常"上下班"范畴,且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造成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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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与某拆迁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某拆迁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1日,王某因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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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是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8年4月,单位以王某违纪为由口头告知王某停止工作,让王某回家等待通知,王某遂离开工作岗位。其后,用人单位电话通知王某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王某一直未回单位办理,也一直未向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09年8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通知书致使其不能合法就业造成的工资损失3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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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许某系江苏省新沂市某合金厂农民工。2011年1月17日,许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机动车相撞,当场被撞为重度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2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新沂市交巡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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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伤?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判决支持了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顾云峰的工伤认定。2006年8月的一天早晨,顾云峰驾驶摩托车到启东某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在一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受伤。到公司上班后,顾云峰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脾破裂。同年12月,顾云峰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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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章某,2012年4月29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个体车主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章某无责任),医疗机构诊断检查为重型颅脑损伤、右腿骨折等。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章某受伤性质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章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经有关部门裁定处理,个体车主王某赔偿章某医疗、误工、伤残等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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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职工顾某,2007年8月25日晚下班时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爱人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顾某本人受伤,其爱人车祸死亡。9月17日,顾某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因需等待公安及司法部门的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程序。10月16日,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部门决定对顾某取保候审,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被捕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