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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物质便利。与此同时,风险社会刑法的扩张也存在着危害公民权利的危险。近年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本罪难以认定以及此罪被无限制扩大适用成为“口袋罪”而主张此罪的不合理性。为在司法实践中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有必要认真审视这一现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科学的认定,抵制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错误的解释和乱用该罪的现象。  相似文献   

2.
新近学界泛起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其立论的最大“法宝”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权,即公共安全。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判断主要客体的依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取决于其行为特性和本国立法价值取向及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具有兼容性,将其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3.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4.
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类罪名、章罪名,被规定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二章,仅次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重视和予以重点打击的态度.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准确界定,无疑对正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相似文献   

6.
制售“瘦肉精”“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等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增设专门的罪名予以规制,虽不失为一种思路,但由于这类非食品原料往往具有正当合法的用途,完全予以禁止也存在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等行为,只有实际售出,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既遂,故生产而未销售以及购入而未销售的,不成立相关犯罪的既遂。销售假药等金额巨大,由于其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致人死亡”不具有危害相当性,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火灾事故频繁地发生 ,其中责任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为了健全消防法律法规 ,惩罚相关火灾事故责任人 ,1 997《刑法》专门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正确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 ,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该罪与放火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计算机病毒犯罪以计算机病毒为攻击工具,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危害面广、隐蔽性强、破坏力大、随意性强的特点。我国刑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存在明显错位,应将本罪独立成罪并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未成年人和单位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定罪处罚;在刑罚上,应考虑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相似文献   

10.
杨笃民  金冬梅 《社区》2005,(12):27-27
“李局长,我们小区里和周边马路上的窨井盖一直是铁制的,晚上汽车经过时,居民们都睡不着觉。您说这该怎么办啊?”“不用急,制作窨井盖的材料也可以改嘛,或者加上消音垫也可以。您不用担心,这事由我负责协调!”6月1日一大早,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街道坊门街社区的“人大代表之家”里就好不热闹,原来,居民组长王水高为了井盖声扰民的事专程到这里来求助。今天负责接待的恰巧是柯城区人大代表、市建设局局长李邦琴。李局长问过情况以后,立即到一些居民家中察看,并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商议后,提出了以后制作窨井盖的材料改用不发出声响的塑料制品…  相似文献   

1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质为危害公共安全,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须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不报、谎报行为而认定成立本罪.确定本罪的主体应当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本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对行为人应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危险方法类型和范围的探讨,表明了对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立场,即限制解释"危险方法",以防范此罪成为兜底性的罪名,违反刑法的明确性,但是并没有提供认定危险方法的具体判断法则。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的梳理,可以发现,公共安全的认定不宜过于宽泛,尤其应提防将公共秩序置换为公共安全。在危险方法判断上,可从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行为客观的附随状况以及行为实施的方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既不能过度泛化对本罪的理解,也不能一概地适用其他领域中犯罪的罪名而排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高宇 《社区》2006,(14)
编辑同志:近几年,小区内丢井盖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而摔伤行人的事情也屡见报端。我们社区干部也没少为这事操心,有的社区还实行网格化管理,把井盖的不丢失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但稍有疏忽,还是难免会出现"事故"。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加强巡逻,安置好周边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使他们不以身试法,不知道有没有更科学的方法来提示我们。6月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建中小区,一群时代小学的同学正趴在窨井盖上画卡通小三毛头像。这让小区过往的居民疑惑不解。原来建中小区周围的窨井盖经常被小偷偷走,裸露的窨井给小区居民的出入安全造成了很大…  相似文献   

1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在理解其中的“危险方法”时应严格解释。“其他危险方法”不仅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而且是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其中“危险行为”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方法。在认定时,可参酌危害行为的本质、危害行为的对象、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及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制度、食品保障制度和监督管理体制的瑕疵,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根源,也是造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制度原因。对此,应严密刑事法网,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高法定刑,增设持有危险食品罪,转变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加强行政监管的相关治理。  相似文献   

16.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南都学坛》2017,(6):65-70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18.
盗牛     
古时候,有个因为偷牛被抓住戴上枷锁的人,亲友看见后就问他:“你是因为犯什么罪到了这种地步?”偷牛的人说:“我偶然从街上路过,看见地上有根草绳,以为是没用的,就把它捡起来带回家,因此被牵连遭遇了这场灾祸。”过路的人听到后问他:“只不过不小心捡了根草绳,这犯了什么罪呢?”偷牛的人说:“因为草绳上还有一件东西。”过路的人问他是什么东西,他回答:“不过是一头小小的耕牛。” 读 古 典 盗   牛 有盗牛被枷者,亲友问曰:“汝犯何罪至 此?”盗牛者曰:“偶在街上走过,见地下有条 草绳,以为没用,误拾而归,故连此祸。”遇 者曰:“误…  相似文献   

19.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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