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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给就业环境带来新的尝试和机会,新型、灵活的用工形式改变人们的生活。本文从兼职的用工形式、用工法律关系等方面,分析现今就业产生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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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除了定期劳动契约(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之外,非全日制用工(短时工)没有进入主要劳动立法的调整视野。大学生兼职普遍,大学生维权难的案例也日益增多。我们应该本着既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也保护他们的劳动权;既保障其基本的权利又避免一味抬高标准造成其寻找岗位的困难为出发点,以此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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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要:时下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在校大学生去校外兼职以增加自身实践经验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是,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规定明确的保护措施,使得一些企业大量招用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以降低用工成本,牟取高额利润。实践中兼职大学生们的劳动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赋予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并向其纳入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加以保护,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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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用工模式的一种创新。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模式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但在实际的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固有的缺陷,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本文通过对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中存在着问题和风险进行分析,为企业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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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中遭遇了诸多立法空白。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确认权、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标准和要件、非全日制用工否决后的法律后果以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的维权途径等实操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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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用工形式,表现为用工成本较低、用工形式灵活和法律规制宽松等特点。近年来,在得到广泛运用的同时,出现了曲意规避、界定困难、监管弱化等问题,应通过完善立法、增强意识和加强监管来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协调有序运行,从而促进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持久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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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应签订协议,明确学校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企业与教师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选择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为教师办理全部社会保险关系;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学校或企业应当为教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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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是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的一种有效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形式做出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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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恰逢本人就职企业集团某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近期,作为用工单位对一批"过渡期"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了用工调整,所以,在此将遇到的有关法律及实务问题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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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劳动者再就业问题,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些地方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全日制用工给予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实践中又不是完全统一。2007年《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