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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与存款的客户沟通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当行为人作为个人实施非法吸储、拆借、放贷行为 ,即使不与客户沟通 ,仍是本罪而不应另定挪用公款罪。本罪既是利用金融机构的犯罪 ,也是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 ,因此 ,不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吸储、借贷等金融活动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在与客户沟通情况下造成的“重大损失” ,不包括客户利益损失的全部  相似文献   

3.
本罪旨在将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致使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又难以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从而将预防金融风险的防线前移。本罪采用的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折中的立法模式。骗取银行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当目的,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成立该罪的条件,否则,即便按期还本付息,只要骗贷行为使银行贷款的回收产生了具体性危险,也有可能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而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4.
金融不法行为犯罪化的经济学基础是纯粹强制金融资源转让,强制是质的内容,以市场交易自愿性为判定.金融市场自愿性分为自愿交易、民商事型、投机型、完全型非自愿交易4类.投机型与完全型非自愿交易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规制的对象,前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值结合作为犯罪化标准,即结果犯立罪模式;后者与金融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减损值及其他情节结合作为入罪标准,即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并存的立罪模式.非违禁品的金融资源自愿交易与民商事型、诱发除金融资源所有权减损之外的投机型非自愿交易,应排除刑法规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是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的预备、危险行为,以完全型非自愿为入罪基准,与之相悖逆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罪应去罪化.  相似文献   

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犯罪主体实施一系列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可见造成危害后果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立的条件,因此对危害后果的内涵予以科学把握具有必要性和严肃性。但刑法将危害后果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成立条件面临着法律保护不周之弊端,应将犯罪成立的时间提前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直接危险状态阶段,使之与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  相似文献   

6.
分析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可以发现,通过强迫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因而诈骗罪不可能处罚通过欺骗这一平和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为,内涵于财产处分自由之中的实现财产处分目的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基于此,虽然骗取捐助行为中被害人没有实现捐助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对捐助行为的经济回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再考虑到骗取捐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和相关罪名的刑罚不匹配,因而骗取捐助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骗捐行为可由其他罪名规制,且有必要设立"骗取捐助罪"专门打击骗捐行为.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对法庭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并细化了具体罪状。此罪具有地点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法益的复杂性,但扰乱法庭正常审判活动秩序是核心要素。正确理解和适用此项罪名应当恪守严格解释的立场,明确该罪行为主体要件应为一般主体;细化行为具体时空条件,行为发生时间应当包含庭审准备阶段的行为;严格解释行为客体要件,"侮辱""诽谤"与刑法分则中的侮辱、诽谤罪应当具有相同含义,但是以网络方式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内。"威胁"并不是指一般性的恐吓,而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毁坏名誉等相威胁,达到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程度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设立了骗取贷款罪,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滥用贷款的行为提供了立法依据。至此,我国针对滥用贷款的规制形成了目的和手段双重规制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的转变在加大打击贷款犯罪力度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适用问题。要适应这一立法模式其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三罪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违法一元论与违法多元论在财产罪中存在广泛对立。财产罪法益具有秩序维持的一面,经济的财产说更为可取。刑法上所有权的实体与民法不同,是与物有关的利益归属。刑法根据自身利益保护的需要认定所有权的转移时点,并未完全依照民法规定。对于所有权归属的证明,刑法不受民事诉讼最终结论的左右。在财产罪解释论上,应充分注意刑民违法判断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10.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准用性立法规则,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补充规范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章以上层级规范,不包括金融机构内部自行制定的贷款细则。在考虑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后,还要结合违法行为与造成贷款资金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各种审贷人员的构罪作具体的分析,不应一概而论。为本人或为他人使用贷款而违法放贷,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但不是想象竞合犯,特殊情况下还与挪用资金罪形成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前,我国《刑法》以14周岁作为划分性侵女性犯罪的对象年龄标准,因而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缺乏分级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是对我国性侵犯罪法益保护的极大优化。就本罪保护法益的解释而言,仍然应当坚持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标准。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非其身心健康。本罪保护法益的核心问题在于女性性同意真实性的欠缺。在女性基于真实的自愿而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的场合,照护职责实际上并未产生影响,因不存在法益侵害,所以,应当否定本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3.
不能犯论说     
不能犯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不具有对法益相当严重的威胁性或侵害性,故不能犯不具备承担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传统刑法理论中不能犯同时涵盖着“着手实行”与“行为根本不可能达到既遂”,这两个对立的内容必然瓦解传统不能犯理论的科学性。故不能犯不应归属于未遂犯。基于刑法客观主义和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判断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应建立在行为时法律存在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判断。实行行为不能犯成立意图所犯之罪的预备,此罪不能犯成立他罪,真正不能犯可运用保安处分。  相似文献   

14.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15.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经济造成的损失极为巨大 ,且愈演愈烈 ,如何控制、减少本罪成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该罪较强的专业性 ,我国刑法理论对该罪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对该罪的几个重要疑难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自然人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或为其主要活动的 ,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如实代开行为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应当将小规模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请人如实代开的行为非犯罪化。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二款并不矛盾 ,适用第二款的条件是行为人虚开行为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单纯进行了虚开行为的犯罪分子只要导致国家巨额税款被骗 ,情节特别严重 ,同样可以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8.
鉴于频现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致使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予以修正.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应当密切关注三个要件要素:基于法益二元观理论,“公民个人信息”既表征个人法益,也蕴含超个人法益;立足于法秩序一致性原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参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一般性规定.至于违法性的判断,应以是否经过公民同意为实质标准;运用罪量因素理论,将“情节严重”认定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对其类型化,包括行为量定的情节严重、危害后果的情节严重以及主观不法的情节严重.因而综合考察信息类别与数量、危害后果和主观目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或危险,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9.
金融诈骗罪的独立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市场经济现阶段,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高智商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财物、信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它脱胎于但不同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给予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一节所包含的罪名分别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8个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20.
网络交易平台刷单行为引发社会危害,应依行为类型的不同作出区别性刑法评价.在为营造交易假象自我刷单中,营造高交易量、 信誉度属于虚假宣传不构成犯罪,经营者刷单套取虚拟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在向竞争对手恶意刷单中,以刷单发布诋毁信息给竞争者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对于利用平台审查规则向竞争者刷单使其遭受损失的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评价;在成立刷单机构帮助刷单中,成立刷单机构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国家规定创建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网站,并借助通讯群组为经营者提供刷单服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面对刷单行为法益保护位阶的认定,应从法益保护关照的对象入手;处理刷单行为行刑边界时应围绕数额、 情节因素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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