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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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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相似文献   

2.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中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界定。究其缘由,在于这类犯罪于立法设定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该立法本身内含深刻意蕴。将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契入我国刑法体系,置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客观方面要件之下,界定为与客观方面本来要件要素相并列的特殊要素或附加要素。以此,在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同时顺利解决我国刑法中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3.
犯罪既遂、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阶段中的停止形态,各国刑法对未遂犯处以与既遂犯不同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我国刑法分则采取了定量、分阶段的立法模式,即对于具体犯罪,在犯罪既遂的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从罪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出发,应当将刑法总则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贯彻于这种立法模式中,而不仅仅是既遂犯与未遂犯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构成要件中规定了构成要件行为和结果的犯罪,与犯罪停止形态没有直接关联,立法规定结果犯体现了结果无价值的倾向;我国刑法理论的结果犯是指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标志的犯罪,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类型。结果犯的结果,有的根据法规范特征可以得到简明判断,有的需要进行实质的犯罪论解释。结果犯作为行为犯相对应的犯罪类型,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分。   相似文献   

5.
德日犯罪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缺陷、英美犯罪论体系独特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这两种法系所具有的"定性不定量"的法律文化传统,都决定了这两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被引进或作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范本。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加以适当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7.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细化规制了威胁航空安全罪,体现了风险社会背景下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当代刑法思潮。近年来威胁航空安全行为在我国频繁发生,对飞行安全形成了现实的危险,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威胁航空安全罪,对这类航空犯罪的处罚存在漏洞。基于对航空安全法益的保护和中国刑法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考虑,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具有必要性,从刑法理论关于行为概念和功能的界定角度分析,理论上具备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的可行性。应当在我国刑法第291条第2款之后增加 “威胁航空安全罪”,以实现履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规定的义务和合理而有效预防和惩治威胁航空安全犯罪以保障航空安全。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8,(2):61-73
"恐怖活动犯罪"宜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亚类犯罪设专节予以规定。从完善我国反恐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之考虑,建议增设新的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即增设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包庇或纵容恐怖组织罪等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将基于恐怖目的实施的相应犯罪作为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在非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完善方面,建议增设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以及邮寄危险物质、物品罪和关于"核犯罪"及"核恐怖活动犯罪"。在补充和完善相应的罪刑规范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践需要,这是我国反恐刑法奠立的基础;二是我国担负的反恐国际义务(基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反恐国际条约),反恐刑法必须与国际条约义务相承接;三是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反恐刑法立法经验。恐怖主义的国际化趋势使得各国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达到严厉打击各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轰轰烈烈的打击网络谣言的运动背后凸显的是法律的障碍。“两高”的司法解释配合性地打开了方便之门,却与我们刑法理论存在巨大冲突。如第二条第一项实质上突破了司法的权限,第三条第一项将“群体性事件”入刑,加剧了司法的地方化,第五条第二款又一次拉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须做出妥当的解释结论,以谋求法律的稳定性与正义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修订前的非法采矿罪存在明显的立法困境:行为方式理解混乱,行政处罚前置失当,危害结果鉴定困难、刑事责任配置过轻。《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本罪的行为方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改了结果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人本主义向环境本位的转变,亦符合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应对本罪的犯罪客体及行为方式作出新的理解,在进行司法适用时也应注意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相似文献   

11.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又称为惹起说,包括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混合惹起说)。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修正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连带性;纯粹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相对性;混合惹起说肯定部分的违法的相对性。必要的共犯,分为多众犯和对向犯。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以外的对向方的行为,不能作为共犯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2.
针对“关系人”受贿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和以往的若干司法解释奉行“问题主义”的思路,先后引入了“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这样内涵模糊无法明确界定的术语作为犯罪的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实践中令司法陷入不能适法的境地。学者们多从形式侧面对上述术语进行解释,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要准确有效打击“关系人”受贿,应对主体进行实质解释,并用“关系人”统一主体。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犯罪的认定作出较大的修改,《修正案(九)》出台前,贪污罪被视为数额犯,贪污的数额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它忽略了贪污行为的情节。针对这种单一的认定标准,新修正案将贪污罪由数额犯转变为情节犯,将贪污的数额认定为其中一种情节,这种定罪与量刑上的修改相比较以往而言,是一种根本性的、理念上的转变。新修正案设置的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对贪污罪法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   

15.
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可以为限制环境犯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范围提供理论支撑。应否作为犯罪主体进行处罚,应考虑是否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对犯罪支配的程度、法定刑的轻重、违法性总量大小、期待可能性高低以及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大小等因素。受雇(聘)在污染企业中从事生产、加工、排污的普通职工的行为,由于通常具有业务中立性,期待可能性较小,一般不值得处罚;受雇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通常应作为犯罪处理;出租场地、设备的,不值得处罚;只有实际管控企业的投资者,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中受雇驾船、开机器、采矿、记账的人员,不值得科处刑罚;除盗伐林木外,受雇采伐林木的行为不值得评价为犯罪;受雇非法捕捞水产品、狩猎的,不值得科处刑罚,但明知可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受雇猎捕、杀害的,可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6.
同《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规定相比,我国行贿犯罪需作如下完善:其一,在罪种上新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对有交易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前者可以提升我国行贿指数(BPI)排名,后者能够弥补行贿罪惩治范围的不足。其二,在主观上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代之以"意图收买职责行为",惩罚为正当利益而行贿者不存在刑法强人所难。其三,在客观上修改贿赂内容为"利益"并扩大行贿方式为"许诺、提议或实际给予",可以通过行贿行为定罪和行贿后果量刑的方式来解决提供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认定难题。其四,在刑罚结构上调整罚金刑的设置并增设资格限制刑等。  相似文献   

17.
社会心理学中的认知失调论认为,作出决定的行为会引发认知失调。群体极化理论认为,群体作出的决策会较个体决策更为极端。群体身份认同理论认为,对群体身份的认同会引起内群体偏袒。从社会心理学视角来看,英美刑法将达成不法协议作为共谋罪的处罚对象,有助于打消共谋者参与共谋的念头,避免共谋者产生认知失调;在极为早期的阶段瓦解共谋犯罪群体,避免更为极端决策出现;弱化共谋者的犯罪群体身份认同,实现法益保护的早期化。这一视角对我国刑法学研究共谋罪规则具有借鉴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8.
针对日益严重的虚假诉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对于虚假诉讼在刑事立法上予以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之前,欲于此探讨虚假诉讼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之立法理由,对虚假诉讼犯罪之条文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虚假诉讼犯罪立法设置在罪状、法定刑方面存在的诸问题,提出虚假诉讼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言。  相似文献   

19.
客观处罚条件由于缺少与之对应的主观要素,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责任主义的质疑。现有的进路可分为三条。一是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在于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疑问;二是将其置于犯罪论的第四阶层,缺陷是破坏了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三是将其归入刑罚论的范畴,在德国刑法中,第三条进路是可行的。但在中国语境下,承认客观处罚条件会与犯罪概念相矛盾,也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语言表达。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解释成故意不可行。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存在预见可能性,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能规范性实现违法阻却,因此应解释为过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与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具有相同的结构。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解释为过失犯实现了其体系性回归。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发生的深刻变化,有组织犯罪愈显猖獗,并且已经发展到中级形态,这对我国的治安状况是个严峻的考验。2009年的“文强案”凸显出我国当下有组织犯罪与黑恶势力的新特征。我们必须对症下药,从社会反腐、行业监控和完善法律几个方面来应对日益严峻的有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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