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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不明或空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定性不准的情形。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时空性和有效性上,较之单独犯罪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在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上,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条件更为严格。鉴于刑法中设置中止犯是为了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及时退出犯罪的目的,加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建议应从立法的角度对其加以规范。在认定其有效性时,应在坚持共同犯罪原理的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原则,以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  相似文献   

2.
当行为人已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基于自动性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的,这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预备行为后进入实行过程中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吸收犯。对"犯罪人为了中止犯罪,而实施了某种手段行为,然而该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既遂犯"这一情形的处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将中止犯中的"损害"限定于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是不够全面的。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物质损失。中止犯中的"损害"限于被害人本人。对中止犯的处罚不应当以未遂犯、预备犯作为比较对象。  相似文献   

3.
传统刑事法把视角仅落在犯罪人身上,易忽略犯罪被害人的过错从而加重犯罪人的责任。然而,被害人也存在责任问题,认清被害人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犯罪被害人责任制度,意义重大。这有利于回归社会正义、也有利于犯罪预防路径的开拓。  相似文献   

4.
食品安全犯罪原因的研究不应仅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对犯罪所起的促发作用也不容忽视。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具有现实性、身份特殊性、被害过程长期积累性等特征。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自身条件与观念的偏差及其不良心理因素对食品安全犯罪会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因此,从被害人着手也能对食品安全犯罪起到防范作用,具体对策主要包括:给予特殊消费群体特殊关怀,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与法制宣传的力度,强化消费者的自律意识。  相似文献   

5.
于志刚 《南都学坛》2010,30(3):83-88
自首认定中犯罪人没有供述先前犯罪记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话题,导致此种争议的根源在于:要么是过度坚持"真诚悔过"的标准,要么是过于扩张解释"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犯罪记录"和"前科"、"累犯"是两个层次的概念,"犯罪记录"不属于后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范畴,对于"犯罪记录"的隐瞒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犯罪记录异化为"主要犯罪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则不在此限。  相似文献   

6.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在纷繁复杂的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时刻处在博弈之中,文章对犯罪完成后被害人防卫权行使的特殊性予以梳理,以期对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并为司法裁判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7.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因都属于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在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再者,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两种犯罪形态又会出现竞合现象.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形态性质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认定为犯罪中止较为妥当,但这样处理并不完全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此情形的竞合形态属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准中止犯,其性质的界定问题最终也只有通过立法途径才能彻底解决.  相似文献   

8.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9.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文章首先列举了学界的几种关于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观点 ,然后根据刑法原则和有关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理论分析了各自的不足之处。作者主张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这种有效性认定标准不是将共同犯罪看成共犯行为的简单相加体现了共同犯罪内部各个共犯行为的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我国的通说虽然立于主观说的正确立场,但过于概括模糊。在近来出现的判断自动性的两种新倾向中,规范的观察法从中止犯的立法目的出发是可取的,但其本身不应成为独立的判断标准;主观说与客观说相结合的思路则不具有合理性。自动性的判断应当符合中止犯的立法本意,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切入,核心是判断是否是“出于自己意志”的自愿放弃,对此可视犯罪代价有无升高分三种不同的情况来认定。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般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是,教唆行为一经实施,便开启了一个独立且失控的因果发展流程.制造了一个不受教唆者所控制的侵害法益的危险。  相似文献   

13.
恶势力犯罪具有成员相对固定、组织规模较小以及近半数成员有前科劣迹的组织结构特点和实施罪种多元化、侵害法益聚合化的行为特点。同时,恶势力犯罪还具有组织存续时间较短、犯罪事实明确的危害性特点。恶势力犯罪的量刑受是否主犯、是否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组织存续时间等因素影响,其中犯罪人是否属于主犯、是否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是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总体而言,恶势力犯罪量刑的罪刑均衡性较低。受恶势力"标签效应"等因素作用,是否立功、是否自首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微弱。鉴于此,恶势力犯罪的法律控制应坚持打早打小与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并重的方案,应酌量增加量刑影响因素中的法律成分,并准确评价各项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14.
犯罪惯技和标记行为的侦查辨析及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的犯罪主体会有不同的行为表现。犯罪惯技是犯罪人或犯罪团伙所选择的特定的犯罪途径或方法,标记行为是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独特行为方式。准确区别这两种典型犯罪行为,有助于确定案件性质、找出犯罪嫌疑人、勾画其独特个性,进行串并案、提高犯罪心理画像信度,为侦查破案和犯罪预防工作服务。  相似文献   

15.
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犯罪人犯罪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源,国家和社会控制犯罪更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犯罪人的犯罪成本与国家、社会的犯罪控制成本以及二者之间呈动态平衡关系。摆正这些关系,才能为如何有效地进行犯罪控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6.
短信诈骗近年来长期处于高发态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弱点设置骗局骗取财物。短信诈骗案件的频发包括制度、社会以及个体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社会宣传、法律规制、技术防范、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等路径来控制短信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17.
掩饰、隐瞒犯罪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掩饰、隐瞒犯罪与上游犯罪存在独立和依附的双重关系。司法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不必要求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活动,就可以定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必以上游犯罪的确定为必要条件,上游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掩饰、隐瞒犯罪成立没有必然的关联。为上游的非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从善意取得人处获取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亲属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18.
论犯罪着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但是,犯罪过程中何时认定犯罪着手却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本文拟对如何确定犯罪是否着手进行粗略探讨。  相似文献   

19.
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随着人们对犯罪的本质认识变化而变化,同时也是随着犯罪被害人权利运动和犯罪被害人学研究的发展而发展的。中国犯罪被害人虽然在立法上规定为当事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地位是准当事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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