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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政策问答4则     
1.我是一家公司的司机,专门从事货物运输。我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提到“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不论是什么原因所造成,司机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没有以任何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而我没有细看,以至于我当时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一个月前,我在运输货物时,因突然出现山体滑坡,我紧急之下只好弃车逃走,虽然自己因此未受到伤害,但却造成6万余元的货物损失。近日,公司以合同已约定在先为由,要我全额赔偿。而我尽管一再抗辩,但公司却固执己见。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劳动者》2006,(2):52-52
我公司为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高薪聘请专家到我公司授课,还添置了必要的培训设备。最近,有员工辞职,我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员工应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3.
“我只拿这点钱,凭什么去做那么多工作,我傻呀。”
  “我为公司干活,公司付我一份报酬,等价交换而已,我不欠谁的。”
  “我只要对得起这份薪水就行了,多一点我都不干,做了也白做。”
  “工作嘛,又不是为自己干,说得过去就行了,干嘛那么认真。”  相似文献   

4.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这封著名的辞职信曾在互联网上席卷全国。虽然只有短短10个字,却打动了不少看客,被网友誉为“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对大多数人来说,感慨之后却只余下“世界这么大,路程那么远,门票那么贵”。  相似文献   

5.
<正>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模具生产工,所操作的机器早已过了检修周期,甚至已经不时会出现一些小故障,但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加之没有备用设备,公司一直让我继续使用。四个月前,我在工作中被突然脱落的飞轮击中右臂,导致七级伤残。而飞轮脱落是由于固定螺丝磨损严重,没有及时更换所致。事后,公司向我赔偿了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就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公司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含有精神损害性质,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6.
咨询台:2012年我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我从事会计工作,同时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即支付我5000元作为补偿金,如后来我未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须以补偿金的十倍赔偿公司。2014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付5万元作为违约赔偿。请问公司这种要求合理吗?读者秦文海秦文海读者: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支持。依据  相似文献   

7.
王丽 《劳动世界》2016,(10):36-37
创客狂想曲:做一台煎饼打印机
  吴一黎今年34岁,是清华大学的高材生,毕业后曾先后供职于著名的甲骨文和IBM公司,薪资不菲。但在外企的高压工作,在带给他丰厚收入的同时,也让吴一黎“收获”了颈椎病和眼疾。“因为时常加班熬夜,对身体影响挺大,加上身边那些西方同事们的思维和处事方式,也令我感到不适。”于是,他和年薪50万元的妻子刘佳雪,以及他在甲骨文的同事冯伟一拍即合地辞职下海,在2014年创办了“食好运”煎饼店。  相似文献   

8.
这是一家大型通讯公司,世界500强之一。我所在的增值部更是实力雄厚,因为专门负责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营销、推广。我作为新员工,被分到了一个新项目组。
  项目组的负责人黎姗,看上去是那种传说中典型的“白骨精”,要求严格,行事果断。黎姗很年轻,我偷偷看过她简历,也不过才毕业三年多,而且是从外省的一所名不见经传的三流大学毕业。黎姗说不上有多漂亮,但我总觉得她身上有种说不出来的魅力。  相似文献   

9.
微小的转机     
一只亚马逊丛林的蝴蝶偶尔煽动翅膀,也许就引发了美国德克萨斯州的龙卷风,这也是所谓的“蝴蝶效应”。
  第一个小故事。
  初到这家我很喜欢的公司时,职位很低。当时公司有个默认的规矩,任何职位的变动,都建议发生在一年之后,我的第一次变动,发生在入职第九个月。此时团队里有人离职,我是团队里最新成员,论资排辈的话,调岗的机会根本轮不到我。但是我的老板推荐我申请这个机会,所以我有了第一次晋升。  相似文献   

10.
创业是非常美好的一个词,但是它充满未知、期待、勇气、不可预见……当然,因为未知,所以可能伴随着一些失误和缺陷,初次创业犹如是。初次创业者有哪些能力方面的欠缺呢,一起来看看吧。
  1.识人
  很多创业团队的悲剧往往都是在创始人之间不停争吵产生的,他们对创业方向从开始就没有达成共识,只是在表面上“想到一块去了”,而一起创业的“多年的同事”和“多年的朋友”未必能在创业上有担当。  相似文献   

11.
不管是“辞职潮”还是“用工荒”,一些职场人或许并无辞职的打算,原想着可以安安稳稳度过职场动荡期,但是却先遭遇来自领导的变相逼辞.面对种种逼辞手段,你怎么办? 工作地点“大挪移” 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设计工作的典先生,春节后就面临了上班地点变更的窘境.原来,因为公司的业务扩展,总公司相继在县里也设立了分公司,春节前就不断传出了要调部分员工前往分公司上班的消息.“一开始其实我并不担心,因为一直听人说暂时还不需要调任.”  相似文献   

12.
丹丹 《劳动世界》2016,(10):47-47
干不了几个月就辞职、一年换多份工作、工作不顺说走就走……近年来,职场频繁跳槽的人群被网友称作“闪辞族”,初入职场的90后年轻人是他们的主力军。如今,又逢“跳槽季”,一些职场新人也开始寻觅新东家。
  追求理想工作90后“闪辞族”北漂找平台
  去年6月,麦可思研究院在北京发布的《就业蓝皮书: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内的离职率为33%,而2013届则为34%。  相似文献   

13.
[案例]李小姐2012年在一家设计公司做设计师,可是公司并没有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相似文献   

14.
我是一名技校毕业生。前不久我在一次招聘会上与某皮革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到公司上班后才得知.所从事的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我想辞职不干了,但又怕公司追究我的违约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5.
陶诗秀 《劳动世界》2016,(16):51-51
案例:
  恒意是一家品牌服装公司的服装设计师,以负责设计女性服装为主。女性服装日新月异,身为设计师的他必须走在潮流的前端,不断地创新。原本市场销售专业的他,因为公司设计部门缺人手,被调至该部门,向来没有什么创意和新点子的他,正面临极大的考验。公司老板每天都为该部门施压,要求设计部门提供更创新的点子和设计。自认为脑子呆板和无创意的恒意“亚历山大”,几乎快要崩溃了。  相似文献   

16.
这几个月参加了几个台湾和创业相关的活动,有很多充满热情的年轻人参加。最常听到类似下面的问题:
  1.我应该去应聘大公司,还是自己创业?
  2.我很想创业,去哪里找伙伴?
  3.我想创业,可是父母不支持,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7.
每年10月至次年6月都是大学生实习的高峰期。令许多大学生无法理解甚至难于接受的是,同样是工作,却不能获得工资、工伤待遇以及其他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这到底是为什么?
  每天照常上班,为何无权获得劳动报酬
  [案例]:2014年10月,大学四年级学生小夏经学校安排来到一家公司进行专业实习。虽然其每天同正式员工一样上下班,甚至创造的效益也并不比正式员工低,但公司却一直没有向其支付过分文工资。年底实习结束时,平时对此耿耿于怀却不敢言语的小夏,终于鼓足勇气、理直气壮地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已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为由,要求公司按照同工同酬支付工资。可不但公司拒绝,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8.
1.我经过一家劳动派遣单位送往外地为期半年的培训后,被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由于我在公司受同行排挤,才华难于施展,加之地处海口的另一家企业向我伸出了高待遇、高保障、好环境的“橄榄枝”,我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可在我离职后的近日,劳动派遣单位却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1.5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3万元违约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既然我已经如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自然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对吗?  相似文献   

19.
咨询台:我是成都某天然气化工公司的员工,今年44岁,按照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一直在库房担任库管员,不久前,我突然得到公司通知,被调到化验分析室工作,不再担任库管员。我虽不愿意,却又害怕丢了工作.只好很不情愿地去新部门上班,由于业务不熟只能打打杂.换岗后头一个月我领到的工资就比以前少了许多,我向公司人力资凉部反映,  相似文献   

20.
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存在着"无损害无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意味着只要有损害存在就应该获得赔偿,损害赔偿需要考虑复杂的的利益需求。为实现公平,此原则的适用不能僵化。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在其他国家和我国都得到认可并运用。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要考虑其可赔偿的范围,面对现实情况的复杂,僵化适用该原则可能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因而需要对其绝对化与简单化进行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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