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存在劳动关系,本来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仍然会被法院判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又是为什么? 超龄用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构成工伤 [案例]刘先生虽然已经61岁,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由于其具有某种特长,公司也一直没有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先生在上班期间,由于办公室电线老化,导致在使用电器时遭到电击并摔倒负伤,由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当其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李先生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自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刘先生构成工伤.  相似文献   

2.
1.我经过一家劳动派遣单位送往外地为期半年的培训后,被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职。由于我在公司受同行排挤,才华难于施展,加之地处海口的另一家企业向我伸出了高待遇、高保障、好环境的“橄榄枝”,我遂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可在我离职后的近日,劳动派遣单位却以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1.5万元培训费及其已支付给公司的3万元违约金。而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既然我已经如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自然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对吗?  相似文献   

3.
1.我是一名在校的大三学生。由于家境不好,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我从大学一年级起,便坚持勤工助学,利用课余时间及休息日,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大型酒店做服务员。两个月前的一个周日,因为地滑,我在端菜时不慎滑倒后,被滚汤和热油烫伤,并花去5000余元医疗费用。可面对我的赔偿请求,酒店却以我是大学生,尚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我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义务,我自然无权要求其承担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任何责任。请问:酒店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4.
正【案例】:张某系朱某雇用的司机。2011年4月,张某驾驶车辆时因发生车祸而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驾驶超载的货车进入小客车专用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11年5月,张某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朱某、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核实,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22万元;朱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13万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各项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5.
近日,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火爆网络。“我想去看看”,说走就走固然洒脱,但也可能会与用人单位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劳动者处理不当,可能会付出惨痛代价。
  提前通知切莫忘
  [案例]:小丽是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两年来,销售业绩均在公司名列前茅,但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今年3月,小丽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便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丽的突然离职,使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赔偿损失。庭审中,小丽辩称辞职是自己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小丽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相似文献   

6.
<正>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模具生产工,所操作的机器早已过了检修周期,甚至已经不时会出现一些小故障,但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加之没有备用设备,公司一直让我继续使用。四个月前,我在工作中被突然脱落的飞轮击中右臂,导致七级伤残。而飞轮脱落是由于固定螺丝磨损严重,没有及时更换所致。事后,公司向我赔偿了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就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公司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含有精神损害性质,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7.
有问必答     
1.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半年前,我因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伤后,公司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也遭到拒绝,而公司虽然为我办理过工伤保险,但在两年前便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拖欠工伤保险费至今,当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故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担责。  相似文献   

8.
侵害债权制度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已早有该制度。在我国债权法律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合同保护制度。侵害债权制度由四要件构成。其法律责任有第三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及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泛指劳动者因违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属于其行使惩戒权的行为,不同于追究纯粹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责令赔偿权,我国劳动立法应细化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的归责要件并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以确保被惩戒劳动者的权利能获得法律救济。对于劳动者违纪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则应通过适用"比例原则"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2002,(3):56
张某系外地来京人员,2000年张某来京到某公司务工.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同年5月,张某按照公司指派前往外省执行押车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治疗后再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张某公司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或因顾虑重重丧失维权时机,或因对法律茫然无知而乱闯乱告,跑得身心俱疲,该赔的却没得到。那么,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维权才能少走弯路呢?主动搜集证据最重要【案例】:胡荫到装潢公司做木工,下班途中骑摩托回家被货车撞倒,驾驶员逃逸。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听人说,公司曾给下班途中出事员工按工伤赔偿6万元后,胡荫便要求装潢公司给予赔偿。与装潢公司经过近1年的纠缠后,经人提醒才提出认定工伤,但时间久远,与其一起工作过的人都已离开了公司,胡荫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工因职务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赔偿主体,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只是对劳务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进行了责任分配。随着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涉嫌的职务犯罪逐渐增多,因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常常产生争议,如何合理地分配民事赔偿责任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应当建立以劳务派遣工赔偿为主,具有监督过失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具有过错的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赔,并加强劳务派遣工和用工方的刑事风险防控,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发生机率。  相似文献   

13.
有问必答     
正1.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半年前,我因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伤后,公司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也遭到拒绝,而公司虽然为我办理过工伤保险,但在两年前便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拖欠工伤保险费至今,当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故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担责。请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14.
由于近几年炎热天气的增多,劳动者高温保护倍受关注。高温津贴纠纷属于特殊情形下的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仲裁特殊时效,但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劳动者负有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高温津贴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中,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对高温津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用工单位已经将高温津贴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单位,则用工单位因无过错而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雇员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今年5月19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经法院调解,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劳动部门已经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单位也应以工伤事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她却与单位签订了一纸不该签订的协议,正是这纸协议剥夺了她的赔偿权。刘华丽是乳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员工。2006年3月的一天,她在车间里搬运机器设备时不慎滑倒摔伤,致使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3000余元。其中,第一次花费9800余元,公司全部予以承  相似文献   

17.
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立法的原则性缺陷的存在,导致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困境。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司法裁判者错误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二倍基数"标准的认定,呈现多样化形态;赔偿数额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对此,在呼吁立法统一赔偿标准、降低赔偿金额的同时,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对劳动合同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区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赋予用人单位以抗辩权。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最大限度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8.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LP)是一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其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它最大的特征是在事务所履行赔偿责任中,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只承担有限责任,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则要承担无限责任。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为什么选择推行LLP,然后对推行LLP时所遇到的市场方面的和实际操作方面的障碍进行探讨,重点是关于合伙人之间的产权问题、责任确定问题以及市场失灵现状这三点进行研究。最后针对我国推行LLP面临的障碍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9.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用人单位应赔偿因其不当行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有时也必须向用人单位作出赔偿.由于许多劳动者对此知之甚少,以至于对自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该赔的不愿赔,不该赔的却赔了.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有必要了解有关自身的赔偿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20.
2003年3月.天生桥冶炼厂为了扩大再生产.与当地农民熊某签订协议.将修筑冶炉窑的工程承包(包工包料)给熊某,并约定“在修建过程中,由于乙方(熊某)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熊某负责,天生桥冶炼厂不承担任何责任”。熊某承包该工程后.邀请了当地农民聂某等人从事炉窑修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干一天由熊某支付聂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