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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与鉴定,并给予证明的一种法律服务手段和行政监督措施.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实行以来,对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鉴证对劳动合同的影响有多大,即鉴证的效力问题很少探讨.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否鉴证,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就此观点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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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协商解除。由于此种解除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所致,故又称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就性质而言,属于成立一个新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失去效力。因此,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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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续订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后,企业与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续订劳动合同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当遵循法定的条件.所谓法定条件,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允许续订合同、应当续订合同和应当续订哪一类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存在或者符合这些条件时,应当按照这些条件规定续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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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应把握十项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订立劳动合同是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第一道程序,因而也是劳动合同管理中首要的和关键的环节.从实践看,许多争议都是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隐藏下来的.因此,这个关口把住了,就能有效地避免无效劳动合同的出现,防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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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职业劳动行为所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其效力与效果如何,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利益得失,也关乎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应对此表明妥切的立法态度。在法律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法定形式将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对此,我国现行《劳动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学者们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劳动法规定形式要件的立法目的等方面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采用法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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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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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是否可以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消灭双方的劳动关系,此即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一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实际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看似平等,而实质并不平等。因此,劳动立法有必要对劳动者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综观世界各国在对劳动者辞职权即劳动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的规定上,大都采取向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适当倾斜,对劳动者给予多于资方的保护的立法原则,从而保护劳动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重新选择就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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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公司不当地使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计算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时,似乎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找依据。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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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定续订的通知义务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单方终止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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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意愿的表示,是以书面形式固定的法律要件。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守。随着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法规意识的增强,签订劳动合同已是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对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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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与中国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到如何保护国家的权益,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现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给予了一个基本上合理的解决模式,如规定了外国人在华就业必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同时,外国人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也能从中找到明确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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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5)
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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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沈某等7人后,分别订立了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沈某等7名劳动者。2004年2月下旬,该用人单位分别向沈某等7名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2004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沈某等7人对终止劳动关系不持异议,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该用人单位认为双方系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沈某等7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诉请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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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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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已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月31日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该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其于2012年2月1日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