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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春洁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7-20
国内对著作人身权信托进行研究的学者只有刘丹冰教授和杨延超博士,但两位学者对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信托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且这两种相反的观点均有商榷的余地。著作人身权虽然与民法上的人格权有相似之处,但著作人身权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因此,不能以著作人身权是民法上的人格权为理由而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信托。另外,由于法律的相应设计,著作人身权不进行信托也能达到信托目的,而且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不宜信托。 相似文献
2.
余秀宝 《南京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0-99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3.
余秀宝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3):90-99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4.
余秀宝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固有缺陷,这使著作人身权的性质问题存在探讨的空间和必要。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区别、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属性等诸多维度证实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之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张雯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4):70-72
作者人格权作为作者基本权利 ,关系到著作权法各方面基本制度的建设 ,但这一权利的性质 ,至今在理论界未有令人信服的统一定论。基础理论问题解决不了 ,也就无法避免具体制度立法上的诸多争议了。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与特点 ,可以看出作者人格权不属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 ,而是有其特殊的社会属性 ,从而进一步提出作者人格权的立法原则———确立与限制。 相似文献
6.
吴小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92-99
在关于著作人身权妨碍著作财产权交易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摒弃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取消说和主张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通的转让说虽不无可取之论,但因其主体论说无法自圆其说而不能解决问题.著作人身权虽与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可分离性,但这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完全分离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转有悖设权初衷,等于变相取消了著作人身权.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创设与改革著作人身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探寻重构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路径.建议我国著作权立法在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但允许适当放弃的同时,对著作人身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利于著作财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7.
余秀宝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73-80
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著作人身权与作者人格无法分离,故其无从转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转让之规定亦尚付阙如。然社会实践尤其于信息以"裂变"速度传播的互联网络领域,转让著作人身权之现象不时发生,学界于此形成了禁止转让说、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三种不同理论主张以维护或解构传统著作权理论。但既有学说在解释著作人身权之可转让性问题上则语焉不详,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论,发表权和修改权具可转让性,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否;我国立法以此构建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具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9.
杨林侠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1-12
给著作人身权定性,一方面要考虑民法中人身权的理论,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不能忽视著作人身权所特有的性质。为著作人身权定性,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综合考量,对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0.
钱源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4):48-51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权利。学界对于法人基于自身而产生的名誉、信用、形象等利益性质颇有争议。文章旨在通过对于法人人格权的客体法人的人格利益和无形财产权的客体也即无形资产的区分的角度来论证法人人格权的存在意义与价值。 相似文献
11.
吕纯静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0(2):103-108
从"私法上的人"为出发点引出人格概念,然后导出人格权。明晰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决定人格权,人格权的保护有利于独立人格的实现,人格权的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但两者不可混同;人格权不是财产权,也不是自然人权,而是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同时结合人格权在近现代的发展以及各国立法的保护,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论证,提出我国应以人格权单独成编的方式来构建完整的、以权利为轴心的民法典体系。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振亮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41-46
个人信息权是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需要特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包括了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权和信息维护权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14.
汤啸天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3):117-123
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是可以用于识别主体的符号,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控制权为生成者所拥有。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综合性使其价值高于单一的个人信息。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控制权丧失后,具有不可回复性。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可适当分离。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应当适度克减;同时,政府具有保护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器官移植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器官移植作为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给无数患者带来了福音.器官移植尚需法律保障.器官于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器官移植对传统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尤其涉及人身权方面的问题.对器官移植与人身权关系问题的探究,既可以解决器官移植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充分尊重人格尊严,促进器官移植法的制定和完善,实现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核心精神. 相似文献
16.
于定明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2-29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有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为了弥补所受损失,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的权利。与企业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有的具有单个债权数额相对较小、涉及人数较多、非基于自愿产生、损害结果显现滞后等特征。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该类债权往往在债权人会议中处于弱势地位,获得的清偿机会受限,所获清偿比例也极为有限。对该类债权应该予以特别保护,对该类债权的特别保护主要基于人身权优于财产权以及该类债权产生的非自愿性。 相似文献
17.
何自荣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36-39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其国家权力代表着国家利益,个人权利代表着个人利益,二者共同构成法律的统一体。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起源的共生性,相互关系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形成二者相互依从、缺一不可的基本结构。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社会领域决定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侧重点的不同。在现代社会,只有二者的合理配置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18.
肖少启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9(4):119-126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目前,中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容乐观,特别在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现象极其严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如果仅仅从某个部门法的角度观察它难免会顾此失彼。中国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科学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制度,明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制度及其对象,同时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9.
谷丹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95-105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已经公开发布在网络上但持续存在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其最初被欧盟法院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中国目前立法体系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侧重于个人信息不被信息控制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等方面。因此,当前在中国确定被遗忘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案是出台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