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按照美国的特别301条款,美国可对WTO成员没有违反TRIPs协定的行为采取报复措施,报复范围超出TRIPs协定要求的限于相同部门的规定,并且取代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当美国作为TRIPs协定下争端的原告或被告时,其利益很难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满足,遂诉诸特别301条款下的单边措施。由于TRIPs协定倾向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美国很难通过WTO体制维护本国利益,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加强,特别301条款的单边措施的效力将逐步削弱。  相似文献   

2.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法律规则体系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的简单化和不规范导致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存在许多缺陷,不能在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吸收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内核并汲取其经验教训,WTO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取向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3.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使"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得以确立,而该原则的确立使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事实上取得了有关贸易争端的强制管制管辖权,并使WTO争端机制成为一种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4.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今国际社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一项重要而有效的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承继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强制性管辖权、机构设置、程序完善以及裁决的监督执行等方面都弥补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不足,现已演化为一个颇具司法化特征的争端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5.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被学界、官方以及贸易实务界认为是二战以来国际贸易体制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人们普遍将争端解决机构视为“国际贸易法庭”。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是争端当事方介入程序、与透明度相关的诉讼程序及WTO书面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解决对策包括授予争端当事方充分行使参与的权利、建立协助发展中国家参与争端解决机构的机制、加强WTO成员方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配合等。  相似文献   

6.
从正面角度讲,报复是一个当原告政府胜诉而被告国政府不遵守判决时能单边使用的救济;从负面角度讲,它似乎违背WTO原则,而鼓励新的贸易限制.当被告政府拒绝遵守WTO义务时,贸易规则依然允许原告政府对其他国家建立新的贸易壁垒.文章着眼于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不服从判决问题上的规定,探讨报复对WTO争端解决是否是一个适当的有效的方法,是否对所有成员国都适用,并对如何更好地改进现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报复制度是WTO最后的贸易救济手段,报复程度的高低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和救济力度。在决定报复程度时,仲裁程序、仲裁应遵循的规则、仲裁裁决的目的以及仲裁员的职责、方法等问题在报复措施裁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较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特征有所加强,程序方面更趋于严密,因此争端解决效率得以提高;它的威慑效应增强了各国对其信任的程度进行阐述,认为入世后,中国只有尽快建立适应争端解决机制要求的机构和法律体系,才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变被动为主动.  相似文献   

9.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许多方面对传统国际法理论进行了重大突破 ,它对于有效解决WTO争端、维护世界经济秩序稳定起着重要作用。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行使管辖权实际上是受理与WTO协议有关的争端并能提出建议和裁决的权限 ,它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前提 ,是WTO有关协定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对DSB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自形成以来已获WTO成员的普遍认可,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今后各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然而,我国由于入世时间不长,缺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刻了解,在国际贸易争端处理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本文重在研究如何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我国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从2008年7月18日"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案"的终裁引入,虽肯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但客观地指出我国运用该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并针对不足探讨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专家小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源于以习惯法形式存在的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但又对后者有所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中,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家小组的职能、专家小组的设立和组成、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专家小组对争端的审理期限等.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小组程序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优点是:在规定上更明确、在内容上更完备、在程序上更合理、在结果上更公正.  相似文献   

12.
论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共体/欧盟以积极的态度广泛而又深入地参与了以GATT/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并逐步取得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属当事方地位,使得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中具有双重成员资格.在实践中,欧共体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经历了从"消极应诉"到"积极利用"的转变,且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有效的对外贸易政策工具.从"香蕉案"可以看出,欧共体拖延执行DSB的裁决有体制、利益和DSU各方面的深层原因.因此,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政策具有两面性,并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其国际贸易执法体系,建立了处理WTO贸易诉讼的官民合作的公私伙伴关系.  相似文献   

13.
ADR通常用来解决民商事争端 ,不过 ,它也可以而且应该用于解决WTO成员间的争端。我们应明确和强化ADR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由WTO争端的性质和特点、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以及ADR自身的优点决定的  相似文献   

14.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方进行经济协作的产物,为国际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效率、公正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之处。司法是主权国家的基本职能,当今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在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WTO争端解决机制契合了司法程序的一些基本特征,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有了更明确的参照。  相似文献   

15.
源于GATT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经济”原则,尽管在WTO争端解决中得以秉承和发展,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运用“司法经济”原则仍存在诸多实践困惑,澄清这些困惑并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贸易争端的有效解决和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6.
透明度问题是当今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意味着其规则的公开和透明,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公众的介入和参与。透明度对于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反映出不同程度的透明度。磋商阶段的透明度略显不足,主要缺陷是文件的公开程度不足和公众的参与权丧失;而专家组阶段和上诉阶段的透明度总体来说值得肯定,其中的"法庭之友"问题,公开审理问题都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宝贵财富。  相似文献   

17.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独特而富有成效的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为了适应我国入世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政府和企业应当正确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和作用,熟悉和掌握其内容。我国还应完善国内有关立法,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以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应妥善制订良好的策略,充分利用发展中各成员的优惠待遇,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职能等。  相似文献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制度,效率必然成为其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价值既体现在《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的条文中,且实践确立的“司法经济原则”更将效率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此外,公平价值作为效率价值的衡平,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追求法治奠定了基础,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9.
21世纪以来美国倡导的经贸规则经历了全球性贸易协定、区域性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协定的转变,其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尤为明显.WTO采取强制管辖,通过独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成员方争端;CPTPP和USMCA保留专家组,程序透明度更高,但未设置上诉机制;中美协议彻底取消了第三方机构,以双边磋商作为主要策略,并将申诉方行动合法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反映了规则导向到效率导向的过渡、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提升、多边主义到单边主义的回归等趋势,极大影响了国际经贸规则.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过程中的绝对话语权,中国必须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持续变动的国际经贸规则,积极推动WTO上诉机构改革,逐步靠拢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并坚决抵制单边主义的恶劣影响.  相似文献   

20.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否可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虽然在现行的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中对此问题都没有直接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法庭之友"及其陈述却在WTO的众多案件中频频出现。对于在WTO争端解决中是否应该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问题,应该分阶段处理,具体而言,即:应该允许在专家组程序阶段接受"法庭之友"陈述,而在上诉程序阶段则不允许。我国应该充分利用"法庭之友"制度,争取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