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秦信法家,行法治,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制。奖励和行政处罚都是秦法制的重要内容。在秦统治者及其理论家看来,法律之所以能约束臣民,使之按统治者的要求做事,主要是因为有赏与罚的手段。商鞅认为,“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而“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商君书·错法》)。国家就是要针对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设赏使民趋之而为国家效力,设罚  相似文献   

2.
辽朝统治者在吸收中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 ,又保留了本民族固有的传统的习惯法 ,并加以改造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辽代前期的统治者形成了较为深刻的法律观念 :庶事草创 ,量轻重决之 ;权宜立法 ,归于重法 ;休战息民 ,详决滞狱 ;因俗而治 ,南北二元。辽朝中期 ,随着辽代社会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制 ,辽代统治者提出了更为系统的法律规则 :锐意于治 ,更定法令 ;贵贱平等 ,准法同科 ;宽平法律 ,用刑详慎 ;明礼义 ,正法度 ,德刑并用 ;赏必信 ,罚必当。辽朝后期的统治者对法律的作用有较充分的认识 ,注重发挥法律的“赏功罚过”的功能 ,维护法律的权威 :一方面 ,主张法律要简明易知 ,轻重得宜 ;另一方面 ,又执行轻罪重刑 ,赏罚无章 ,反映出契丹统治者执政的暴虐与法律的严酷  相似文献   

3.
一 奖赏与惩罚,是治军、治国、用人的重要手段。从心理学来看,赏与罚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起着激励的作用,激励人们建功立业或纠正错误,即使是处以极刑,也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赏罚也是现代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谋略,创办一件事业,办好一个厂子,必须奖勤罚懒,赏罚分明,以激励更多的人在生产、科研、管理上作出贡献。有远见的决策者,还应不断选拔、重用有真才实学之士,淘汰不学无术、滥竽充数之徒,给有突出贡献的重奖,杜绝“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三国演义》中的领袖们,都十分重视赏罚谋略,但因环境条件、个人气质的差异,在赏罚动机和方法上各有不同。擅长“以权术驭人”的曹操,他的赏罚有较多的权术和仪变性,比如他挨了弥衡一顿臭骂,却采取“借刀杀人”之术,让黄祖杀了他,避免了杀害“名士”之嫌。诸葛亮“赏罚必准,无恶不惩,无善不显”,但关羽在华容道私放曹操,对这一既成事实,他采取了权变、变通的态度,没有按“军令状”治罪,这是因为他考虑列关羽的其他条件和作用,以及他和刘备的关系,权衡利弊作出的决定,这是一种权变,不能简单地说他赏罚不公,不讲原则。  相似文献   

4.
司马光认为,要巩固政权,治理好国家,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皇帝,必须懂得并抓好事关国家安危治乱的大事、要事。“举其纲则百目张,挈其领则众毛理”。只要抓好大事、要事,其他事情就好办了。皇帝应该抓哪些大事、要事呢?司马光说,治国之要有三:一曰用人,二曰赏替,三曰罚恶。若能做到“量才以授官”,“度功而加赏”,“审罪而行罚”,国家则“保其治,保其安,保其存”;否则,国家则“至于乱,至于危,至于亡”。用人赏善罚恶归结为  相似文献   

5.
<正> 宋人苏洵说过:“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嘉祐集》卷9)我国历代统治者都十分明了这个道理。为了实现吏治的清明,他们无不在设置大量官吏的同时,建立与赏罚制度相结合的考绩制度。古人对考绩制度的称谓不尽相同:或曰考课,或曰考核,或曰考绩,或曰考校;但就其内容而言,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考绩程序,二是考绩标准,三是奖惩办法。我国古代考绩制度之雏形始见于周代,时称“巡狩朝觐”。根据这项制度,各级行政官  相似文献   

6.
霍布斯是资产阶级著名的思想家,他的刑法思想十分丰富。他认为,犯罪的概念为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命令;一切犯罪源于无知、谬误和激情;罪与非罪应以法律为依据;刑罚可分为人罚和神罚,人罚包括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等;刑罚权的依据在于人民的放弃而非授予。  相似文献   

7.
陆建华 《中州学刊》2023,(6):133-137
老子作为原则的道包括道之道和物之道,而物之道又包括天之道、地之道和圣人之道等。道的至上性、主宰性,决定了道之道只能是“法自然”和“无为而无不为”。天之道、地之道都取法道之道,因而都是“无为而无不为”;圣人“为道”,并且取法天之道,其道也是“无为而无不为”。不过,道之道的“无为而无不为”是主观上“无为”、客观上“无不为”,“无为”和“无不为”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而天之道、地之道和圣人之道的“无为”与“无不为”都是客观的,二者是手段和结果的关系,这显示出天之道、地之道、圣人之道与道之道的不同,也显示出地之道、圣人之道对于天之道的取法。就圣人之道中的“无为”而言,它在自然万物面前是被动的,在民众面前是主动的。道之道、天之道、地之道和圣人之道都具有“利他”精神。  相似文献   

8.
秦皇汉武并称于史。《资治通鉴·汉纪》说,在“穷奢极欲,繁刑重敛,白侈宫室,外事四夷,信惑神怪,巡游无度,使百姓疲敝”方面,秦始皇与汉武帝可谓相“差无几矣”。但秦二世而亡,汉却延续数世,对此,宋代司马光认为,“孝武能遵先王之道,知所统守,受忠直之言,恶人欺蔽,好贤不倦,诛赏严明,晚而改过,顾托得人,此其所以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乎!”司马光所谓汉武帝“遵先王之道,知所统守”跟汉武帝一生着力于“更变  相似文献   

9.
明清兴亡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重大事变.它是明末社会矛盾总爆发的必然结果,但也与参与事变的关键人物在关键时刻所起的作用密切相关.明朝末代皇帝崇祯就是明清兴亡的一大关键人物.他在位十七年,最终导致明朝连同他的生命与之俱亡.他至死不悟,宣称:“朕非亡国之君.”事实上,他的所作所为,一切举措,包括他的性格,无不给予明清兴亡以重大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崇帧帝的全面评述,以辨明清兴亡之真相.  相似文献   

10.
“有亡荒阅”语出《左传》鲁昭公七年。杜预注:“荒,大也。阅,蒐也。有亡人当大蒐其众。”史学界多认为这是搜捕逃亡奴隶的法令,各种大学、中学教科书无不持此说。然证之以先秦史籍,似凿枘不合。 《左传》鲁昭公七年记楚人申无宇执逃亡阍人于章华之宫,而自辩于王前曰:“……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  相似文献   

11.
<正> 自从《论语》中说:“诗可以兴”,“兴于诗”,两千多年来,关于赋、比、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汉代经学家郑玄说:“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把“比兴”训为“美刺”“讽喻”,于是众儒便索隐影射、穿凿附会,把“比兴”解释为讽刺社会现象、宣扬道德伦理的诗的社会作用,以合于“文以载道”。刘勰也说过:“环臀以托讽”,“诗刺道丧,故兴义销亡”。这算是社会作用说。还有文体说。章炳麟《国故论衡·六诗说》中把“赋比兴”与“风雅颂”统称为诗的六种类型。朱自清也怀疑:“赋比兴”“原来大概是乐歌的名称,和风雅颂一样。”①此说本于《周礼》:“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在《毛诗传》中变称为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予处罚情形一变为三。需要全面准确分析其内在法理,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成立与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行政处罚法》上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规定,参考刑法“无罪不刑”的理论和制度,得出“无危害性不罚”之法理;从处罚便宜主义理论出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政策背景,得出“首违可以不罚”之法理;运用责任主义理论,结合现行《宪法》第38条,得出“无过错不罚”之法理。同时,“当事人证明”不能视为过错推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也并非以例外条款剥夺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相似文献   

13.
陈来生 《社会科学》2004,(6):106-109
“《诗》亡而后《春秋》作” ,通常的解释是《诗经》因王者之迹熄而式微 ,《春秋》应运而继之代兴 ,世风大变。这种释义对文体递变和记史方式的演变未加注意。本文认为不但可以从政治义理上解读成“《诗》亡而后《春秋》作” ,更可以从记史方式的韵散嬗递上解读成“诗”亡而后“春秋”作。“诗”指“史诗”类记史记事韵文 ,而“春秋”则指散文体史书。《诗》亡而后《春秋》作是历史叙事方式的重大转变  相似文献   

14.
我国自古有举贤的思想,《礼记·礼运》就提出“选贤与能”的主张。春秋战国之际诸子百家的著作中多有这种思想。而西汉人韩婴的《韩诗外传》中,这种举贤任能思想最为突出。首先,他非常强调贤才的作用,举出禹兴桀亡、汤兴纣亡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故无常安之国,无恒治之民, 得贤则昌,失贤则亡。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五卷十  相似文献   

15.
西汉初年,刘邦集团因农民起义而得天下。他们为巩固政权,探讨过秦亡的教训。各种思想政治派别曾一度活跃非常。陆贾请求事诗、书,奉礼义。贾谊主张定经制,礼法并用,约法省刑,弃法尚儒,显现出法律思想由法向儒的转化势头。陆贾提出:“万世不易法,古今同纪纲。”①要求建立以儒家伦理纲常为指导的法度,继承中国的宗法制,达到“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道,长幼之序”,“百姓以德附,骨肉以仁  相似文献   

16.
武王克商、周朝开基,不仅是社会政治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国的文化传统也由此产生质的转化和飞跃.商周两朝政治文化的巨大差异,正如《礼记·表记》所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具体地说,商王朝在政治上以绝对的人间暴力作为统治方式,在文化上以绝对的天命神学作为统治依据,两者是相辅相承的.例如,商王盘庚在实行迁都于殷的计划时,曾遭到许多执政贵族的非难和抵触,于是盘庚一面用暴力相威胁,一面用天命相劝诱,终于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到了殷商末年,王朝的统治已如积薪累卵,岌岌可危,纣王仍然迷狂地宣称,自己是受命于天,不可动摇的.然而,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粗糙的天命论已失去维系人心的效能,赤裸  相似文献   

17.
昔秦以法家立国称霸,承商君之刑统,采韩李之法术,构建一套法家化的意识形态。这一法律思想体系展示了“事统上法”的政法理念与统一化制度体系形影相依的法权格局,以“皆有法式”为合法性叙述,呈现出显著的“法治”面相。然而,及秦国进于秦朝之际,其政权神圣性话语失之疏阔,法治的兵刑修辞激化仇恨,于权力转化、政策转型、文化关怀方面均有疏失,未能有效解决法统困境以致重刑而亡。而在法家思想居于意识形态至尊,佐成秦治之际,儒家之学则弘扬品行德目,浸润世风,成为政法实践的一般知识与思维方式,显露儒学话语的生机,预示后世儒法合流之态势。秦朝法律思想形态的话语分析,既描绘出周秦汉之际“儒法竞合”的思想发展,亦透射着传统思想随皇权政治亦步亦趋的经世旨趣。  相似文献   

18.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的治国方略。它的确立经历了“周公制礼,明德慎罚”,儒法之争,儒法合流等几个阶段,并被西汉以后历代王朝继承和坚持。这一治国方略的运作是通过:修订礼制,梳理纲常名教,使之社会化;引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律儒家化;德礼至上,法律依循道德,使司法伦理化。  相似文献   

19.
灯下漫读,《王临川全集》卷六十四有—篇《材论》,很有些发人深思的地方。 人才得失,事关国家的盛衰安辱。这是王安石《材论》中十分突出的思想。他说;“夫材之用,国之栋梁也,得之则安以荣,失之则亡以辱”。寥寥数语,言简意赅,反映出这位“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在人才问题上卓越见解。他的这一思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取材》,《兴贤》、《委任》等篇中,也都一再得到阐发。王安石纵观历史,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得出:“国以任贤使能而兴,弃贤专己而衰。”“有贤而用,国之福也,有之而不用,犹无有也”。  相似文献   

20.
元人杨载作《诗学正源》说:“诗有六义,而实则三体。风、雅、颂者,诗之体;赋、比、兴者,诗之法。”这是关于《诗经》六义的体,法之分,类似的说法不少,杨说较为简明。关于这种分法,直到今天,也仍然无大歧议,基本都这样看了。 但是,关于“赋、比、兴”三法的具体理解亦即界说问题,却自汉至今,论者纷纭,迄无定论;特别关于“兴”法的界说,则似乎尤为纷歧。由于界说的分歧,就必然要导致一系列有关认识及继承方面的分歧,这是不可避免的。 界说分歧的原因很多。主要的,当然是由于这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但考察历代论者,多喜讲求笺疏或师承,尊古心理较重,就不免影响一些人进行独立的思考;另外有不少论者,甚至包括一些名家在内,往往把后世的诗篇同“三百篇”相提并论,这就混淆了研究对象,当然也得不出一致的结论。 所以我认为,要弄清有关“兴”法的诸多问题,就必先弄清其界说,要想弄清其界说,就必先分清源流。而“兴”法之正源在《诗经》,那就必须先从《诗经》去考察“兴”法的原貌,把认识统一在《诗经》上,才能得出“兴”法的本义。另外,对过去的一些界说,必须分析评判,取其合理部分,以求得我们自己的答案。这应是研究“兴”法的真正起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