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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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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作出了重要发展,认可在违约责任的框架之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认可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的损害,如果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确认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互不影响。通过《民法典》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的发展,可以发现《民法典》在制度革新,法渊源整合以及解释论框架建构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3.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出发,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分析,对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4.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身侵害进行精神抚慰的手段,如何掌握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数额,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确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然后在遵循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与该精神损害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5.
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具体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规定。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通过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三原则、两区分、四酌定因素的量化原则和方法得以确定。三原则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法官酌定原则。两区分是区分不同损害的赔偿和区分人身物质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参照我国人身物质性损害赔偿标准设定具有适度比例和弹性空间的精神赔偿限度。赔偿限度由立法解释规定较为适当。法官在赔偿限度内斟酌四方面的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酌定因素的量化由司法解释规定比较适当。  相似文献   

6.
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当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996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二者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人“追求精神利益”之动机成为交易合同内容时,该精神利益的损失才存在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故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格权”时,非违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7.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8.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明确否定了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现有的财产损害赔偿不能补偿法人的精神损伤。现行法确认了法人犯罪和法人侵权责任,因而也应当承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倾向于赋予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侵害法人一般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以及侵害法人商号权、商誉权、信用权和商业秘密权等具体人格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9.
精神损害赔偿 ,是侵权行为人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 ,造成精神创伤 ,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以物质形式进行赔偿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虽为人民法院审判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则由于法律的服务对象、人类的生存环境、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复杂性 ,使得人们对精神利益的维护存在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因侵害私密信息构成侵权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之则适用过错原则,但为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为了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以及平衡信息主体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在对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有所要求的同时降低对其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文章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周延地概括精神抚慰制度,并从四个角度透视了该解释:权利型客体的重新排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精神抚慰制度的新建、“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的新认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新解。以期使精神抚慰制度以较完整的体系体现在已列入立法规划的《侵权责任法》中。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应该以人身权、财产权、混合型权利三种权利类型作为支撑;当前的司法实践确立纪念物品的毁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人格性财产权的涉他性客体和非涉他性客体这两类上探索成果的一个综合概括,而不是在某一类上的单独探索;学者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时,应该将这两类分开,这样才能将研究推向全面、深入。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受雇人因雇佣活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雇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是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及法律课题。这一新型侵权责任的立法有其特定的宗旨及理论依据;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受雇人应否负连带责任;雇佣人在对第三人负责之后,对受雇人的追偿权;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等也据此可以解答。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17.

民用航空器致害的高度危险责任源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关于该项责任能否适用于旅客在航空运输中遭受的损害,中国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来分析,该责任条款仅应当适用于航空器作业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在确定民用航空器给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时,《侵权责任法》71条与《民用航空法》的地面责任条款,存在法律适用的规范冲突。其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71条,因在精神与内容方面均有了实质性的发展,应取代民航法规定得到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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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侵权精神赔偿制度,已具备一定的思想基础和有利的国内、国际环境.在阐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内涵基础上,具体阐述了构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行政侵权精神赔偿的原则、依据等.  相似文献   

19.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必须要解决的课题之一。确立并完善精神损害制度,是出自维护权利的需要,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必然前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显得不够具体和完善。笔者将就该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引发的焦虑)在依据传统侵权损害理论寻求救济时面临困境。化解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救济难题既需要理论支撑,亦需要方法论指引。风险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因风险符合损害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上不利益的本质属性)与量的规定性(符合特定法律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实现侵权法多重功能的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体系逻辑推演结果而得以证成。风险性损害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基础,"实质性风险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构成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基础评价,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信息处理目的、方式、持续时间、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情况和影响后果等是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要素,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衡量相关要素并结合相应法律标准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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