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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的朝代。封建国家为了培养法律人才、选拔法律人才,规定了种类繁多、范围广泛的法律考试,不仅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还有“明法”、“新科明法”、“试刑法”;不仅有“呈试”,而且有“铨试”,就是进士、武学、算学、画学等科目也要“试律”。在宋朝,法律成了入仕的重要条件。本文试图就人们容易混淆的三种规模较大的法律考试:“明法”、“新科明法”及“试刑法”作一番探讨、考证,并借此机会就教于同事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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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岁曾经此县城,县民无口不冤声。今来县宰加朱绂,便是生灵血染成。这是唐末诗人杜荀鹤写的题为《再经胡城县》的一首诗,诗句通俗,其意并不难解,但诗题中之“胡城”是否就在今安徽阜阳附近,是值得探索一下的。一胡城其地,近年出版的《唐诗选注》、《历代诗歌选》、《唐宋诗选讲》、《唐诗一百首》等等都注为:故城(或旧址、旧城)在今安徽省阜阳县西北。今安徽省阜阳县西北之胡城旧址,为西周胡国所在地,在《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一册中的西周、春秋和战国时期的地图上,其地均作胡。秦在其地置汝阴县。《汉书·地理志》:“女(即:汝)阴,故胡国。都尉治。莽曰汝坟。”《后汉书·郡国志》:“汝阴本胡国。”梁刘昭注补《后汉书》,注作“杜预曰县西北有胡城。”这大概是注家注胡城在今安徽省阜阳县西北的根据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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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藏文古典著述都曾记载在聂赤赞谱之前,藏地先后出现过若干个主宰者()。据说这些主宰者或是巫师,或是氏族酋长,并与龙、赞魔、玛桑、柔等等各类生灵有关系。令人感兴趣的是,文献所记载的这些主宰者除了有各自的统治区域外,还有确切的氏族名号可以查证。这使我们感觉到这些文献的内容并不简单,我们认为这其中必定蕴藏着不少历史材料,除去其宗教、神话的外衣,不难发现远古藏族的真实生活面貌。 以下我们先列举有关“主宰者”的典型材料。 《龙钦教史》记载,在聂赤赞普前,“蕃地被系于魔和夜叉的十二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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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史是我国古代唯一由女子担任的史官。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注史云:“《周官》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女史。”至于其它史官,由于与后世史官有直接联系,所以在历代研究中颇受重视,论述也多。唯其由女子所担任的这种史官,由于它的地位模糊,加上历代记述既不系统,又不具体,常常是一点而过,这就为全面了解这种特殊史官增加了困难,所以迄今并无专文考述。但是,从先秦到明清,有不少文献反映了女史设置的状况,在一些野史稗乘,话本小说,绘画题咏中,也往往以女史作为借喻和体裁。因此,为了弄清它的设置状况及其演变和职责,试作以下考述。一关于女史的文献记述最早可见于《周礼》,《天官冢宰·序官》有“女史八人”。“女史”条称:“女史,掌王后之礼职,掌内治之贰,以诏后治内政,逆六宫,书内令,凡后之事以礼从。”贾疏:“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书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又《春官宗伯·序官·世妇》条下有:“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郑玄注:“女府女史,女奴有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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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杨载作《诗学正源》说:“诗有六义,而实则三体。风、雅、颂者,诗之体;赋、比、兴者,诗之法。”这是关于《诗经》六义的体,法之分,类似的说法不少,杨说较为简明。关于这种分法,直到今天,也仍然无大歧议,基本都这样看了。 但是,关于“赋、比、兴”三法的具体理解亦即界说问题,却自汉至今,论者纷纭,迄无定论;特别关于“兴”法的界说,则似乎尤为纷歧。由于界说的分歧,就必然要导致一系列有关认识及继承方面的分歧,这是不可避免的。 界说分歧的原因很多。主要的,当然是由于这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但考察历代论者,多喜讲求笺疏或师承,尊古心理较重,就不免影响一些人进行独立的思考;另外有不少论者,甚至包括一些名家在内,往往把后世的诗篇同“三百篇”相提并论,这就混淆了研究对象,当然也得不出一致的结论。 所以我认为,要弄清有关“兴”法的诸多问题,就必先弄清其界说,要想弄清其界说,就必先分清源流。而“兴”法之正源在《诗经》,那就必须先从《诗经》去考察“兴”法的原貌,把认识统一在《诗经》上,才能得出“兴”法的本义。另外,对过去的一些界说,必须分析评判,取其合理部分,以求得我们自己的答案。这应是研究“兴”法的真正起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