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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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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制度缺乏与不同诉讼阶段对应的从宽处理的层级性设置,不能体现认罪认罚制度的科学性。需在立法上明确认罪认罚的标准和时间点,设置与诉讼阶段对应的从宽处理的层级性规定,并且充分保障认罪认罚之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权,以此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并取得成效,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讨论仍未停止.本文基于刑事政策的立场,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定位,主张应循着从政策向制度演化的路径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推行认罪认罚从宽,不单是诉讼经济或效率的考虑,还有更深层的实体法依据(如实现刑罚预防、修复社会关系、彰显宽恕精神、体现刑罚谦抑)和刑事政策或公共政策根据(彰显犯罪治理的自信,鼓励犯罪人与国家司法合作);最后结合试点工作办法,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创新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契约精神从传统单一的私法领域逐渐渗透到了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应了域外司法契约精神的时代发展需求,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的公私合作和协商合意。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借鉴吸收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的合理之处,形成我国的契约司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根据契约司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件,契约司法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双方轻易反悔。当存在使契约无效的情形时或者即便是契约已经生效,在不满足契约精神的诚实守信等原则时,法律赋予控辩双方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调试权力和反悔权利。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比率不断提升,在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新事物,仍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需要理性地看到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着控辩协商不对等、控方在程序适用和起诉裁量上并不完全自由、被告认罪也并非完全自由、办案中的“口供情结”有所“反弹”等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应当明确动态平衡的价值取向、坚持证明标准不降低、完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保障措施及提高律师的有效辩护能力等,以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防范错案风险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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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首先是政策,然后才是制度,其适用范围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乃至行刑等各个刑事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本质上是表达道歉的过程,其内涵符合道歉理论的意指。认罪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且详尽地陈述实施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过程,对违反刑法规范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予以解释和赔偿,并承诺不再犯罪。认罚包括行为人接受和认可认罪带来的后果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两个方面。从宽包括适用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从简的诉讼程序、从程序上提前终结诉讼及实体上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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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模型的建构,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契约模式,也存在放弃审判制度模式、听取意见模式以及家长模式等观点,但现有理论模式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解释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共识性诉讼模式,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理论可以作为共识性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共识性诉讼模式的要素包括共识的主体、共识的客体、共识的类型及共识的领域。共识性诉讼模式既体现于规范之维,又展现于实践之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能存在“共识失真”的情形,需要选择差异化防范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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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但是对认罪供述的撤回及其效果未作说明。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存在差异。从证据法学的角度看,对认罪供述的排除就是对其撤回的认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供述具有刑事证据的鲜明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自白。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后,认罪供述应当被排除。被追诉人的撤回使得继续采纳认罪供述进行事实认定的错误风险骤增;并且出于对维护司法契约精神、保障被追诉人基本权利和保护信赖利益等公共价值的追求,排除认罪供述十分必要。为实现认罪供述撤回的有效性,应当构建认罪供述的撤回机制,进一步明确撤回效果,规范撤回程序,制定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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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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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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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索"认罪认罚"在量刑从宽中的独特价值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认罪认罚"除了体现被追诉人预防刑的降低之外,还可极大地加快程序流转和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具有坦白等已有从宽事由无法涵盖的制度内涵。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刑法典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作为量刑独立从宽事由;规定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具体幅度,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提供学科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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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从宽制度扩展为认罪从宽+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以认罪为中心到以认罚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变革。认罪认罚程序体现出三方面的模式特征:其一是职权主导,其二是以审查起诉为中心,其三是量刑建议的有效性。长远地看,认罪认罚程序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无争议案件的常规化程序性机制。只有当该项制度全面、有效地运行之后,立法上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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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判息讼、繁简分流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当前,由于控诉机关职权理念尚未转变、量刑协商相关规范性文件缺失以及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效果不佳等原因,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部分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当、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充分、法官案件审理趋于形式化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应从根本上确立控辩平等协商理念,从制度上构建精细化的量刑协商程序,以保证协商机制实效性的发挥.另一方面,还需完善有效辩护制度以及配套的软硬件设施,为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和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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