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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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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义勇为立法与无因管理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社会和国家对此责无旁贷的负有义务。但是,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救助的受益人而言,在法律上也应负有赔偿或补偿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两者之间产生一种无因管理之债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也处于法律缺失状态,致使见义勇为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机制必须进行专门立法,准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补偿义务,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4.
见义勇为具有包含多个主体的复杂法律关系 ,因而对见义勇为人因见义勇为行为所致损害就有不同的承担主体 ,分别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如何科学地分配这三种责任 ,是今后见义勇为统一立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制度增设了相关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适用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规定的案件梳理,发现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补偿范围、补偿项目、内部分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立法规定表述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具体如何适用略显不足,理论上对补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争议。宜将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定性为公平责任;明确适用案件类型包括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并类推适用于下水道堵塞案件;补偿的范围不宜覆盖全部损失数额,宜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补偿项目中;采取平均分担和比例分担相结合的损失分担方式。  相似文献   

6.
补偿和激励见义勇为有多种方式,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和激励并无统一观点。通过界定见义勇为行为,在分析其产生生理资本性成本、人力资本性成本、社会资本性成本的基础上,构建了补偿和激励两个计量模型。运用货币手段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补偿和激励,以期更好地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相似文献   

7.
见义勇为的损害救济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在为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付出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时,自身的损失却往往不能得到社会有效的救济和保障。而造成这种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立法的缺失,损害救济机制的不健全。要保障见义勇为损害得以救济,须在认清见义勇为的多层属性的基础上,将见义勇为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进行统一立法、完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机制。立法中应着重关注救济资金来源的明确与保障,规范、协调一致的各级见义勇为基金组织的建立以及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其损害救济的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法律对如何调整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尚无明文规定 ,从现有的民法角度上看 ,见义勇为行为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见义勇为者对被救助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权。为了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 ,建议对民法通则若干条文作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9.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崇尚的美德,反之,见危不救则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总结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情况,现行立法鼓励见义勇为,但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义务.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立法中未涉及见义勇为者因过失造成受害人状况进一步恶化时能否享受豁免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提出借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提出见义勇为不应当成为法律义务.通过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助力见义勇为做出的正确回应.  相似文献   

10.
见义不为现象的法律救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规定社会和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救济和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作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实行法律保护是救治当前道德冷漠现象的一剂良方,是与现实需要紧密结合的法律规范。它的制定与实施又进一步充实了法律的正义精神,是法律价值的全面体现。但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相应的历史与现实条件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推行见义勇为的道德行为。  相似文献   

11.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下 ,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部分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2.
当前,见义勇为事例层出不穷,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却屡屡得不到保障,英雄流血又流泪.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呼吁进行专门立法.实际上,就民事方面而言,见义勇为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及权益的行使对象方面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足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第1186条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变化之处体现为,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该条由请求权基础转化为引致性规范,并极大缩减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不变之处体现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被保留且承继了除变化之处以外的条文措辞,保持了公平责任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并继续对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认定及适用构成限定。《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仅体现为第182条、第1190条中的“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基础性规定的保留,为未来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创设留有可能,但具体性规定的创设应受创设机关、规范位阶和创设条件上的限定。  相似文献   

14.
某些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与抛掷物致人损害属于外观迥异但内在结构却完全相同的两类侵权行为。针对该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行为,应参照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偷排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即当企业偷排致他人损害,无法查明具体的偷排者,却可以确定可能的偷排者范围时,由可能的偷排者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见义勇为历来在道德上为人们所推崇和褒扬,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人损害和见义勇为行为人自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对如何适用民事法律问题进行有益探索,希冀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以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中最终实践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法欠缺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和审判人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缺乏现实的指引。以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为例,虽然最终精神损害赔偿以高达45万人民币的数额开创了历史先河,但对于这个结果,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主要集中在其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上。据此,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遵循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以国家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落实责任追偿机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论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共补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现有民事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利益补偿的要求.只有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突破严格的个人责任的限制,实现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采取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才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基于民法社会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国家与积极行政理论,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18.
新政新知     
《社区》2012,(27):6-7
民政部:不让见义勇为者自付医疗费 国务院日前下发首个国家层面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胜文件。7月31日,民政部等7部门召开视频会议,细化落实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9.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立法保护是一个热点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分为救助行为与对侵权行为制止两类,对第一类见义勇为行为予以法律的保护均无异议,但对于第二类见义勇为行为则存在见义勇为造成新的损害赔偿问题和见义勇为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故对见义勇为行为应首先进行分类和定义,做到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杜绝见义勇为行为的滥用,防止公众对公众权力救济信心的丧失和影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文以一般条款的形式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公平责任原则滥用,使公平责任不再公平。《民法典》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修正,明确公平责任原则仅是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分担规则,而非归责原则;采纳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将公平责任的适用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因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过错使自己陷入无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致他人受损害、高空抛物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使用人的补偿三种情形,使得公平责任不再被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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