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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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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密克和拉兹都曾经主张清洁空气不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雷奥梅、沃尔德伦和马默却主张清洁空气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公共物品的“享用”和“生成”。其次,我们应该区分个体独立享用的公共物品和集体共同享用的公共物品。享用的非排他性和享用的集体性是两种不同的特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并不妨碍一部分公共物品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对象。个体能否独立享用某种公共物品,才是决定这种公共物品能否成为个体权利客体的关键。由于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具有个体独立享用性,公民个体在理论上可能对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享有权利。我们可以通过权利的利益理论论证个体环境权利的存在。因此,将环境权利写入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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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密克和拉兹都曾经主张清洁空气不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雷奥梅、沃尔德伦和马默却主张清洁空气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首先,我们应该区分公共物品的“享用”和“生成”。其次,我们应该区分个体独立享用的公共物品和集体共同享用的公共物品。享用的非排他性和享用的集体性是两种不同的特征。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并不妨碍一部分公共物品可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对象。个体能否独立享用某种公共物品,才是决定这种公共物品能否成为个体权利客体的关键。由于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具有个体独立享用性,公民个体在理论上可能对清洁空气等公共物品享有权利。我们可以通过权利的利益理论论证个体环境权利的存在。因此,将环境权利写入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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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界围绕环境法是否应当被重述形成了观点对立的两派。激烈争论的背后,是环境法学者试图通过法典化改变美国环境法窘状的努力,更映射出学者们对环境法向何处去的不同认识及态度。尽管美国环境法重述被宣告搁置,但这场法典化争论值得探析和思考。我国环境法学界最终确立了“适度化”编纂环境法典的目标,明确了当代环境法学的历史使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环境法共同体逐渐显现,而无论是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探索还是美国环境法重述的争辩,目的都是为环境法律部门更具体系性而进行重塑,消弭环境法律内部规则之间冲突、分散、重复的弊端。对于我国环境法典,需要进一步明确编纂目标,夯实编纂方法,坚持编纂的程序性定位,树立起环境法学科独立自信的价值体系,增强环境法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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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遥测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监管实践的程度不断加深,技术赋能已然成为当前及今后开展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成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然而,技术赋能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挑战了现有环境法范式:一是新兴信息技术介入环境实践引发了新的不公正现象,使实体性环境正义和程序性环境正义都受到了挑战;二是环境法律规则滞后于治理需求,由于在环境法律规制场景中,以技术代码等为主的"算法程序"能够成为实然层面的"环境法律规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三是环境监管过程中大量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可能出现数据失真、算法偏见、规制俘获等风险,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在决策、监督、管理及执行等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效果。随着环境法典编纂提上议程,如何权衡技术赋能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亟待解决之题。由于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突破了既有环境法范式,出现环境治理场景去人工化和环境法律规制在线化现象,这意味着技术成为环境治理和环境法律规制场域的介入因素,导致环境治理实践面临社会系统和规制系统双重"脱域"之境遇。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不仅要关注环境法典编纂的篇章结构、规范体系等具体问题,也要立足环境法范式转型之时代需求,为研究环境法典的未来样态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技术赋能背景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要在祛魅技术风险的同时保障治理效能,并逐渐迈向智慧型环境法典。其一,要塑造新型环境法典理念,重构环境法与新兴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回应技术赋能对传统环境正义所带来的冲击,进而形成能被环境法共同体所接受的共有价值,实现数字环境正义;其二,要结合新兴信息技术改造环境法律规则,实现环境法律规则与技术代码的沟通,并以此为基础创新环境法律规则形式;其三,智慧型环境法典要关注风险预防,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建立智慧型环境风险防治机制,提高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流程环境风险防治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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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法领域中的观念已经由传统的归属理念转变到物之利用的动态观念。对于交易安全、市场秩序的保护、垄断发生后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社会实质正义与公平的渴求,无不构成现代权利制度和权利体系所赖以生存的坚实土壤,只有构建在这样基础上的权利体系才可谓是现代化的权利体系,才符合法治时代的要求。我国正在迈向法治化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也初具规模,优先取偿权制度的价值及其对我国物权法体系和权利体系的重要补遗作用,是物权立法乃至民法典制定不容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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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权利和义务关系结构的重新调整而形成的。自由和平等权是其权利表达的道义理据和法律理据,生存权、就业权、政治参与权、受教育权是其权利表达的内容。权利表达的途径可以分为直接表达途径和间接表达途径。当前权利表达的制度性安排有诸多缺陷,必须从观念层面进行突破,操作层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发轫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权利学说在权利理论的发展史上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边沁对这种先验的、事实上不存在的权利观并不满意,他认为自然权利观存在的最大局限就在于它是一种先验的主观假定。人们对它的解释带有主观随意性,这可能带来社会不必要的混乱。自然权利观的语言表述也模糊不清,不符合近代社会对法的客观性和精确性的要求。因此,边沁批判了自然权利学说,提出了自己的功利主义权利观,进而导引出建立在功利原则基础上的法律权利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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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析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缘由的基础上,试图倡导一种以人为本视域下的主体性范式,旨在强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实现人的发展和幸福。由之对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纷争进行了界定,并初步建构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法律化与制度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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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家狗长期栓在铁链上"引发了作者的法学思考.文中阐述了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动物事实上享有权利(至少是伦理上的权利),动物至少享有不受虐待权、群体生命权等权利,权利冲突应得到综合平衡的双赢解决,违法犯罪救济应更具科学性和积极性.中国应顺应自然规律和国际潮流,出台全面的动物保护法,促进动物的法律保护,填补动物保护法律真空.  相似文献   

12.
法律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制度设计法律并没有明文,这造成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就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性问题争论不休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本文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具体的制度设计、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等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以期对民法典的制定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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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space right或development right)产生于19世纪以后,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空间权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对空间的开发利用.与我国空间利用热火朝天的现状相反,我国大陆有关空间权的立法凤毛麟角,理论研究亦未向纵深发展;在我国至今尚无相对完善的立法,亦未形成任何判例规则,这种情况与我国空间利用的现状极不适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空间利用权是否应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进行理论概括与阐述,从空间利用权独立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及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三个层面论证,空间利用权应当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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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不仅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改变着人们对伦理价值和法律制度的认知与判断。当前,数字遗产继承因其数据属性而成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传统的遗产继承制度已无法有效保护数字遗产权利。学界对于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存在诸多论争,但将数字遗产继承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可以基于数据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建构出数字遗产继承权的复合优位论模型。为了有效保护数据遗产继承权,应以复合优位论为理论基础构建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确定数据遗产的继承范围、继承方式、妥善对待义务、正当化事由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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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环境权是环境正义的基本诉求。长期以来,我国囿于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村的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农村环境治理长期被边缘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在保护农民环境权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认为应当以培养农民的环境权利意识为切入点,建构城乡一体的环境共同体,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从制度上加强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在机制运行层面,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作用,切实维护农民环境权;在司法层面,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农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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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或为“允许”规范的直接意义,或为“命令”或“禁止”规范的间接意义。“允许”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利一般被称为“强允许”或“积极允许”;与之相对的是“弱允许”或“消极允许”。“弱允许”不具有法律意义,属法律不作评价或不干涉的自由或权利;具有法律权利意义的“强允许”只有与相关的禁止或命令规定相结合才能使法律权利名符其实。“乞讨权”有“弱允许”和“强允许”两种存在形态,前者不是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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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入宪以及民法典的颁布,提升了人们对环境权的预期,但一定要避免环境权在论证中过度泛化的问题;要充分认识环境权不可替代的独特权利价值;识别出与环境有关的但并非环境权所独有的权利,明晰环境权的核心内涵;环境权的规范与社会功能导致环境权应被再次认真对待并加快其宪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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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的价值谱系中,食品安全权因其与生命权、发展权以及健康权、怯弱权等的密切关系而有其既基础、本源又核心、根本的价值意义。作为一种集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于一体的基本人权,食品安全权既是一种源自人最内在、最常见和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和社会所需要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关怀。生而为人必然具有对生命的珍重、对健康的珍惜,此则构成人最为内在亦最为强烈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生命本身和健康的脆弱性又使人产生了与生命权和健康权相契合的怯弱权。生命权、健康权、怯弱权内在地要求食品安全权。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食品安全权既是生命权的价值诉求,也是怯弱权和健康权的集中表现。食品安全权因其特有的基础性、本原性权利诉求和价值追求必然成为当代权利伦理学和人权伦理学以及人本主义伦理学、人道主义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价值大厦的“拱心石”和“顶梁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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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位阶,为此各种权利的类型不可能均得到"平等"的保护,但权利的位阶秩序并没有整体的确定性,不可能形成像"化学元素表"那样先在的图谱,因为权利位阶的确立本身往往涉及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权利冲突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一种普适的依据,而需就个案进行具体的价值衡量.这也说明,返回"法的形而下",形成"具体实证"的实践品格,正是今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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