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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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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犯罪故意的成立相同,犯罪过失的成立也需要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因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实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蔑视法律的意思即法敌对的意思。但是,故意犯和过失犯的违法性认识在程度上是存在有差异的,对过失罪过的成立,以违法性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条件,应当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2.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不要说、故意说和责任说之分。我国学者有的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说,有的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实,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违法性认识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规范上和道义上都值得谴责,因此,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择一说应当是最为理性的选择,因为它既符合公正的要求,又符合功利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犯罪理论和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存在不同的论争。在介绍和评述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与故意关系的论争的基础上,从我国的犯罪理论的特征进行分析,违法性认识只能是故意的内容,从而说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是和一国的犯罪理论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4.
违法性认识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视野范围内探讨违法性认识,应该从概念界定、构造和价值等方面进行,得出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即是行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并且以直接、现实的认识为已足的结论,肯定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6.
违法性认识是各国刑法都会面临的理论难题和实践难题,在我国径行引入德日刑法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存在规范依据和基础理论上的本土化障碍。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和实质的犯罪故意、事实—价值一元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解读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违反国家基本法秩序的认识。在违法性认识的适用上,应当采用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原则、个别人的认识为例外的适用标准。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分类适用不同的规则,在因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行政犯引发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场合,可以转化为事实认识错误来处理。围绕违法性认识展开的争论是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一个缩影,而使其本土化才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认识到持有物为毒品;对毒品的数量、持有行为及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对毒品的种类、纯度等因素不需要认识。对持有行为的认识为确定性认识;对毒品、毒品的数量及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为可能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当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时,可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相似文献   

8.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这里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社会危害性的非规范性和不明确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素,否定论者提出的否定违法性认识的理由不足以成立。  相似文献   

9.
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是指存在紧急避险之客观情状,但行为人主观上却存有利用此情状以达犯罪目的之意思的情形。以“类电车难题”为例,根据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得出无罪结论,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导出有罪结论。违法性的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具优势。据此,紧急避险阻却犯罪或者是因为行为的违法性阻却或者是行为人的责任阻却,而偶然避险阻却犯罪只能是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在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了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并不阻却违法,而且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只是造成财产法益或身体法益的侵害,在仍然满足优势利益的条件下,则阻却违法性。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事例,其违法性的认定在于法益侵犯事实可以归属于前行为,此认定思路与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又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10.
明确以数额较小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而误盗数额较大财物,但实际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对象偏离,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犯罪故意。对象偏离不是客观要件错误,不影响行为故意的成立;而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从而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犯罪故意是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方面,犯罪故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而不只是在行为人的头脑里。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故意的表达过程与实现过程。对故意犯罪而言,主客观相统一,正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参照,将我国学者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诸多观点归纳为单一说、兼容说和主次说三类。在批评和借鉴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说"的新主张,并对其在涉林案件犯罪故意认定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2.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虽具有交叉牵连关系,但两者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内容、评价的标准、评价的方法并不相同。评价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罪责效果应该在考虑行为人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下进行,传统的归责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两个标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分类:缺乏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与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错误;可避免的错误与不可避免的错误。以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为基点,将第二层面的错误类型与第一层面的错误类型交叉对应,进而综合评判具体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之罪责效果。  相似文献   

13.
东西方刑法理论的文化思维虽有所不同,但东西方犯罪构成体系大体相同,从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本源来看,刑事归责的最终归宿均应是“责任主义”。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或否定性评价时,考虑违法性认识这一主观要素,是责任主义确保刑法保障人权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符合责任主义保障人权不受肆意侵犯的根本宗旨。虽然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暂无确切地位,但为了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犯罪体系也有必要引进违法性认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在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认识是独立的责任要素,是故意犯或过失犯必须同时具备的。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把其归入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4.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宗旨在于强化法益保护。它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之要素。这种主观故意及其违法性认识是由立法推定而来的,因此,在诉讼中,被告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  相似文献   

15.
在对犯罪主观因素的考查中,间接故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其认定因素中的“明知”和意志因素中的“放任”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即“可能性认识”上,反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确定态度就超出了间接故意的范畴。由此也可推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违法性认识”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认识"学说主要有四种观点,但这四种观点实际殊途同归,都是要求构成故意犯罪需要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作为一个构成犯罪故意的要素来说可以不必存在。因此,应该重新定位"违法性认识"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违法性认识"仅指"刑事违法性认识",欠缺"违法性认识"不再作为一个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情节,而是作为行政犯一个量刑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17.
关于刑法上的错误问题,还有许多方面值得深入研究,从本质上讲,刑法上的错误首先是一种认识错误,其次,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在实施直接故意过程中发生的认识错误,并且是对与行为人刑事责任有关因素的认识错误。因此,刑法上的错误并无法律上错误和事实上错误区分之必要,刑法上的错误可分为犯罪客体错误、犯罪主体错误和犯罪客现要件错误三大类。  相似文献   

18.
间接故意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间接结果必然发生而分为积极间接故意和消极间接故意,可根据间接故意的放任意志是否产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而分为预谋的间接故意和突发的间接故意。在认定间接故意罪的社会危害时,要首先考察追求结果的性质,当追求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时,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要此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大。在考察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时,应根据其追求结果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9.
过失不作为渎职犯罪属于玩忽职守犯罪。故意不作为渎职犯罪可以是滥用职权犯罪,也可以是玩忽职守犯罪,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对行为及结果的认识态度。认定渎职犯罪中的间接因果关系,关键是认定渎职行为对介入因素的作用力和原因力,以及介入因素对重大损失的原因力。  相似文献   

20.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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