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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受贿罪是直接危害政治权利运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的犯罪,其本质在于国家公务员将其权力、职务作为交易的筹码获取不正当利益,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降低,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它是任何一个廉洁的政府都不能容忍的犯罪.立足于现代刑事立法现状,比较中日两国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罪名设置和刑罚种类等,借鉴他人立法之长,对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维护公务员的人性尊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当代各国人事制度的共同趋势。公务员职务保障权救济制度实质上既是对公务员权益的保障,又是对公务员人事管理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文章着重在我国现实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社会背景下,探讨建立公务员职务保障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就确立我国公务员职务保障权司法救济制度提出立法建构的设想,指出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出口管制是针对特定商品或技术出口施加特殊许可证要求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集合。当前学术界对出口管制中出口的范围、概念、立法目的、利益平衡等研究还有明显不足,运用比较分析法,横向对比美国、欧盟、俄罗斯、中国、印度的出口管制立法,探讨出口的范围,厘清出口管制的概念,明确出口管制的立法目的,论证出口管制的利益冲突和平衡。研究认为,出口管制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利用法律手段,对特定出口贸易设置条件并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出口概念包括贸易性出口、视同出口、再出口、经纪等行为;出口管制适用对象是出口活动,实施手段是管制行为,出口和管制构成了出口管制立法的两大核心要素,二者既是立法的出发点,又是利益冲突的本质原因;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是出口管制立法的基本目的,在不同利用集团产生不同利益需求时,应当以国家安全为优先,兼顾经济利益,通过加紧或放松出口管制达到调节目的。  相似文献   

4.
论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的管制是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管制的一个主要方面。本文分别阐述了两类国家的管制措施,并对中国有关立法作了述评。区域的法律管制在一定条件下比国家管制有效些,由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及内部一体化活动,仅凭单一的国家或区域性国家组织还难以对跨国公司实施全面的管制,更有效的措施则是人们所期望的国际协调与管制。国际上已出现许多关于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及指导方针,本文主要介绍了《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最后进行简略评析。  相似文献   

5.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国家公务员的渎职事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为此,日本政府于1999年4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具体规范了公务员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征表现在:特别职公务员与一般职公务员伦理立法相结合;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内容细致、可操作性强;在对公务员不当处分的救济程序上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与《国家公务员法》的衔接。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的规定对我国反腐败的立法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有效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促进廉洁从政,树立政府和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构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还面临诸多障碍,难以有效监督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分析提出加快立法进程、加大监管力度、扩大主体范围、完善配套措施、建设廉政文化、借鉴国际经验等多维路径,以尽快完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使之成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器。  相似文献   

7.
公务员由于具有代表公益和私益的双重身份,在特定情境下,容易因利益冲突而做出滥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文章认为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立法是源头治腐、依法治腐的客观需要,且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立法具有充分的立法基础和政治基础,因而立法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如法律名称的思考、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专门管理机构进行了探讨。认为当前对公务员利益冲突防治进行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8.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对违纪公务员的追究、行政处分制度等有关内容。 作为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第一,政治行为规则。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一员,国家公务员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行为上都应当忠于国家,忠  相似文献   

9.
公务员的避责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掣肘政府治理绩效的提升,厘清其生成逻辑方能从根源上找出破解之道。基于场域理论构建“场域—感知—行为”的整体性分析框架,利用A省领导及下属公务员匹配调查数据,探究地方公务员在中国语境下避责行为的生成机制。研究发现:与个体的惯习因素相比,所处行政环境的规则张力和资本约束对地方公务员避责行为的生成发挥着更关键的作用,控制风险感知变量后的资本约束更容易催生其避责行为的产生。由此可知,地方公务员避责行为的生成逻辑主要表现是“主动为”的压力型逻辑和“不得不为”的约束型逻辑,这两种逻辑对不同职务类别、服务对象的公务员避责行为的影响也显著不同。研究为厘清公务员避责行为的生成机制提供了新的实践支持,也为现阶段破除避责困境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10.
一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人类管理史上的优秀成果,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有效手段。所谓国家公务员,是指以担当国家公务为职务内容的职员,他们是国家公民的公仆。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  相似文献   

11.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12.
董事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董事没有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董事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我国董事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中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自认或认诺,以达到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但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律制度却很难对此类案件案外受害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本诉的判决书竟成为侵权的凭据。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制度的缺陷以及借鉴域外学说和立法例,从如何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角度入手,提出建立诈害防止参加之诉的主张,将主参加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判决等制度融合为一整套诉的制度,以期为受害人提供更完善的救济。  相似文献   

14.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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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有效竞争,而非填补损害。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除了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实际损害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外,还有其特殊的构成,即限制竞争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形,也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追究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时,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如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给予物质利益刺激、实现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和在必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相似文献   

16.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利益与受托人的行为密切相关。立法和规范制度的缺失,使受托人责任的承担问题成为化解通道类信托业务风险的难点。通道类信托受托人的职责由多方主体分担,该特殊性导致了同一信托下受托主体的多元化。各受托主体应就其分担的职责和获得的利益承担相应责任。厘清通道类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承担,还要正确界定和处理合同受托人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通过研究心理契约、组织信任的内涵,分析心理契约的构建和组织信任的形成机制,探讨心理契约、组织信任对人们的行为影响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增强组织信任、调试员工行为的有效策略。  相似文献   

18.
财务重述有悖于信息使用者的积极预期,降低对重述企业的信任信念,信任违背发生后,企业可能通过管理归因过程实现一定程度的信任修复。文章从行为方式角度来研究目前我国上市企业财务重述后的信任修复策略。首先统计分析2012-2015年沪深两市A股企业的财务重述现状,然后从管理层变更、董事变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布利好信息等行为方式角度分析企业的信任修复现状和归因特征。检验结果显示:财务重述后企业管理层变更、董事变更、公布利好信息这三个信任修复行为的数量和频率显著大于财务重述以前,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数量和频率没有显著差异;并且对照组的上述四种行为的数量均没有显著差异。结果表明目前中国上市企业财务重述后会通过管理内部归因来积极修复重述行为对投资者的信任损害,而不是将信任违背行为消极地外部归因于会计师事务所,从而向资本市场传递了能力型信任违背的信号。  相似文献   

19.
规范支配论以法益对支配者行为的依赖为现实基础,以社会对支配者行为的期待为规范基础,主张当存在现实的支配或者规范拟制的支配时,均可以认定存在作为义务的实质基础。规范支配论之支配囊括了支配意思、现实支配行为、支配可能性等多个层次,是一个集主观与客观、现实与可能于一身的复杂概念。更重要的是,支配概念甚至能够超越其作为行为人本身特性的地位,进入社会功能与社会评价领域,成为作为义务面向现实社会生活进行实质化运动的桥梁。支配的判断标准包括支配的可能性、相当性与优越性三要素。规范支配论作为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除具有合理限定作为义务的范围、利于建立合理的违法性程度衡量标准、利于保证刑法独立的优越性等优点外,还具有宽泛的理论解释力,值得提倡与贯彻。  相似文献   

2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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