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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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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理学视野中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述在法理学视野中,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崇高理想,它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就是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和过程.认为理解程序正义必须认识程序、法律程序及其特征;程序正义的内涵与三种分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即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相当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决定程序正义;程序的正义性标准就在于是否体现其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相似文献   

2.
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可分为上诉程序和非常救济程序两类。其特征为:审级制度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兼容;救济程序的精密化;审判救济程序凸显出对程序正义的诉求;审判救济程序体现实体真实与人权保障双重目的。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在审级制度改造、可上诉的程序性裁判事项、审判监督程序改造等方面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通过探究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权,提出规范检察建议权实施的措施,包括:明确检察建议的提出方式和适用范围;确立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完善检察建议的程序设置,如检察建议实施情况回访程序;规范法院接收、审查与反馈检察建议的程序设置;规范检察建议书的制作与审批程序;加强检察建议权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条款因囿于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在政治和谐、保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之间谋求平衡。我国立案程序的混乱状况使得其结构与功能安排产生了诸多实践问题和理论困境,如:立案混合审查制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点等法律难题;法院起诉审查截断原、被告之间的诉答程序,从而造成诉权保障与程序效率双重受损;答辩义务或权利期间缺乏适当法律拘束,从而导致程序公平与效率目标双双落空;先行调解的程序尴尬和宗旨悖逆,等等。以新法的规范和宗旨为前提,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将立案程序与审前程序乃至与诉前途径之间进行界分和衔接,能够实现其基本宗旨。
关键词:  相似文献   

5.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而送达是程序的骨骼.在民事诉讼中,送达制度从表面上看来只是类似于配角的辅助程序,但它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却不容忽视. 没有送达,程序不能立足;没有送达,程序无法运行.送达是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桥梁;送达是程序法与实体法联接的纽带;送达是完成诉讼程序、实现实体法任务的渠道.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获得的最重要角色定位即是程序保障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侦查程序的缺陷与重构——以刑事侦讯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刑事侦讯的角度来看,我国侦查程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侦查程序本身的线性结构所产生的被追诉方地位的极度弱化,以及基本的程序性制约和交涉与互动机制的缺失;第二,现行侦查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侦查任务性和工具性的要求,没有体现侦查活动制约与控制的精神;第三,在侦查行为的定性、立法样式和相互协调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为此,可从以下方面考虑我国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首先,侦查程序的构造应具有交涉与互动以及程序性抑制的基本特征;第二,将侦查法定原则、侦查比例原则和侦查的制约与控制原则作为侦查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在侦查程序的归类、侦查行为的方式以及侦查程序内容的顺序安排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7.
法律的发展既表现为实体法的演变与完善也表现为程序法的进化和发达,就程序法的发展而言,我国的程序立法并未带来应然效果,程序上的形式主义在选举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上都有较明显地表现.这主要是法律程序本身不完善甚至缺乏正当性的要求,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克服程序中的形式主义需要我们全面关注程序价值,宣传程序正义思想;继续完善程序立法;强化程序观念、建立程序责任.  相似文献   

8.
作为刑事程序体系发展所取得重大成果的刑事特别程序,其概念界定当前并未形成通说。根据已有研究,主要存在普通程序对立说、特别刑事实体法实现说、简易程序说和刑事普通程序补充说,而这些学说都存在一定的欠缺与不足。根据尊重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预留未来发展空间,内涵明确、外延周延和尊重程序基本法理等基本原则;通过将刑事特别程序这一复合概念解构为刑事、特别和程序三个简单概念;结合立法背景和基本法理;可以将刑事特别程序的概念界定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在刑事司法领域内,适用于特殊类型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处理特定刑事司法事项的非刑事诉讼程序的统称。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0.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时,应当以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主干,以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补充;对案件中部分内容起调整作用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应当对全案起调整作用。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全案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则全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适用开庭审。  相似文献   

11.
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性司法产生于西方刑事诉讼领域,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协商性司法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初见端倪,但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更是少有论及。协商性司法具有对话性、程序性和合意性等特征,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存在适用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将协商性司法引入民事诉讼领域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协商性司法在具体适用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操作规则,确保其在制度规范内得以适用,这样才能呈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效应,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2.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更是一个走向程序的时代。重估程序的价值、注重程序制度的构建,已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一大显性表征。在“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积习甚深的当代中国,也开始高度重视法律程序制度的建构,“程序正义”的理念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导向之一。通过对中美两国审判制度的比较,诠释“程序正义”的内涵和精髓。期待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够彰显程序正义之精神。  相似文献   

13.
以实体公正为本位、忽视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常常会使实体正义的实现陷入困境,说明程序正义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该都是我国法治实践所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历经40年发展,我国的刑事司法取得重大进步,最重要的是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关键是不同时期立法价值追求的与时俱进和伴随时离时合的实践。1979年起我国刑事司法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追求裹挟于打击犯罪之中的真实再现,注重实体公正。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公正开始制度化,但实践效果不理想。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是1996年程序公正制度化的再推进,是在人权保障层面上的新展开,但办案人员在某些个案中基于法外利益考虑而置程序公正于不顾的做法仍在延续。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有对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促进,也有对反腐败法治化的呼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司法的价值追求在既往基础上继续拓展,最终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司法的公信力,在立法推进、司法能动、当事人参与和民众关注下,要把人权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整合到中国人对刑事司法的信任与司法权威的自觉彰显之中。  相似文献   

15.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其中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罗尔斯将程序正义区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类型。根据罗尔斯的程序正义理论,程序公正可以被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衡量标准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司法效率这四方面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公民一系列重要权利,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提出要求,这不仅是诉讼公正理念的体现,也是诉讼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外国有关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及适用情况相比,我国在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7.
现代司法理念的重塑——回归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程序与程序所实现的实体是两个互相无法包容的价值体系.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却始终没有得到重视,这大大影响司法作为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的发挥,也阻碍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重申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当前司法改革所无法逾越.  相似文献   

18.
信息革命的辐射力逐步蔓延在我国民事司法领域,也预示着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场革命性变化。信息技术对民事司法体系的技术关怀,迎合了司法的效率化、技术化、精细化等倾向,形塑与培植着现代型民事司法制度。我国民事司法的信息化变革,蕴含了司法便民、司法效率、司法协商、司法公正等价值。面对信息化对现行民事司法体系的冲击,应当在坚持改革的合法性、程序适用的自愿性、灵活性与程序性相结合、兼顾公正与效率等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信息化民事司法模式的启动方式、适用案件范围、审前程序规则、特殊审理规则、庭后工作规则等方面逐步实现信息化民事司法模式运作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相似文献   

19.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20.
审判独立及对审判权的监督作为司法运行过程中的两种现象,其对立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是表层次的,在深层次上,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和谐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人民权利是两者共同的逻辑起点;司法公正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法治实践是两者统一的现实基础;审判程序是两者和谐结合的共同场域。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审判独立与对审判权监督之间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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