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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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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各国外层空间活动的频繁,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研究有关空间碎片致损责任的国际制度,为有效地规制外空活动、救济受害者奠定了法律基础。通过系统地对空间碎片致损责任涉及的各类国际法渊源进行研究,发现虽然没有专门的国际法规制空间碎片致损责任,但根据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以及外空活动的密切关系,与后者相关的国际制度可以适用于调整空间碎片致损责任。此外,在适用这些国际规则出现冲突时或无法协调时,可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来解决。  相似文献   

2.
无法识别身份归属的空间碎片给地球表面以及人类的空间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但是,国际社会还没有可以适用或参照的国际法律制度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因此,需要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来解决这一国际性的问题,在联合国外空委下设置空间碎片管理委员会,并结合空间碎片减缓准则采用市场份额制度的方法来确定责任归属,从而给予受害者以救济。  相似文献   

3.
试论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空间碎片减缓已经成为国际空间活动中一项国际习惯法规范。联合国外空委于2007年6月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也明确要求会员国或国际组织通过国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缓空间碎片。中国在空间碎片减缓的国内立法及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加快中国《空间法》的立法进程和理清空间活动管理机构的职能是构建空间碎片减缓国家机制亟待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国际空间法体系主要规范空间碎片减缓措施,对能够切实减少碎片数量的碎片主动移除措施尚未形成统一规定。由于空间碎片的法律概念和所有权、管辖权的规定尚存立法空白,天基空间碎片主动移除可能被视为空间军事活动,进而引发外空军事化的争议以及违反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合法性争议。厘清天基碎片主动移除的非军事化界限有助于国际社会统一主动移除的法律定性。对现行的国际空间条约的分析表明,空间碎片具有"潜在有害干扰"的法律特征,会对正常空间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主动移除碎片应遵循"消除空间碎片对空间活动的危害"的基本准则,据此进行的碎片移除不应属于外空军事化或非法使用武力的范畴。  相似文献   

5.
外空活动许可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外空活动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客观上决定了外空活动需要国家的控制与监督,由此外空许可制度应运而生.外空活动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体现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世界主要空间国家相继制定了国内空间立法,对外空活动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各国情况各有不同,在立法形式和具体内容上也不尽相同.但在这些千差万别的国内立法背后,有关外空活动许可制度仍存在一些共性的东西,集中体现在强调对国际义务的遵守,普遍重视安全保障措施,重视环境保护,将保险作为许可的前提几个方面.与世界主要空间国家相比,我国外空活动许可制度在调整范围、立法层次、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我国应在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空间立法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立法调整范围,提高立法层次,增加立法的可操作性,并加强许可的程序保证.  相似文献   

6.
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外空领域的延伸,所以它与可持续发展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对比可持续发展原则,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应是外空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涵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外空环境与外空活动一体化等四个方面。在现有外层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形下,强调并践行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所面临的问题包括空间碎片问题、地球静止轨道问题和空间环境污染问题。国际社会正在制定《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这对解决上述问题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把这一原则规定到《外用条约》中来,或有意推动使其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使其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在联合国构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国际机制的背景下,制定空间碎片主动移除的相关标准和程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相关技术标准出台之前,对其相关国际法依据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各类法律文件和国家实践,空间碎片仍然属于外空条约体系中提及的"空间物体",空间碎片的主动移除仍受到现有国际法框架的规制.对于本国的空间碎片,一国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进行移除;对于不能识别的空间碎片,且已对人类的共同利益造成威胁的,国际社会任何国家都有权利对其进行移除;对于可识别的他国空间碎片,在确认其危害性和紧急性的前提下,受威胁的国家和有移除能力的国家也可进行主动移除.  相似文献   

8.
结合美俄卫星相撞事件,对外层空间法中的损害求偿、空间碎片与外空安全规则这3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将"责任公约"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当为绝对责任所取代,将空间碎片造成的外空环境污染界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并应在国际范围内制定有关外空安全利用的规则,使外空的安全利用成为与和平利用相并列的国际外空法原则。  相似文献   

9.
外空商业化利用, 使空间活动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使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空间商业运载服务和空间资源的法律地位等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统一国际私法协会及主要空间国家通过研究、国际合作及国内立法等方式为国际空间商业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作为世界空间大国, 中国也应积极参与国际空间合作, 以促进国际空间商业立法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国的空间商业立法, 促进国家对外空的商业化利用。  相似文献   

10.
空间环境保护是1967年《外空条约》确立的空间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诸多空间法条约的条文也有这个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这些条文并不能有效解决空间环境问题,特别是空间碎片带来的环境问题。这种系统的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空间碎片”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关。虽然各国对空间碎片问题采取了许多技术措施,但是制定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仍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空间资产主要是指为民用或军用目的而射入外层空间或者在外层空间组装或制造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空间物体。目前,空间碎片、有害干扰及反卫星武器等对空间资产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空间资产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关注,但目前尚不存在保护空间资产安全的专门规则。虽然联合国有关外空条约、国际电联的条约和无线电规则以及禁止在外空进行核试验的条约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空间资产安全的作用,但这些规则达不到有效保护空间资产安全的应有效果。  相似文献   

12.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之争辩长期受国际战略平衡视角所主导,环境保护在其中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关注。随着环境保护对外层空间开发利用的工具性价值日渐凸显,它已成为推动军备控制谈判的主要考量之一。现行外空法无法有效保护外空环境;一般国际环境法则仅限制外空军事活动的外在影响,而不禁止军事活动权本身。国际社会急需加强外空军备控制,禁止天基武器和地基反卫星武器的试验、部署和使用,以确保外空可持续性开发利用,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13.
外层空间军备控制的国际努力面临着外空军事利用与反对空间武器化、空间技术安全功效与反对外空军备竞赛的两难困境。摆脱这种两难困境要求准确把握外层空间军备控制权力建构的实质,综合利用各种权力类型的交互作用,来推进外层空间军备控制。发挥外层空间军备控制中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生产性权力等多样权力的社会建构作用,有助于推进外层空间军备控制条约的达成,从而在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方面取得共赢的效果。  相似文献   

14.
外层空间活动增多,空间环境日益恶劣,但却欠缺相应的国际国内空间法律。基于空间碎片主动移除任务流程,提出中国作为移除任务责任主体应遵循法律约束,他国作为行为主体造成中国卫星损害时可采取法律保护。初步构想中国空间碎片主动移除任务的法律机制,针对移除飞行器方案设计阶段和飞行试验阶段,分别制定风险评估、许可登记、监测预警、应急机制以及赔偿处罚制度。结合中国航天技术领域发展现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空间碎片减缓标准及政策法律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15.
未来的战场将在太空,“天军”也将成为21世纪的决定性军事力量。然而,中国在2007年进行的一次反卫星武器试验却在国际上饱受非议,通过分析《外空条约》第4条的内容以及美国的外空军事发展现状,可以发现中国发展反卫星武器不仅不违反外空法且具有正当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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