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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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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个数的认定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共同的逻辑起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对行为个数的认定过于粗疏。对想象竞合中的"一个行为",应从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进行判断。明知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如钱和枪),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对于人身专属法益的侵害,应以被害者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行为主要部分不重合的,应认定存在数个行为。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成立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醉酒驾驶中途撞人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有认定为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的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同时",应限于"一个行为",既可能属于想象竞合,也可能属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2.
王爱鲜 《东岳论丛》2012,33(5):166-171
刑法理论上有关法条竞合的各种概念界定具有不合理之处,其应为刑法规范的规范确定理论,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于真正竞合,法条竞合是假性竞合,其实质是法条排除,本质上并无复数构成要件被实现.在中外刑法理论上,关于法条竞合的定位看法不一,但是不论是法条形态论、罪数形态论还是折中论都有所偏颇.基于对法条竞合的概念、本质的解读,法条竞合应当定位于法律解释论,其理论价值就是探讨法条排除的方法和规则.  相似文献   

3.
对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方式,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规定.对该问题学界主流意见是:当诈骗的对象是财物时,如果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就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诈骗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从一重罪处断,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法理的基本原则.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以及法条竞合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4.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既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刑法>第292条与第232条、23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转化犯的规定,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司法的作用.实践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5.
因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一罪,而其法益侵害性又重于单纯一罪,故“从一重”便成为其通行的处断原则;适用该原则时需要比较数罪的轻重,其常用方法为“先比后定法”。但若竞合数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只能根据犯罪情节来比较其轻重。  相似文献   

6.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62-167
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类型存在着交集,我们可从行为人侵害的主要客体、犯罪的实施场所、有无明确的犯罪计划、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等方面进行区分。当我们无法从客观要件区分两罪时,不能将主观目的要素作为区分两罪的绝对标准,此时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据此,敲诈他人财产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强拿硬要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同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也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8.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目的均致力于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但由于两者违法性判断标准不一,单一适用将在个案上导致不当入罪.而中国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背景又要求刑法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因此,从我国刑事法益的保护来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价值论需要进行合理融合,以充分发挥两者之优势,规避其缺陷,并通过两次违法性判断,不断缩小犯罪圈.  相似文献   

9.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是日本二战后围绕刑法解释学基本立场的一个对立,是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它决定着学者们对于刑法学问题的思考。最近,基于刑法的本质机能是法益保护的立场上,为实现对于法益的全面保护,同时为了一般预防,强调有必要处罚那些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行为的行为无价值论逐渐变得有力了,围绕实质违法性的讨论开始转到如何把握作为刑法射程范围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上面。在现代的所谓风险社会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实际上就是事后处理型刑法观与事前预防型刑法观的对立。  相似文献   

10.
王烁 《理论界》2011,(2):66-67
法条竞合是刑法制定和运用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正确地适用法条竞合原则对于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以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但从我国法律的条文规定出发进行研究,重法优于轻法应当是我国刑法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个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完全依据个罪的构成要件确立,而是对个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矫正功能;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在高位随意抛掷可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或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间接正犯或不作为犯.司法解释应当依据伤害标准、概率标准与行为标准确立"情节严重"的类型.  相似文献   

12.
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相似文献   

1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5.
流量劫持是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或网页的行为,根据对用户上网自主权侵犯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域名劫持和链路劫持两种类型。域名劫持行为通过修改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户不能访问目标网站或网页,既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链路劫持行为仅对用户上网造成一定的干扰,法益侵害程度较低且不能充足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以犯罪论处。但这种行为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公平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6.
聚众淫乱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的一种类型。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分为公然与秘密两种类型。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角度,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入罪不具备法益侵害性、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不符合社会需要和民意,应当除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符合犯罪的本质,应当犯罪化。并且二人的公然淫乱也应当入罪。  相似文献   

17.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相似文献   

18.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已经从违法性延伸到了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认定。无论是从刑法理念的扬弃还是坚持违法性的实质判断,结果无价值论对于避免刑法中的国家主义、发挥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亟需贯彻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  相似文献   

19.
污染环境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栗相恩 《兰州学刊》2012,(4):150-155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极大的改变。本罪的法益应该是复合性的,其主要法益应当是环境权,次要法益应当是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只要"污染环境"达到具有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构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包括修正前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相似文献   

20.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罪名争议和法条竞合是该罪的两个热门话题.“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科学的,它符合文理解释的要求,解决了司法实践的纷争,遵循了罪名从简的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应按照法理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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