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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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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动产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让与人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让与该动产,即使没有让与权,但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它最早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Handmuss Hand Wahren)原则。据此,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给他人占有时,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得向占有人(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这一原则,后来便演进为近现代民法广为接受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喻红粉 《南都学坛》2000,20(1):68-70
一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但却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又称受让人),如果该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已为大多数国家民法确认,并成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制度。 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对善意取得制度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德国法继承了日耳曼法规则,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明确承认了该制度。德国民法典的这一立法精神,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仿效。如《日…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且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原权利人利益难谓孰轻孰重,故善意第三人保护的法理学基础尚存争议,本文将对该问题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是我国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的一项主要制度,它依据第三人的主观心理,来决定其是否能够取得该物权。善意取得无法解决以客观标准来衡量主观心理的矛盾,不适应当代社会中物权变动的公正性要求,有必要建立以无因性原则为主,以善意取得为补充的新的保护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物的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公信力规则,主要的作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便捷。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但适用范围却不明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也较模糊,对原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不周,对在交易中所产生的标的物质量瑕疵、迟延交付等问题责任承担规定也不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已的名义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处分人无处分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对他人的财产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并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缺欠主要表现为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方式、期限以及溯及力,没有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此,应规定权利人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追认、追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它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如何建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执行回转即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补救制度。其功能在于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原执行开始前的财产状态。如果法院将被执行财产拍卖给第三人,或者财产受益人已将执行标的物合法受让给第三人,并且完成了交付手续,那么在优先保护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处便产生了冲突与协调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执行回转与第三人取得所有权的冲突类型和解决机制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执行回转相关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0.
善意第三人善意的时间标准有两种 :即时性标准只要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为善意即可 ,在使用中是否善意不去追究 ,其前手有无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善意成立 ,不会给第三人造成法律责任问题 ;持续性标准以第三人使用 ,以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善意第三人责任方面 ,绝对免责主义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主张对善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实行绝对免责 ,即允许善意第三人不受任何限制地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绝对禁止主义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 ,主张绝对禁止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 ,二者均不足取。根据我国在相关方面的缺乏 ,在处理善意第三人问题时 ,应制定适合国情的国立法例 ,以便得当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交易安全两种价值取向发生利益冲突时实现利益的均衡。  相似文献   

11.
留置权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二者的规范目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基础、构成要件等明显不同,因此二者是两个本质不同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能为在第三人财产上成立留置权提供理论说明,否则,还会不当限制留置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否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国内学者众说纷纭,争论不一。本文试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构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从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3.
合同无效的责任应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害等,在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清偿且债权人无异议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合同相对人;在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且不以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因合同无效而获取合同履行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将所得利益退还给第三人。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是体现民法物权中交易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已经确立了该项制度的重要地位。然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制度,各国不同立法和学理在对它的具体认定上,一直存在着分歧,而对“善意”认定的正确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物权的实现。本文尝试着从善意取得制度中认定“善意”的若干要素出发,对“善意”的认定提出一些拙见,尤其是初步构建出了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准的客观认定标准,以求抛砖引玉,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仅仅适用于不动产,而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不仅没有区分动产不动产,同时还完全混淆合同效力、履行和移转问题,将租赁权的对抗效力扩张及于动产之上。那么在非所有人出租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应当能够基于善意取得的法理获得租赁权对抗效力的保护。这一结论可以从立法者政策衡量的一致性和交易中防险成本的经济分析两个方面获得论证。  相似文献   

16.
盗赃物即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当盗赃物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商品交易流通领域后,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并且事实上通常很难知道甚至不可能知道其来源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此时,只要赃物仍然存在,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理应合理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属一大缺漏。赃物应有限地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与遗失物相似的公开市场原则,并重点从第三人的注意义务的高低区分公开市场中的一手和二手市场,参照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做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7.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和归责,我国法律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将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力保护,更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笔者就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从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构成要件、性质、归责等处着手分析,以期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加大对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试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9.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经历了合同效力解释论向越权行为归属论的转变,从依据《公司法》第16条直接判定担保合同效力,到根据表见代表规则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相对人的善意认定问题最终成为判断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归属的关键。因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善意实体认定标准及程序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依然存在。应明确相对人善意的实体认定标准为“不知道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重大过失的判断应以类型化的外观事实为基础;善意的程序认定标准为通过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实行有条件的善意推定,并根据相对人审查能力的不同综合认定,合理审查的内容为外观事实是否适格。  相似文献   

20.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完全符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这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不需移转占有,无处分权的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或权利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若债权人不知也无法预知抵押人无权处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论抵押物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债权人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这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应当明确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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