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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9-46
在完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立法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增设了商标先用权制度,赋予先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对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加强了法律保护力度1。成立在先使用行为是适用商标先用权制度进行抗辩的前提基础,鉴于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构成"在先使用"行为的法律解释莫衷一是,该文针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之处,对适用在先使用行为的要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阐释。 相似文献
2.
钦国巍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1):97-100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它的判断标准一直备受争议。美国是最早确立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国家,但所确立的一系列标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没有相应的规定。为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商标权的滥用、促进公平竞争,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我国应在《商标法》中增加概括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的内容,建议从使用人的主观态度、第三人描述状态、是否存在暗示行为等方面列举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姚鹤徽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被诉人的使用行为根本不是在商标标示来源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就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无须再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黄保勇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39-43
目前,越来越多的商业标志所有人在缺乏专门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都选择以未注册商标的形式请求法律保护。因而,有必要讨论"成为和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条件。严格意义上的未注册商标应符合注册商标的法定条件。对于有可能成为未注册商标的商业标识,要有特殊的判断标准。不是一经成为未注册商标就能受到具体的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相似文献
5.
俞风雷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269-273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对先使用者的抗辩权、商标使用的认定、商标抢注的规制等内容首次加以体现,但仍存在异议权受到不合理限制问题。在对日本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使用是取得和维持商标权利的重要条件,亦是商标经济价值实现的前提,应将商标使用与商标的识别功能相联系,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健全商标使用之认定标准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学界对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观点,大部分观点本质上都肯定了商标使用在侵权判断中“一票否决权”的作用,但疏于对商标使用独立性、前提性地位的明确。从认知心理学角度考量,商标使用是商家通过复述刺激,达到商品信息存储在相关公众长时记忆中的手段,混淆可能性则是感觉系统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商品/服务对应关系产生的误认,存储信息是感觉系统出现误认的前提,即商标使用是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前提。为此,我国商标侵权判断应以商标使用为前提,并对识别来源作不利于使用者的解释,阻却其以不具备主观使用意图为由抗辩,后续侵权认定继续坚持混淆可能性的根本地位。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滨斌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2):81-85
欧美法律中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包括“说明性合理使用”和“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两种类型。TRIPS协定第17条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国际法依据,它并不限制成员在法律中只能规定“说明性合理使用”。当前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存在较多不足,包括法律效力等级低、未规定“被提及的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仅适用于商品商标、对“说明性合理使用”规定不详尽等。《商标法》修改时应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9.
叶赟葆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在先使用是否成立商标侵权抗辩的不同判决意见的梳理,以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以商标先用权制度解决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利益冲突的思路。我国现行立法基本上符合商标先用权的思路,规定了对服务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的保护。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借鉴经验,规定商标先用权,完善对商标在先使用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裴晓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4):121-123
我国现行《商标法》确立了保护由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立体商标的法律制度,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欲获得我国法律保护的三维标志,除必须具备非功能性、显著性。并且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等一般商标注册的条件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比较简单,也缺乏相关的实务经验和理论总结,因此,在立体商标的保护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1.
康泰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1)
商标权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它既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又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本文对商标权的产生、对商标权的保护和限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商标法应健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运用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更能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指出,法律规定对商标权的保护和限制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12.
吴嘉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19-124
“商标共存”作为近些年来国际知识产权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日益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2013年修订的新《商标法》也顺应这一国际性潮流对其进行了规定。就理论层面而言,商标共存理论并不存在正当性疑问,其构成要件需要考虑客观相似程度、当事人主观意图、共存时间以及混淆可能性等因素。在司法实践层面,许多法院都对适用商标共存理论做出了大胆的尝试,对这些有益的实践经验加以归纳整理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3.
刘剑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2):48-50
驰名商标本身蕴涵了巨大的价值,同时,它又是经常被侵害的对象。由于驰名商标本身的重要性,立法上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对于《商标法》的这次修改正是顺应了这种需求,规定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有别于普通商标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4.
冯晓青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2):29-34
商标法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商标法的重要目的还体现在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研究商标法的目的,有利于深刻地透视商标法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5.
褚童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56-59
由于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就成了我国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本文在论述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以及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与实践,提出了今后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黄淳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86-90
商标共存是一个现实问题,但我国大陆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本文在对商标共存产生的原因以及商标共存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规制的方法,认为法律可以通过赋予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的请求权,来预防和制约混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17.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兼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发布,以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基点,结合国际国内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定位,特别是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18.
从跨文化交际看商标词的翻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任何商标词都具有自身的文化内涵。商标词的翻译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跨文化交际行为 ,交际的效果取决于商标词翻译的质量。本文通过分析商标词的功能特征和文化属性 ,从跨文化交际的角度来探讨商标词翻译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自1996年引入欧共体商标体系以来,欧洲商标法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新技术的迭代与信息表达与采集的进步,设立并运行了近20年的《共同体商标条例》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亟待调和。为深化欧盟商标制度一体化进程,欧洲议会于2015年12月批准了对于欧盟商标法的一揽子改革案。修订后的《欧盟商标条例》和《欧盟商标指令》于2016年生效,此次改革体现了商标领域的最新成果,并为非传统商标注册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