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王薇 《兰州学刊》2006,(9):191-194
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中,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继承,以及接受什么类型的继承。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有关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文章在比较四法域接受与放弃继承制度之异同的基础上,对完善大陆地区继承法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王洪友  廖斌 《学术界》2008,(2):216-220
自愿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继承选择制度.继承选择制度的内容包括选择权行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等.我国现行继承选择制度无论是在体系方面还是内容方面均存在许多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继承选择制度的设计,既要维护继承人的利益又要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既要体现公平又要追求效率;既要综合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  相似文献   

3.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无条件限定继承制度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民法典》中规定严格的限定继承条件。  相似文献   

5.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是指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特定法定继承人利益维护的必要,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以取消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制度。在遗嘱自由限制中应坚持法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在我国,完善遗嘱自由法律限制所采取的对策应该是:制定相关兜底条款,给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并确立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共有人死亡后,共有财产的部分份额或者全部共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处于待定状态.共有人死亡后存在有继承人和无继承人两种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实际,针对共同遗嘱、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的例外等问题,建议进行相应确认和规范,主要包括确认共同遗嘱,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确立遗产清算程序和确认无人继承的共有财产份额归属其他共有人三方面.  相似文献   

7.
宽宥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自西周时期开始,宽宥制度在历朝历代的法律之中均占有一席之地.在历史上,我国法律对宽宥制度的运用大多局限于刑事法律之中,宽宥制度在民事法律特别是继承法律中并无踪迹.随着《继承法》以及《继承法意见》的颁布实施,宽宥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之中得到了初步的运用.直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才正式将宽宥制度引入到了民事法律之中,《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被继承人宽宥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自由意志的尊重.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继承人能够以比转移被继承人的财产低得多的成本转移自己的固有财产”为起点 ,重点分析了现代社会条件下限定继承制度相对于概括继承制度的经济优越性 ;最后 ,讨论了将来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本文的假说、模型和结论有助于从经济理论上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 1 )当代世界各国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何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限定继承制度 ?( 2 )世界各国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有什么内在的经济上的逻辑 ?  相似文献   

9.
最近有学者明确提出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后位继承是遗产利益在继承过程中需要发生多次转移的产物。在婚姻住房作为遗产的情况下,两者的制度安排极为相似。但实质上两者在权利属性、立法理念、制度功能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明确两者的关系能够为继承法修订中的制度选择提供重要依据,在《物权法》尚未对居住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但在遗嘱继承中可先规定后位继承。  相似文献   

10.
雷田怡  赵天丽 《天府新论》2007,3(Z1):179-180
股权继承,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由于股份的财产权性质,决定其可以作为继承客体,应当赋予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股权的继承有三种模式:强制转让、自由继承、有限制的继承,其中自由继承较为可采。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和笼统,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现行《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此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突出表现在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故修改《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范围。  相似文献   

12.
何菲 《兰州学刊》2014,(1):198-200
2010年大陆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颁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同年台湾地区对其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作了全面修订。在继承法律适用立法原则上,大陆一直采用分割制,但在新法新增的遗嘱效力法律适用中却采用一律适用属人法做法,似有反增立法原则混乱之嫌;台湾地区保持原则上采用单一制的一贯态度,且更符合遗产继承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对于继承准据法适用范围,大陆采取分割处理方法对遗产管理单独规定冲突规则,有利遗产管理在遗产所在地实施,但使继承案件适用的法律复杂化;台湾地区采取统一处理做法,简化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于反致制度,大陆立法持反对态度,台湾地区新法缩小了旧法承认的反致范围,仅保留直接反致与间接反致,两岸的对立态度为海峡两岸继承案件的统一处理提供一定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也谈归扣制度——兼论我国是否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归扣制度是指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的应继份的一种预先支付,在遗产分割中将继承人已经从被继承人那里得到的部分财产予以加算或扣除,归入其应继份之中的制度.在共同继承中,为了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不少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中的财产归扣制度.但是,是否需要借鉴别国经验而将其引入我国仍值得商榷.笔者从归扣制度的适用范围、归扣制度的本质、归扣制度与所有权的冲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继承法不应当引入归扣制度.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这使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大量涌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扩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5.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且适用条件也较为苛严,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也剥夺了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机会与可能,更与我国鼓励违法人员及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人员弃恶从良、改恶从善,促进社会、家庭和睦团结的法律宗旨相违背。只有贯彻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来构建恢复所有已丧失继承权的宽宥制度,始能有效保护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臧知非 《文史哲》2003,(6):73-80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等表明,西汉已建立系统的继承法。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内容既有身份继承也有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二十级爵位和一般户主的身份在内,二十级爵位除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世袭罔替之外,其余均降级不均等继承;一般意义的财产继承原则是诸子均分。继承人及继承顺序按血缘亲等确定而兼顾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未婚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西汉的继承制度对爵位降级继承的规定,使军功地主的后代逐渐失去爵位;他们由于大量继承财产和凭借父祖的政治权势,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38-144
日本及欧盟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均肯定了特留份扣减制度,但是在特留份权利人范围、拟继承财团构成、特留份份额和扣减权行使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而美国、英国和中国等国家没有扣减制度。中外扣减制度存在的法律冲突给各国的涉外继承司法实践带来法律适用复杂性和司法成本的增加、挑选法院现象的增长等诸多难题,并对中国的国内财产安全秩序造成冲击。中国可通过在继承等领域采用反致制度、合理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增加特留份和扣减的规定来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1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相似文献   

19.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民事特权,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必然涉及到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如何设置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兼顾优先购买权人、出卖人、第三人利益,就成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此鲜有涉及.本文结合对《德国民法典》的介绍和分析,探讨了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认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宜规定为物权效力,约定优先购买权一般宜规定为债权效力,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件的,具有物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优先购买权对三方当事人的具体效力.  相似文献   

20.
宋代的户绝继承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天安 《中州学刊》2005,(3):194-198
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其继承地位和份额各不相同.赘婿等与户绝财产所有者同居的近亲也可继承部分遗产.户绝遗嘱继承仍未摆脱宗法关系的约束,但已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