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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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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部判决,即法院对当事人主张可分的权利义务或实体请求之一部分做出的终局性判定,是特定诉讼情境下具有终结诉讼系属效力的终局判决的其中一类。作为一种裁判方式,一部判决体现了诉讼中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共同要求,有助于诉讼及时高效、从容稳健地顺利谢幕。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含蓄",令研究者因法条"犹抱琵琶半遮面"深觉"意犹未尽",司法实务中亦难以准确适用。追求诉讼效益与程序正义的当代民事诉讼实务,期盼民事程序立法对一部判决裁判制度更具针对性的清晰规范。  相似文献   

2.
民事既判事实是指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预决效力是指前诉判决与后诉案件的审理具有先决关系时,后诉法院应当以前诉判决既判事实为基础来审理后诉的效力.既判事实具有预决效力的主要依据在于其已经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程度.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与裁判程序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判决的种类、判决是否具有特殊性、举证期限制度的运用等因素紧密相连.另外,民事既判事实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所生的预决效力是不同的,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自由心证主义是相对于法定证据而言的,意指裁判中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以审理过程中辩论的结果和证据调查的结果为基础,依据法官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并依此作出判决。强调自由心证并非纵容法官进行恣意的判断,为了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自由心证要求有诸多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作支撑。由于受意识形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主流法学理论对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一直持批判态度。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自由心证原则,推进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4.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应对因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无法进行刑事追诉难题的程序创新,其创设具有对外宣示和对内回应双重价值。这一程序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的竞合。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覆盖事项全面、规范解释优先和裁判效力权威的优势,决定了其效力位阶高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但在具体适用中,当二者存在适用空间模糊时,由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在裁判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方面的优势,应当优先适用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5.
现实生活中,司法裁判承载着纠纷解决、社会行为规范、社会价值引导等多元功能。因此,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发挥其说理特性,将案件争议、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联及其相互影响进行精确的分析和阐释。裁判说理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说理能力、说理环境以及说理载体。现阶段,我国应当将完善说理载体作为加强裁判说理的首要路径。完善说理载体,不应盲目采取司法移植的路径,而应当在参考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说理载体的“构件”进行拆分,并以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裁判说理的规律为指导,对拆分后的“要素”进行重组,继而准确定位重组后各“构件”的功能,创制出有利于说理的文书载体形式,提升我国裁判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是否实质性地、充分而积极地参与诉讼程序,并与裁判者展开理性的对话,积极影响裁判结论,真正实现合法听审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程序参与、合法听审权以及程序主体性都和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的内容相吻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应确立辩论主义,强化法官阐明职责,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实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7.
民事裁判错误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应是一个亟需关注的论题。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裁判错误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的设置都存在着问题。因此,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有必要将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重新定位,由"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转变为"依法纠错",在"依法纠错"的指导理念下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法规,界定民事裁判错误的范围,设置合理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8.
虽然连带责任制度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独特优势应得到彰显,但法院在司法裁判时却不能无视实体与程序的差别而一味地满足权利人的诉求,甚至只应权利人的请求而做出裁判,否则会导致程序的虚无,使法院失去其独立性,沦为权利人的司法工具,也使未经裁判不得令其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失去法律的保护。理性的做法是,针对个性化的权利应注重个性化的司法裁判。在民事连带责任案件的判决中,应合理寻找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责任人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点。在诉讼形式上采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各责任人均需参加诉讼的基础上,统一作出对各责任人或为胜诉或为败诉的判决,同时应对各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作出明确划分。如此既能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多余之诉的发生,又能使所有诉讼参与人尽快退出诉讼,从而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相似文献   

9.
根据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系对鉴定制度的补充,专家辅助人应属于裁判辅助主体,以辅助法院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和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但其所发表的专家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专家辅助人在资格确定上应与我国鉴定制度相适应,享有查阅案卷,向当事人、鉴定人和证人发问,要求鉴定人就其鉴定意见作出具体说明,参与法庭辩论,发表“专家意见”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和责任。专家辅助人可以通过参与法庭审理和庭前证据交换,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供辅助,辅助范围也不应限于自然科学问题,但不得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上诉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一个案件经过上诉审之后就具有了终审效力,判决就具有了可执行的效力。上诉审程序的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研究和设计好上诉审程序,对司法公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上诉审程序尚存在不少缺憾。本文通过反省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现状,针对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设想,以期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上诉审程序,即以二审终审为主体的复合型的上诉审程序。  相似文献   

11.
民事保全是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避免权利人遭受不可挽回损失。在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系争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命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程序,具有简易、临时、随附和密行的程序特征。其程序特征具体体现于通知与审理方式的迅速和简化、保全裁判和保全措施效力的暂时与不确定化、保全要件与保全裁判及实施进程对本体诉讼程序的依附,以及保全裁判事前通知的豁免与非公开及非对审性等方面。  相似文献   

12.
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英美法系裁判文书制作的风格呈现出论证性、对话性及选择性特点;大陆法系经过多年司法改革,判决释理已成为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部分,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以此为鉴,加强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3.
中国民事终审裁判生效时间节点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制。在民事终审裁判理论和实践中,裁判作出生效存在无法满足生效时间的确定性和明示性、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非均衡性限制的制度困境;送达生效存在同一终审裁判生效时间的非一致性、送达的不可控性与裁判生效时间确定性的矛盾的制度困境。宣告生效则能保障终审裁判效力的确定性,实现与审限规定制度的无缝对接,与宣告后的自缚效力深度契合,并推进法院案件审结方式理性改革的应然回归,是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4.
管理型法官区别于裁判型法官,是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中主要是审前程序中出现的法官新形象。由于普遍存在当事人滥用程序权,造成了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高昂,英美国家进行了持久的民事司法改革,赋予了法官程序管理权,进行案件管理、程序管理和证据管理,以促进程序经济,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借鉴管理型法官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乃至整个诉讼程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纠正片面强调建立当事人主导审前程序的改革思路存在的偏差。  相似文献   

15.
裁判离婚理由作为婚姻法对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深受一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一国的婚姻文化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裁判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缺席、分居、家庭暴力等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其他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等客观因素是法官判决的主要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6.
司法判决书是裁判过程的书面表达。法官做出裁判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运用演绎形式推理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判决结论的司法判决推理过程。综合Danes(1974)提出的5种主位推进模式和徐盛桓(1982)提出的4 种主位推进模式,并根据提出的连贯话语推进的9 种主位述位逻辑关系,探讨一篇优秀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如何实现演绎形式推理和法律命题内容实质推理双重共振的司法判决推理过程,从法律语言学视角对当前我国的裁判文书改革朝着论证体裁方向发展提供有益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17.
既判力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理论,与诸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问题相关。从既判力与其他民事诉讼理论的关系来看,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权、诉讼标的、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上诉等都与既判力相联系。我国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在区级司法协助中受到很大质疑,既判力具有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功能,应该通过再审制度的完善建立我国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制度,包括辩论主义的确立、处分原则的强化、再审制度的改进及其与审判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18.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19.
从认识论出发可知,我国民事诉讼存有审判公开未完全落实、诚信原则拘束力不够,以及法官在审判时仍独断裁判等诸多问题。而上述问题的解决若仅仅通过修法和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实难奏事半功倍之效。以商谈理论为基础构建的商谈式民事诉讼确立了主体间、合作论辩及共识事实的改革基调,构筑了交往理性为基础并遵循商谈原则的规范化沟通平台,指明了我国民事诉讼转型的方向。具体而言,以法官和当事人组成的诉讼主体间要能在公开的沟通场域之中寻求具有融贯性的案件裁判。  相似文献   

20.
“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各级法院45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于“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对“监察建议”的性质判断存在误区;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是否抵触“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有鉴于此,实现“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法治化可以将“监察建议”区分为“未进入行政程序型监察建议”、“行政程序启动型监察建议”和“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另外,通过修订《行诉证据规定》限制性地认可“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适用,并且扩充“监察建议”的证据材料形式,可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进行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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