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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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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认定上存在许多疑难和分歧,本文通过将该罪与普通受贿罪比较研究,在其犯罪客体、"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够在普通受贿罪的参照下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出合理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增设的意义主要在于适应打击当前贿赂犯罪以及诉讼证明的现实需要。“利用影响力”既是本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本罪客观行为结构的重点。同时,“关系密切人”是理解和认定本罪行为主体的关键。此外,在界定本罪中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问题上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被设定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视为身份犯。不过本罪所欲保护的法益是公务员对自身合法职权的行使的排他性而非受贿罪所要求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其不属于身份犯;另外,"密切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无法被明确界定,缺乏被界定为身份的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合理地将本罪解释为非身份犯。  相似文献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收取他人财物的先决条件,对受贿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基于非职务因素收取他人财物的,不能构成受贿罪;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以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和非职务因素共同所致,应根据具体情形,考虑两种因素的成分、比例,谋取利益的性质,来认定构成受贿罪或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决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若职务因素和非职务因素所占份额难以区分,可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将总数额作为受贿数额,但在量刑时应对非职务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对之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5.
影响力受贿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展到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关系密切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导致对受贿罪作为职务类犯罪的疑问,进而继发性地引起对本罪保护法益的思考;将“国民对公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作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以此为指导扩大“贿赂”的范围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6.
贿赂犯罪群是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关联型犯罪罪名的集合,个罪间在设定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时相互参照,形成了体系内平衡的关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和行贿罪起刑数额的设定欠缺体系性考量,可能导致刑罚不均衡。明确贿赂犯罪刑事政策、实行量刑起点差别化、继续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是维持贿赂犯罪群体系平衡的可行方式。  相似文献   

7.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认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1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在本质与外延上存在较大差异。行为主体应扩大至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所利用的条件,应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独立性,从学理与实践上论证对其进行独立立法的根由、为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成要件,可为严密我国刑事法网提供一种新思路。  相似文献   

11.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将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规定为国际犯罪,中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国理应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回应,但现行国内刑事立法没有与之对应的罪名,而是按照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罪名惩治,两个罪名的差异性致使国内法在应对本罪时处于尴尬境地。为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借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有必要在中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增设劫持大陆架固定平台罪和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两个罪名,并相应地配置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颁布以来,计算机犯罪刑法罪名备受人们关注,也存有不少争议.计算机犯罪不但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而且可以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相关刑法罪名.我国新刑法仅为计算机犯罪设定了两个罪名,这与当前计算机犯罪形势相比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为此,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先秦即已出现谋杀罪罪名,秦汉至隋的刑律中谋杀罪的罪名更为丰富,有谋杀人、使人杀人、牧杀、谋贼杀等罪名,对谋杀罪的罪名、罪状、定罪量刑的情节规定也趋于严密,在谋杀罪的流变过程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成为唐律谋杀罪理论的渊源。在此基础上,唐律对谋杀行为的主观心态、行为特征、主犯与从犯、一般谋杀与特殊谋杀的量刑等区分都有了细致的规定,形成了严密的谋杀罪理论体系,为此后历代刑律所沿袭,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14.
行贿与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才符合对合犯的基本特征,单方构成行贿罪或者单方构成受贿罪则不属于对合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不宜认定为共犯,它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罪名、共同主体、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等方面都不符合共犯的要求。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完全对等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不少选择性规范,包括罪名的选择和罪名的并列两种情况。对于选择性罪名的罪数,要根据犯罪对象、行为、时间、地点等是否相同以及是否同一案件等因素,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形似罪名的选择实则罪名并列的选择性规范,因数种行为方式性质完全不同,只是由于犯罪对象相同,为了条文的简约而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情况,还应当认定为数罪而不是一罪。  相似文献   

16.
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的实践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和"非法控制"四个基本特征。司法机关对同一法律文本的不同解读不仅直接关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圈之大小,而且更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价值的真正实现紧密相关。由于对地方域情的过多考量以及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当添加,各地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并因此陷入了司法不统一的现实困境。若欲走出这一司法困境,宜将四个基本特征置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中作分类解释,尤其需要尽量释明"规范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同时注重相关司法经验的合理提升,将抽象立法条文合理量化,从而廓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践内涵。  相似文献   

17.
嫖宿幼女罪最富争议之处在于其刑罚配置。相对强奸罪而言,该罪没有设置无期徒刑、死刑,因而给人以刑罚力度不够之感而受到强烈的批判。如细究之,该罪与强奸罪本来就存在构成要件的差异,并且,该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可以在设定的刑罚区间内得到相应的匹配。因此,嫖宿幼女罪并不需要通过法条竞合等解释来适用强奸罪之加重犯的刑罚,其现行刑罚配置完全能够在罪刑均衡的评判下获得解释论上的足够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问题,中国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故意、过失说”、“故意说”与“直接故意说”的争论,从立法宗旨与证券交易实际出发,应坚持“故意说”,内幕交易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泄漏内幕信息罪可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构成,并且本罪并非目的犯。在主观要素中,较难认定的是行为人对内幕信息的“明知”与“意图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美国诸法中采用的以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上述主观要素存在的做法颇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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