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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3月,徐某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薪为5500元。2001年11月,公司以徐某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职务调整为设计人员,从当年12月份起,其月薪也降至3500元。2002年4月10日,公司与徐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徐某工作刚满两年为由,只支付两个月的补偿金。在计发标准上,该公司以2001年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3800元为标准,实际支付徐某7600元。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徐某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共为14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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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2005年3月入职一家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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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2005年3月入职一家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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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应从2009年9月起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但公司以种种借口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担心失去工作,小应就不敢太在意。近日,公司要他在半个月内离岗。他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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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系某酒业集团销售部副经理,为工作需要,公司为其配备轿车一辆。此间,赵女士在推销工作中为另外一家酒厂销售白酒谋利,经公司严肃批评后,仍暗中谋利。公司决定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结算并支付了相应报酬。而赵女士认为,为其他酒厂推销并未影响本公司业务工作,公司以此为由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也有过错,所以拒绝归还轿车,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赵女士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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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7个月前,我在休假期间遭遇车祸,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高位截瘫.日前,尚在休养的我,突然收到公司送来一纸书面通知,说由于我已经瘫痪在床,既无法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有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较为轻松的工作,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解除与我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从此彼此便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请问:我虽然属于非因公负伤,但鉴于我已经在公司工作6年之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不应该如此绝情地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我“扫地出门”,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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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介绍公用企业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现行经济补偿金规定存在 的问题,对辞退企业富余职工的一些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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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应从2009年9月起在一家公司工作至今,但公司以种种借口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担心失去工作,小应就不敢太在意。近日,公司要他在半个月内离岗。他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一这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不料公司不仅拒绝支付,还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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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去年初,我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期的合同.进入公司不久,公司便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对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位的3名员工予以解聘.上两个月,我虽然每月均完成了生产指标,还略有超额,但完成的产量属于车间里最少的一个,两次考评均在后3名之列.近日,公司给了我通知,说按"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员工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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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一位朋友因与领导关系不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尚未来得及办理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就忙着找工作了,他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公司以尚未办理完交接为由,拒绝支付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广州JasonA.《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朋友递交了辞职信后,未过30天就忙着找工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有权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由于你朋友在递交辞职信后并未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因此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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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了6个月,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还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该公司。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我就不得再主张双薪了吗? 相似文献
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从事文秘工作,已经工作了6个月,但一直没签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我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我表示同意补签,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给我补发6个月工资。而公司认为,此前已按照口头约定按月足额向我支付了工资,且现已决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拒绝了我的要求,还说要么补签劳动合同,要么离开该公司。请问,补签了劳动合同后我就不得再主张双薪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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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出于双方的原因,直到过去6个半月后,我才真正到公司上班,即我实际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为5个半月如今,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而终止。就我的离职经济补偿问题,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表示我从上班之日起,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故只能按我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