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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关于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 1、国家豁免的含义和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主要是指司法管辖的豁免,这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主权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享有管辖豁免权,同时也有义务在本国给予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以司法管辖豁免。国家豁免以国家为主体,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主体范围的扩大,国家豁免在国家立法和实践上,已延伸到国际组织和独立的外国民族。不过,主权国家仍是国家  相似文献   

2.
国家豁免,又称为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一直以来是国际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关于国家豁免问题,长期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这两种理论各有其存在的基础与发展的动因。国际社会的主流和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是坚持国家行为的“有限豁免”。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顺应时代潮流,长期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中国也开始逐步接受限制豁免主义。  相似文献   

3.
国家行为原则和主权豁免理论是国际法中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适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两者极易混淆.国家行为原则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决定了它与主权豁免理论既存在密切联系,又存在本质区别.美国的司法实践活动揭示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对国家行为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国际法上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未经其同意,不受另一国法院管辖,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千百年来一直为各国所遵守。但是,最近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著书立说,极力阐述自己的观点,各国实践也不尽相同。这样,我们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相似文献   

5.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它的含义是指一国不能对他国行使管辖权.从司法管辖上说,即不得在一国法院对另一国起诉,或对后者的财产加以扣押、执行.国家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的独立和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因此国际社会中普遍认为管辖豁免是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必不可少的因素.十九世纪初,美国1812年麦克法登诉“交易”号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指出:“……由于世界是由许多享有平等权利和同样独立的主权国家所组成,一切主权者基于相互交往和良好关系而产生的互利,在实践中都同意对通常在其领土内可以行使的绝对和完整的管辖权加以变通,……这种同意已成为惯例,并且形成为公认的  相似文献   

6.
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国际法委员会正在编纂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家官员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主要基于代表性与职务需要,实际上是刑事程序或刑事检控的若干法律措施的豁免;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是否存在例外。即国家官员犯有国际罪行时是否不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实践证明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国际社会主权平等的基本结构,否则可能会造成普遍管辖的"越位";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官员可以通过国内管辖、放弃豁免、国际法庭管辖等方式追究其国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权国家的豁免权是几个世纪以来国际法公认的一项原则。从本世纪三十年代起,限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和实践逐步抬头。特別是最近几年,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颁布了新的法律,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限制。因此,研究这一领域的新动向,探讨我们的对策,已成为我国对外交往中的紧迫任务。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即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派生出来的。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行为(Act of State)和国家财产(StateProperty)免受外国的管辖。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前者是指一国法院不受理以另一国家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并不得将其财产作为诉讼目标,除非得到该国的同  相似文献   

8.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上,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主张。19世纪末以前,世界上奉行绝对豁免主义,其后,限制豁免主义萌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限制豁免主义逐渐盛行起来。时至今日,随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已成定局。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基本上顺应了从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转变的国际潮流。  相似文献   

9.
国家平等原则在一般意义上赋予了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享受管辖豁免的权利。同国家主权原则一样,国家平等原则历来是国际法上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也由此产生。针对国家豁免问题,现代国际社会上虽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但国家豁免原则业已成为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试图就国家豁免的法律意义和价值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实现国家豁免发表一下拙见。  相似文献   

10.
与传统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确认和维护国家主权,包括确认和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治经济文化主权、主权管辖和主权豁免等。现代国际法也约束和限制国家主权,否定绝对主权,国家主权必须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和限制。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将互相制约、长期共存,国际社会必须在妥为顾及国家主权的情形下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11.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行为及其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其理论来源于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准则,并且经历了从绝对豁免理论到限制豁免理论转变的历史发展过程。虽然,国家豁免范围的争论还在继续,但限制豁免理论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在司法实践中采用,这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趋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快推进国内立法进程,我国应该顺应这一趋势,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各领域交往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在执行程序中,国家及其机构和部门均可以主动提出执行豁免的抗辩。国家及其机构(含国有企业)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财产,法院不能扣押外国国家机构(含国有企业)财产以执行针对外国国家的判决。美国沃尔特斯夫妇要求扣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三家银行的纽约分行中相应的中国政府财产,用以执行之前针对中国政府的缺席判决,不符合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及联邦法院的司法先例,自然遭到拒绝。  相似文献   

13.
国家豁免原则是经过长期的国家实践而形成的一条习惯国际法原则.考察十九世纪以来的国家实践,可以看出,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相对的流向.本文试图通过对绝对豁免理论和限制豁免理论的分析,阐明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趋势,并说明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  相似文献   

14.
限制豁免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后者享有豁免.单纯采用性质标准或目的标准判断国家行为是否是商业行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兼采性质标准和目的标准的混合标准可以兼顾国家主权利益和外国私人的合法利益,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5.
豁免问题在国际法上由来已久,可以说自从有了国际法,就有了豁免制度。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之后,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发展起来,成为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问题由此产生。尽管国家豁免问题在现代国际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尝试从辩证的角度质疑和剖析当前国家豁免的两种主要理论,并探讨今后我国在此问题上应持有的立场。  相似文献   

16.
伦奎斯特法院是美国历史上较为保守的联邦最高法院。它在联邦主义问题上的相关判决非常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特征。不过,由于联邦与州关系中的“双重标准”原则不可逾越,伦奎斯特法院实际上不可能回到传统的“二元联邦主义”状态,只能倡导一种介于“二元联邦主义”与“合作联邦主义”之间的“新联邦主义”。通过复活州主权豁免理论,伦奎斯特法院为州权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也更新了联邦主义的含义。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法上的分离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的自决与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不会产生冲突,而分离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不可调和的对抗性,自决不包括分离.分离权实质上是属于主权国家对其治下的一部分领土和居民的处置权;国内分离实体的分离企图和行为,因为严重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国际法不可能发展出一种所谓由分离实体所享有的分离权.  相似文献   

18.
论现代国际法对主权的强化与弱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律规范注释及比较分析方法,以考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演变趋势为目的。从国际法发展的角度看,汲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适应人类共同利益不断增强的客观需要,现代国际法关于主权的规定呈现出鲜明的强化与弱化的并行不悖趋势:一方面强化了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形成主权独立的制度保障,从而强化了对外主权;另一方面,确认主权限制的合法性,将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扩展至国家管辖领域,相对缩小了主权的行使范围,限制了对内最高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9.
中铁刚果(金)案经香港两级法院历时三年四次审理,最终于2011年9月8日尘埃落定,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结果,刚果(金)具有绝对外交豁免权,其在香港免于偿还欠款。对任何国家而言,涉及外国国家之诉通常十分复杂,其影响力远大于普通的涉外民商事争议。涉外国国家案件的重要性决定其应当由较高级别法院进行初审,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因其法官自身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和涉外审判经验欠缺等原因决定其不适宜作为初审管辖法院,最高院现有的受案规模及其主要职能和两审制的司法原则也决定其不应成为初审法院,中国在国家豁免立法时应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国国家案件进行初审管辖。  相似文献   

20.
作为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的重要起点和依据,“先占”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明清时期发现等象征性行为已足以获得无主地主权,但在19世纪则包括无主地、占领宣告和国家有效管辖条件。然而,日本为实现“先占”目的,无视明清的有效管辖,否认了钓鱼岛有主的事实,捏造了“无主地”谎言。而且它当时所谓的宣告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主张的对钓鱼岛的管辖,也是建立在否定中国的立场上开展的,本身即为非法。根据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日方提出其对钓鱼岛的权利源自19世纪后半期的发现、有效管辖等难以成立。对中国而言,上述历史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争取钓鱼岛主权需要积极提升和维持我国在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管辖,增强管辖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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