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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8,(6):43-43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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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之子陈某系被诉人单位山东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从事印刷工作。2006年6月29日在工作过程中因设备漏电触电死亡,2007年7月22日某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因工死亡的认定。因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向其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120元、丧葬费7765元,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21489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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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3,(5)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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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伤事故后由谁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谁提出,由谁确认,发生争议后如何处理,适用哪些法律、法规…….目前,有的同志认识还不清楚,以致于有的工伤案件被排除在认定之外.本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工作实践,对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中的"主体"确认作如下浅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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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模具生产工,所操作的机器早已过了检修周期,甚至已经不时会出现一些小故障,但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加之没有备用设备,公司一直让我继续使用。四个月前,我在工作中被突然脱落的飞轮击中右臂,导致七级伤残。而飞轮脱落是由于固定螺丝磨损严重,没有及时更换所致。事后,公司向我赔偿了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但就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公司却断然拒绝,理由是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含有精神损害性质,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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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6月,石某、张某等6人委托法律援助中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书称,1998年6月丁某与某矿业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订采矿经营协议,随后雇请石某之夫朱某、张某之子杨某到矿山采矿.同年7月11日矿井塌方将朱某、杨某砸死,丁某仅向每家支付2000元赔偿金.石某、张某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雇主丁某按照因工死亡的标准赔偿其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由某矿业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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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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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2)
1996年11月18日,成都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为使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医疗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解除职工患大病或长期生病带来的后顾之忧,决定在企业职工中试行补充医疗保险,这是成都市继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开全国之先河后的又一率先举措。补充医疗保险同时运行两种试行办法。《办法(一)》根据人数多少和有效期长短确定缴费标准,个人或50人以下的单位,每份缴费为100元至400元;50人以上的单位每份缴费为50元-200元,年龄在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增加10元,200人以上的单位全部人员参加不加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的职工,一次性住院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部分,符合报销条件时,市社保局按30%给予一次性报销,报销最高金额为5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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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月5日发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大幅提高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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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7年3月7日与山东省龙口某冷藏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3年1月31日,职务为土建管理员.2003年3月21日,龙口某冷藏公司对王某作出了"处分决定书",全文如下:"王某:因你在公司与龙口某公司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负责查验主管材时,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逾1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自决定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二)责令你10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4月4日,王某一纸诉状把龙口某冷藏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被诉人反诉申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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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1970年6月被劳动部门招为某水泥厂的全民固定职工,1992年3月调入某印刷厂,先后从事电工、厂办副主任、胶印工等工作.2000年9月1日与印刷厂签订自当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1年11月29日王某因患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肠炎住院治疗,同年12月16日出院.申诉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被检查出患"隐匿型冠心病".同年12月印刷厂进行改制,改制方案规定:所有职工面向市场一次性分流安置,分流安置截止时间为同年12月31日.按照印刷厂改制方案的规定,除王某外,其余职工均与印刷厂签订<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协议书>,印刷厂同时向职工下发<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印刷厂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装入王某档案.印刷厂改制结束后经工商部门批准于2002年1月29日更名为某包装厂.王某因患病后享受医疗期的问题与印刷厂和某包装厂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某包装厂作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