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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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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相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重大.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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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砖墙突然垮塌,一施工工人不幸被砸瘫。公司方认为事发时正处午休时间,不能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无论伤者是提前上班或从事相关的收尾性事务延时工作,都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受伤,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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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李某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剪裁工。2010年1月20日中午,李某骑自行车驮同事王某自单位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就餐后李某在返回单位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致其右桡骨骨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交通事故无责任。2010年4月26日,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经调查,某服装公司无食堂,午餐由员工自行解决。李某均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日具体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中午1小时午休用餐。当日李某受伤时间为12:35,距用人单位尚有0.5公里。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提出李某受伤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不认可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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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提灰、捡砖等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2018年4月26日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8年5月14日,李某丈夫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通过调查核实,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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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砖墙突然垮塌,一施工工人不幸被砸瘫。公司方认为事发时正处午休时间,不能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无论伤者是提前上班或从事相关的收尾性事务延时工作,都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受伤,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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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争议焦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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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用百姓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餐饮业员工受伤为例,剖析了员工发生人身损害过程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指出餐馆在组织形式上虽然仅仅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此种餐馆所雇用的洗碗工也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界定的职工范围。该种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所发生的第三人导致的人身损害亦构成工伤。但是,职工之间争夺劳动用具导致的人身损害并不能归结为"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宜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