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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莉莉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Z4)
衡量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关键是从客观上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要在学术论文侵权案中确认行为人的侵权行为 ,应当依据“表达和思想融合”的理论 ,将学术论文的表达分为受保护的表达和不受保护的表达 ,同时 ,考虑到著作权法的法律实质 ,在非“合理使用”情况下 ,对原告作品中的非“公共领域”思想观点形成保护 ,以保护原文作者的人身权利。在确定了被保护范围以后 ,经过分析、过滤、比较三步骤进行实质相似认定 ,以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
肖卫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1):46-49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江耀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1):152-16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相似文献
4.
王禹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2)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作品属于版权法保护的形式,认定作品属性不应以篇幅长度、创作时间长短而有所区别.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公众帐号侵权呈现出即时性、高发性、认定和取证困难性的特点.公众帐号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进行作品的群发或转载一般构成侵害作品版权,但必要时引入合理使用制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确定侵害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版权的责任归责原则要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停止侵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赔礼道歉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剽窃的法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卓向东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6):59-63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思想的表达,而非表达的思想。剽窃是比较常见又难以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其构成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剽窃的作品最显著的特征是缺乏“独创性”。认定剽窃应与对作品的合理引用区别开来。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科学、实用的“三断论侵权确认法”来适用法律、认定剽窃。 相似文献
6.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99-104
以《隐形守护者》这款互动电影式游戏为例,探讨了这类新型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关于这类型游戏在《著作权法》上作品定性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互动性"的特征。文章认为将其认定为计算机软件来保护更为合适,玩家的身份并不构成合作作者,网络直播等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或者转化性使用,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网络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高景民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5,14(2):40-43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种类,论述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提出应该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的客体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不同于对非网络侵权的认定,对网络侵权的认定,应符合相应的要件;不同的网络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其归责原则也不同. 相似文献
8.
周和敏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3):76-78
传统民事责任理论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为要件,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和社会有用性,很难认定其具有违法性。因此,环境侵权行为又给传统行为违法性理论提出了挑战。根据环境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可以得出在一般生活型环境侵权行为中仍应以违法性作为其要件。 相似文献
9.
李传斌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8,28(2):82-86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在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中,需要合理确定并正确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结果包括确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行为人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在著作权法语境下,划分广义"视听作品"应当采取较为严格的独创性标准.独创性的判断对象是思想的表达,其中内在表达体现独创性.在遵循节目制作的客观性和即时性的前提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内在表达受到拍摄素材的选择、组织和编辑的限制,节目制作者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受限,难以投入较多独创性因素,内在表达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语境下的独创性标准,应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录像制品.法律的滞后性导致部分常见侵权行为无法得到规制,应当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拓宽广播电视组织者权的主体范围和规制范围,同时适当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