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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三鹿奶粉等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事件,使全社会再次关注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本文通过对严格责任理论历史的溯源和分析,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及归责原则现状进行梳理,阐述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对产品责任法适用和完善严格责任原则提出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2.
宁子昂 《兰州学刊》2012,(12):196-199
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律条文难以把握第五十九条归责原则,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文章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论述。医疗产品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时,因其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应在第一时间救助患者。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把关,出现产品损害责任时应由医院、商家、厂家分担。第一时间医院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追究生产厂家、经销商的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   

3.
目前,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不断增多,本文研讨我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上可采取的各种对策,寻求完善这方面立法的途径,提出了制定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门规则的设想与思考。  相似文献   

4.
孙宏涛 《兰州学刊》2012,(10):156-160
传统侵权行为法通常规范的是有形物质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对信息产品的侵权责任问题并未加以关注。但是,随着20世纪下半叶信息产品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信息产品责任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信息产品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也应当成为我们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严格责任是我国产品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此来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产品质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有故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也有因技术水平有限而产生的。因此,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同时,应辅以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有限制地使用惩罚性赔偿和市场份额责任制,既能有力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兼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的最高理念。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美国法上产品责任的案例、理论进行梳理,展现了美国缺陷产品致害侵权中严格责任的肇始、发展及衰落过程,同时也启示我们其实在涉及缺陷产品致害侵权时,并非任何情形都适用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只是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8.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整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我国仅冲突法领域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这样单一、僵硬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从立法体制、立法具体内容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产品侵权案件中,当某种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而市场上存在多个制造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时,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该致害产品到底来自哪一个生产者,根据传统侵权法的举证规则,受害人就会因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而无法得到救济。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美国法院在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类似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案件中的受害人还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面分析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产生背景、司法适用状况、发展完善程度,厘清该规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明确我国立法中引入该规则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条件,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避免民法典制定中出现相关疏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本文研究了非正式的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私人仲裁者)作为一种事后规则对生产者与消费者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产品责任风险的激励作用;并通过构建私人仲裁者外生和私人仲裁者内生的产品责任模型来阐述特定条件下,其能在参与人的注意投入、市场均衡产量和产品缺陷标准等方面提供有效激励,而无需借助于正式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包括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责任规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与重视。但是,由于各国实体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立法差异很大,且国际社会未能达成统一的产品责任实体法,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法就显得尤为重要。2007年颁布的《罗马条例II》使欧盟各国的产品责任适用法实现了统一,将各种立法理念有机结合,达到了多种价值取向的平衡,体现出较高的立法技巧。相形之下,我国于2011年4月开始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则未能尽善尽美。因此,本文通过对欧盟立法的研究,力求对完善我国立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13.
孙娟  李晓梅 《理论界》2005,(9):93-94
随着经济全球化,产品的跨国性日益普遍,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多。针对这种情况,西方各国相继立法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而我国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且对具有涉外因素的责任侵权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因此,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废弃产品问题,乃指产品在消费后阶段被消费者废弃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针对日渐突出的废弃产品问题.瑞典的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首次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PR)概念,指出EPR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承担延伸责任.延伸责任乃生产者义务的新增,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的方法既需有原则规定,也需有特殊规定.延伸责任是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设定,其内容须包含于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承担的源头预防责任,产品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废弃产品回收、处置与循环利用责任.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责任若干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 ,我国法律使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仿效美国 ,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抗辩事由上 ,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纯粹经济上损失一般不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 ,产品责任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责任期间上 ,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与美国法上的“产品安全使用期”并非同一概念  相似文献   

16.
郑素梅  陈泽锋 《兰州学刊》2005,(4):158-159,162
本文根据产品责任理论的发展和国外产品责任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产品范围的界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等,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董春华 《理论界》2008,(7):62-64
在产品担保责任中,加拿大和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都为严格责任。在产品侵权领域,加拿大产品责任为过失责任原则,中国产品责任为严格责任。两者的不同有深层次的原因,如社会背景、社会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18.
智力信息产品责任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知识经济的深入和高技术的发展 ,使得以智力信息为内容的产品大量被生产、复制、加工并进入流通领域 ,进而成为新兴的市场交易客体。而智力信息产品的缺陷会引致更深刻的社会危害 ,严重危及市场交易安全。智力信息产品责任相对传统产品责任而言 ,具有其显著特征 ,现今已成为产品责任法中的崭新课题。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保护水平的高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至今,我国产品责任制度虽经多年发展,但仍存有缺憾,与发达国家相比亦存在较大差距,并在实践中严重影响了对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因此,从立法宗旨、产品范围的界定、产品缺陷的界定标准、产品责任制度、赔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0.
自动化3级以上的智能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复杂,难以在现有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交强险框架内进行归责与救济,因此应以责任的构成为基础构建保险方案。就智能汽车的产品责任风险应当强制投保与承保,其外部基础是智能汽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内部基础是无过错责任与强制保险的内在一致性,优势在于救济的高效率。智能汽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的制度构建应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可分阶段采取不同的保险人选择方式,明确其责任范围、限额与免责事由;投保人的确定可以兼采多元与一元投保主体模式,并划分投保人的事前与事中义务;为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之目的,应拓宽第三人的范围并明确赋予其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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