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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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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近,广元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推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凡在广元市辖区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包括企业主及其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从1996年1月起,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当劳动者个人帐户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社会统筹基金给予调剂补充,劳动者在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按全市上1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其中11%计入个人帐户)向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2.
工作动态     
成都市重视做好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为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养老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做好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成都市在今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改制、重组、依法破产以及职工分流时,对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以后离开企业的人员,企业或职工须用安置费为职工一次性缴纳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年满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成为城镇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主或职工、个体工商户主或帮工后,按《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  相似文献   

3.
工作动态     
7月17日、18日,成都市劳动局、工商局、总工会联合召开了"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全面贯彻实施《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来自市和19个区(市)县及高新区的劳动、社保、工商、私协、个协、工会等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200余人参加会议。市劳动局局长韩志堂、工商局副局长张志昂、总工会副主席陈渝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劳动、社保、工商、工会等部门、机构,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劳动就业,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巩固发展私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四大"以来,成都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广覆盖、四统一",自1992年以来,养老保险覆盖面已由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三资"、股份制、私营企业的各类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参保人数由1992年的88.7万增至1997年的106万人。基本养老保险已从制度上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劳  相似文献   

5.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指导意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  相似文献   

6.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切实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就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今后,雇工给个体户打工也将有工伤保险,具体保费由个体工商户缴纳,标准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一类风险较小行业的每人每月7元;属于二类中等风险行业的每人每月14元;属于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每人每月28元……近日,长春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这样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隆昌县社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目前,全县参保职工2.6万人,离退休人员1.1万人.月发放养老金510万元。  相似文献   

9.
巴中地区有私营企业261家,雇用职工3560多人;有个体工商户37215家,有职工44349人。据1996年底统计,全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职工总数的5%。为了使全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用工,地区人事劳动局把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推行劳动合同制作为1997年劳动工作的重点,并采取了5条逗硬措施:  相似文献   

10.
雇工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该《办法》规定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省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日前,记者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长春市将继续开展以城区、开发区为单位,以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及其他有经济收入人员为重点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专项行动。这次专项行动要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7万人,达到139万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实现基本全覆盖;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增加5万人,  相似文献   

13.
1993年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就其一年多的运行情况看是正常的,但是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失业保险制度亟待完善——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宽。全市实际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82%;其中:国有企业占96.1%;各类集体企业占70.4%;三资企业占39%;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占0.3%。——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足。国有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在册职工工资总额(下同)的0.74%;各类集体企业为0.85%;三资企业为0.47%;均没有达到规定缴纳在册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通过调查统计,截至2004年上半年,青海省8个州、地市共有城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460523人,其中私营企业82571人,个体工商户230052人,其他147900人。城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有157745人,占全部的33.64%。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中,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为10426人,个体从业人员为9982人,其他从业人员为83300人;城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中,参加医疗保险的有23368人,占全部的4.98%。参加医疗保险的人中,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为4112人,个体从业人员为10028,其他从业人员为9228人;城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中,参加失业保险的有395…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面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全员分流,个体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蓬勃兴起.工伤保险参保主体对象已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巴中市社保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优化经办服务.推动全市工伤保险实现了参保范围由单一的国有、集体企业向所有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覆盖转变.保障功能由待遇低水平、项目不完全向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标准转变,保障对象由部分职工向全员保障转变,为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1.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解读]: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7.
资讯     
内江市中区就业局最近组织举办了创业提升培训班,62名学员主要是黄桷井商城、黄桷井机电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区就业局与工商部门协作配合,重点针对个体工商户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以创业促进就业。此次举办的创业培训提升班,为巩固和发展个体私营企业,为内江打造"省级创业型城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刊通讯员泸州市新农保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12年,该市通过加强基层平台建设、确保养老金发放、加大宣传力度三项有力措施努力扩大新农保覆盖面,截至年底,全市农村居民参保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19.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其实质是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中的第二大支柱。企业与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费用,记入员工个人年金账户,员工在退休后领取。  相似文献   

20.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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