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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宪法与宪法政治的逻辑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治”与“宪法”在逻辑上相结合可能生成两种价值形态:即“政治宪法”和“宪法政治”。百年中国立宪的逻辑怪圈可归结为“政治立宪”,由此造成当前中国通往宪政的种种路障。“宪法政治”内涵了现代政治文明应然的价值指向。 相似文献
2.
刘建辉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2)
宪法财产权规范体系在结构上一般表现为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征收补偿条款的有机统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我国宪法对其进行保护时,在规范体系的设计上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用财产权概念取代财产所有权概念,二是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 相似文献
3.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0-68
基于对英国宪制之一元化民主传统的认同与重述,贝拉米在《政治宪治主义》中构想了一种常态政治下的"政治宪治主义",以显著区别于欧陆及美国的相关政治宪法论述。贝拉米从权利冲突的性质入手,批评了司法审查的权利论基础,赋予了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以政治性质。在规范基础上,贝拉米接续了当下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念,对政治与权利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铺排并最终指向一种确保平等和参与的民主框架。贝拉米在理论上并未根本拒绝宪法政治,但认为常态政治本身就具有宪法意义和优先性。这样一种更为平和的"常态政治宪治主义"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进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也为中国当下的宪治转型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考方向。 相似文献
4.
试论美国宪法中的"协定条款"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1):90-94
美国宪法“协定条款”的成功给我国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改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实际上,我国宪法“行政协议条款”的缺失,在理论上引起了人们对地方政府缔约权的违宪性的怀疑,实践上导致区域合作的犹豫不决,甚至举步维艰,在这种情形下,该宪法条款的出台似乎势在必行。其立法模式是,宪法只是原则性地出台“协议条款”,其具体内容由《地方组织法》规范,并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以“实施细则”的形式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5.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就当今时局和"依宪治国""法治国家"话语而言,中国的政治宪法问题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中国政治宪法学要有所回应,就要先厘清政治宪法学阵营内部的主题逻辑。政治宪法理论有两种,立宪主义的政治宪法理论和非立宪主义的政治宪法理论,前者又称为政治立宪主义。政治立宪主义以英国的立宪历程及其宪法学为学理的渊源主流,兼采美、法、德、日等各国的自由立宪学说;非立宪主义的政治宪法理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德国和日本二战战败以前一度都很有市场,其代表就是施密特的政治宪法理论和当今中国推动宪法学"价值中立"的宪法社会学。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之间的论争本来是宪法学方法论之争,但却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跟立宪主义的价值之争扭结在一起,造成很多误解。在解开中国宪法学的价值观与方法论之争的交错叠合之后,中国政治宪法学就名正言顺地归宗到政治立宪主义,研究古今之变之后的现代中国从"生存的法则"到"自由的法则"的演进路径。 相似文献
6.
邵六益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88-95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其中宪法发挥着基石性作用。现行宪法中蕴含着丰富的指向民族团结的资源,且不限于直接包含“民族”“民族团结”词语的条款:一方面,宪法序言引入文明维度、革命范式、社会主义视角,提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基础和政治逻辑,确立了民族团结的历史正当性;另一方面,宪法正文在第三章第六节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条款之外,还以国体条款、政体条款、民主集中制条款等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前提与基础,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制度的基本框架。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事业,不仅需要转变视角重新解读宪法相关条款,在条件成熟时还需在立法层面作出改变,适时推动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 相似文献
7.
田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4,51(5):64-72,158,159
德国宪法法院用案例法的形式规定了宪法进入民事领域的四种情形:即当民事案件涉及民法一般条款;涉及普通法律无法规范的基本权利;现行民法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私主体权利实现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等。这不仅从规范层面上解决了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更从实践层面上解决了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同时也约束了民事法院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分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上,探讨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上,探讨民事立法中的宪法标准问题、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问题。宪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系指导民事立法中宪法问题的解决,宪法基本权利效力指导民事司法中的宪法适用。以案例为基础,更能了解中国与德国在民事司法中宪法适用的差别,更能理解为何我国宪法并没有能真正调控民法,但在现实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却又呼唤宪法对民法的引导。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政治宪法的性质和形式的考察,证明划定其范围和目的的传统方法过于狭窄:政治宪法所关涉之事乃是使政府成为可能并赋予其权力以及限制政府和约束政府。这一概念也被用于描述一组虽然核心但却尚不明确的政治自由——尽管它们经常被湮没并且经常被替换。针对一些学者所说的从政治宪法向法律宪法的迁移来对三种有争议的假设进行考察:第一种假设涉及的是广为流传的,但却是错误的,针对政治宪法的意识形态式理解;第二种假设涉及的是"法律性"抵御来自"政治性"的控制的能力;第三种假设涉及的是法律性在保护政治自由时的有效性。贯穿文章的一个鲜明尝试是用证据来阐明政治宪法在上述情况下富有弹性。 相似文献
9.
陈晓峰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Z1):40-42
宪法人权从法定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需要健全和加强人权条款的法制保障。我国应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权条款加以具体化,理顺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扩大司法救济的权利范围,扩大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范围等;在司法层面上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特别在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护;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违宪性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构建我国人权法制保障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0.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1):5-10
从狭义理解,宪法实施指宪法适用,即宪法规范由专门的机关用以化解政治纠纷,解决现实矛盾的过程,是宪法的现实化与个案化。宪法实施具有政治性、根本性、制裁性三个基本特征。西方国家基本采取普通法院负责宪法实施、宪法法院负责宪法实施、议会负责宪法实施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而我国宪法实施面临观念与制度两个层面的困境。构建我国宪法实施的现实路径,一方面需要树立宪法信仰,以宪法信仰引导制度建设;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符合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以制度促进宪法信仰之确立。 相似文献
11.
由于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法官缺少运用宪法的知识和理念,人们对宪法属性认识不够以及司法实务界对相关司法解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等原因,导致我国宪法存在严重的"虚置"问题,公民基本权利也难以保障,这样宪法司法化就势在必行。可喜的是,现有的国际成功经验可借鉴,国内的初步实践也可总结。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司法化等措施实现宪法司法化,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2.
刘春红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4)
语用范畴的别解是广泛用于多种语体形式的一种修辞手法,有轻松、幽默、诙谐、新颖的表达效果.别解有独特的构成方式,通过利用同音、多义、结构重组等语言机制和人们认知心理的变化创造出别致的新义,并与语言规范化和语言变异有着微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14.
梁光晨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2):127-132,140
宪法是人摆脱神权、王权和其它桎梏的革命产物。近现代宪法的形成过程,也是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反省过程:从资产阶级革命所倡导的“人人生而平等”成为立宪指导思想,到当代确立的“以人为本”的制宪观,人始终是宪法的灵魂和目的。宪法中的人是自由的人;宪法中的人是享有人格尊严的人;宪法中的人是享有权利的人。充分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和权利,是近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世界宪政史就是一部人的自我发现史,也是一部人维护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和权利的斗争史。 相似文献
15.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是两种不同的宪法(史)学的研究范式,但它们其实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立宪主义,故不妨将它们称作"两种范式,一个目标"。作为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它们有着迥异的方法论基础,规范宪法学以超验的"人格主义"作为价值前提,在其他方面则恪守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的规范效力不来自于法律体系自身,因为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规范生成于现实,而现实则生成于历史。换言之,政治宪法学认为,只有回归于"早期现代"的宪制发生学,才能真正地理解宪法规范,并赋予其以"规范主义"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琦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13-20
“人类生活为什么需要宪法”、“人类生活需要什么样的宪法”、“如何通过宪法达到目的”构成了人类对宪法这一人为构建的元追问,并成为宪法学的元问题。对这三个元问题的回答在根本上又构成了对宪法的正当性的证明。宪法学因对元问题的回答和对宪法的正当性的证明而展示出它作为“宪法哲学”的面相。 相似文献
17.
18.
庞华玲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26-29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早已确立,但迄今为止,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并未在司法程序中得以实现,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也未予确立,这与法治和宪政的要求相去甚远。针对此,文章通过揭示宪法实施中的现存障碍,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及违宪审查的合理架构。 相似文献
19.
徐琳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6):97-99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法治的核心,宪法的至上性是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至上要求宪法在实施中实际具有至上地位。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是宪法自身属性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宪法至上的必经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