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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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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民商事法律关于补充性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未就补充性责任人顺序利益的保护形成统一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操作尺度不一致的现象。顺序执行模式与检索抗辩模式为一般保证人顺序利益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兼具二者的特色。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分析各类补充性责任,发现其顺序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有所不同,故在承认补充性责任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98条主张缩减责任的基础上,应根据顺序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确定是否适用《民法典》第687条。此外,检索抗辩可在执行终结前提出,而执行顺序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确定,但可在执行程序中变更。  相似文献   

2.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当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996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二者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人“追求精神利益”之动机成为交易合同内容时,该精神利益的损失才存在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故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格权”时,非违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4.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5.
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在责任者赔偿范围之内;不但要赔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还应在此之外再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对赔偿限额制度要明确化、规范化、避免不同案件的同类损害的实际赔偿额相差悬殊失之公允;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第24条完全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6.
由违约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推演出赔偿公式:违约赔偿额=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额 期待利益损失赔偿额。对于不同形式的合同,在遵循违约赔偿公式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不同的赔偿方法,比如:损失盈余法、价值减少法、替代价格法、预算外支出法、机会成本法、期待利益损失固定赔偿额度法。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客体虽具有价值,但因系无形财富,从而给确定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额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对此问题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具体设想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基本标准,以法定赔偿作为必要补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计算的,适用法定赔偿,但宜只规定法定最低赔偿额,而对其上限不作规定。具体判定时,可考虑侵权种类、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著作权侵权中不宜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但如侵犯著作权而确实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作为后果严重而在赔偿额确定上予以体现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否限于私益纠纷下的环境侵权尚存争议。在制度发生学的回顾与探问中,不同时空的法律传统对惩罚性赔偿的立场存在差异,其威慑、激励功能的发挥也与严格的限定条件紧密结合。《民法典》第1232条能否扩大到生态环境损害,需经事实与规范之间严密的解释论证。不论是从文义解释的“被侵权人”解读、体系解释的逻辑关联还是目的解释下功能取向的对应分析,《民法典》第1232条的惩罚性赔偿都应限于侵权法框架下人身、财产损害的私益纠纷。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害问题的适用立场不仅是一个规范省思的教义学问题,更是公法与私法规范寄生、组合的法律背景下应当如何匹配规范期望与制度机理、优化环境治理效能的制度考察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已出质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存在两大弊端:一是未实现质押关系各方的利益平衡;二是此种基于法政策的立法选择与法教义学的价值恢复请求权等理论之间存在不协调性。《民法典》第444条第2款的立法模式在比较法上极为罕见,比较法上除了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为用益质外,有关出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处置主要采取物上代位与孳息的自动延伸两种模式。《民法典》颁布之后,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教义学的重构应该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以许可使用费的性质为标准,通过规范解释实现类型化适用: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孳息,则应适用《民法典》第430条并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4条;若认定许可使用费是出质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形态,则应扩张解释适用《民法典》第433条或第390条。但若无法借助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妥善的解释结论,则应赋予法官在符合整体法律秩序之下进行超出文意射程范围的漏洞填补之权利。  相似文献   

10.
就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而言,司法实践中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而学界多认为根据不同的返还内容,分别确定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起因于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之履行,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应取决于返还客体。《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之规定完全可以视为独立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已提供给付一方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内容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而提供的给付,是否应当排除返还请求权以及具体的返还客体均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与履行程度加以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还需要处理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和竞合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时,就是否要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现行程序规范不仅相互存在冲突,且都无法与《民法典》第687条的实体规范有效衔接。为此有必要以实体规范的实现为目标,对《民法典》第687条进行实体与程序的交叉解读,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诉讼形态识别标准,将此类案件定性为可分之诉,根据原告是否追加债务人的不同意愿,分别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和简单诉讼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2.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部分规定直接或间接涉及破产问题,影响到对破产法的理解与实施。文章从担保物权和合同方面对《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和实施建议。《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以及动产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时点的规定,在适用于破产案件时应考虑其特别需要进行调整,以破产申请受理而不是破产宣告作为确定时点。《民法典》对保证合同如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等增加的内容,有助于破产法顺利实施,但对多个保证人间无约定保证份额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有权请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相应份额问题,还应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实施。《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对委托合同是否适用提供了解决原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条件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处理的规定,较《破产法解释二》的规定更为公平合理,应对破产法进行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15.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可持种子发票和《种子质量合格证》到购种种子公司要求索赔,如不能得到赔偿或认为赔偿不合理的,可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赔偿金额,根据《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于假劣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即购种费,还要赔偿农民可得利益损失,即假劣种子造成农民减产部分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构筑起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沟通的桥梁。司法实证考察发现,《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新增的准用规定不仅没有构成对《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颠覆性影响,反倒滋生了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混用、参照适用的标准及限度不明等新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在解释论上,一方面,应区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区分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关系协议和身份人格关系协议,应参酌协议的利益结构、协议类型、主体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协议性质;另一方面,在规范与价值两个维度按照婚姻家庭编或继承编、总则编、合同编或物权编的次序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8.
COVID-19疫情进一步推动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开展,而此类侵权纠纷的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混乱的状态。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应明确临床试验行为并非诊疗行为,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规则,需要协调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适用,做好受试者、发起人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利益衡量,全面保障受试者的权益。《民法典》第1008条直接表明了规范对象,却没有规定法律后果,难以单独发挥损害救济作用。另外,不能直接借鉴比较法上适用特殊归责原则的做法,药物临床试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仍应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适用过错原则。在认定侵权责任时还应考量《赫尔辛基宣言》的价值取向,准确认定其中的过错与违法性,可利用盖然因果关系、善良管理人等特殊标准,以平衡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19.
预约合同属于能够单独发生法律效力的独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未明确规定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具备强制缔约效力的预约合同,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履行利益的规定进行计算。对于具备善意磋商效力的预约合同,不能适用继续履行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根据直接损失来确定。违约金赔偿责任和定金责任,不仅可以适用于预约合同,而且其数额也是可以计算的。未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可以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相似文献   

20.
夏天  小鹿  南溪 《新少年》2023,(10):18-19
<正>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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