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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处罚,它的正确适用关系到人的生命权以及司法的民主.从司法的民主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裁判的准确适用、裁判公信力的提高可得出我国死刑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的必要性;从陪审团审判的成本承担、文化土壤、制度环境来看,我国死刑案件实行陪审团审判具有可行性;我国死刑案件陪审团审判制度可从陪审员的资格与遵选、陪审团评议和表决、陪审团审结案件的上诉程序等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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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就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陪审团审判分为大、小陪审团制.简单地说,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大陪审团则是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其职责是决定检方有无足够的证据对某个人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即可否制作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在某些案件里,决定应否签发大陪审团起诉书,即使检察官不情愿提起指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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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就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陪审团审判分为大、小陪审团制。简单地说,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大陪审团则是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其职责是决定检方有无足够的证据对某个人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即可否制作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在某些案件里,决定应否签发大陪审团起诉书,即使检察官不情愿提起指控。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审判起源于英国,但它的充分发展却并非在英国。当今世界公认的陪审团审判运作比较成功的国家是美国。在那里,陪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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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就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做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员。陪审团审判分为大、小陪审团制。简单地说,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在特定案件中确定事实和运用法律。大陪审团则是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其职责是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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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属于英美陪审团制,但它在价值趋向上追求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的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制度,如对新闻自由实行限制,防止新闻宣传造成陪审团的偏见、对审前偏见提供救济以及对审判过程的其它环节中陪审团的权限加以限制等.加拿大的经验对于我们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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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为此,一方面,应当对现行刑事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引入司法令状原则,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庭审判进行实质化改革,确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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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旭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6):26-27
主要从立法层面 ,就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以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切入点 ,并就如何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举证时效问题、证明标准问题谈一些建议。使设置程序更为合理 ,更能达到诉讼中的程序公平 ,并最终达到实体公正 ,这才是审判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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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程序普遍承载着决定是否启动审判及纠正程序性错误,保全、展示、检验证据及排除非法证据,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提前处理和分流部分案件等诸多功能,对于保证庭审的公正、有序和高效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庭前审查程序权力配置不尽合理、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功能定位尚欠准确.建议再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时理顺公诉效力与庭前审查的关系,建立起控审平衡的充分完善的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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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废法制度的历史是人民争取自由的历史.陪审团废法起源于英国人民反抗王室利用法院迫害批判者,在殖民地时期用于反对殖民者的暴政,在美国建国后它成为了民权运动的守护神.陪审团废法被滥用导致法官限制陪审团废法,法官限制陪审团废法侵犯了被告人事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也侵犯了陪审团废法倡导者的言论自由.陪审团废法是陪审制内在机制的产物,具有正当性.虽遭质疑和批判,陪审团废法在陪审制国家始终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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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134-143,191-192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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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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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推进,本不完善的证据规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需要和诉讼制发展的趋势。综观我国证据立法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建议从确立证明标准、建立证据能力规则、完善证明价值规则、配置举证质证等程序规则等方面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证据规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民主化、现代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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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秀梅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133-140
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成功审判战争罪犯后,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又成功审判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构成的战争罪。国际社会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基于规范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尝试性地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成为部分国家对《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理由之一。事实上,联合国安理会以及相关的国际机构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准确界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严格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及规則,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作为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不应引发更多的歧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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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证据的关联性分为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与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立法价值,揭示了在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考察的不同侧重点.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其功能重在限定证据调查的范围,以避免无此意义上的关联性之证据为审判人员所接触从而对案件裁判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此项功能的发挥以证据能力意义上的关联性之法定化和证据筛选程序之完善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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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1,(3):83-88
陪审团审判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俄罗斯重新引进陪审团审判主要基于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变革;法国和德国最终选择了参审制;日本国内重新采用陪审制的趋势仍然有待于立法的确认。我国选择了全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做法。可见,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选择何种制度更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客观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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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充实第一审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法院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当下,有必要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使法官和当事人协同促进诉讼来加强第一审程序.向后挪动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时间界限,允许当事人提起预备之诉,强化法官的阐明义务,坚持"适时提出主义",是强化第一审程序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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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缺乏权威,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指司法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可.确立司法权威必须要保障审判的正当性,而公正的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审判正当性.当然,在借鉴西方先进的程序理念时,也应注意其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防止盲目引进外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