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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但是各地关于物业管理的细化规定都还没有出台,在实际生活中,物业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业主委员会不是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很多人认为,物业管理中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业主委员会,这种认识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首先,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要受制于业主大会。其次,业委会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独立主体的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应该是业主、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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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浦江名苑,这个原本普通的社区,自2010年初业主大会批准实行物业自主管理后逐渐声名鹊起。——被大丰市人大申报作为社区管理创新课题项目;——创下全市新小区中商铺和住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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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小区纳入社区管理后,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面对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不等、不靠,主动作为,最大限度地聚集政府职能部门、自治组织、企业、业主的合力,运用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坚持一个统筹两个配齐三个破除四个依靠,提升了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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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藩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8(3):134-138
美丽园事件告诉我们在现行模式下业主缴费率低这个问题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原因在于居民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大多具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属性,出现"搭便车"现象十分正常.破解这个困境的思路有三条一是部分取消现行物业公司,做实业主委员会,由其直接从社会上聘用专业服务人员;二是细分物业服务项目,一部分由物业公司承担,一部分变成私人产品由社会提供;三是采用Naga上院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公司归全体业主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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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村民自治正式步人了法律的轨道.十几年过去了,村民自治的运行取得了什么经验?目前还面临一些什么矛盾和问题?由尹焕三教授主持的200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村民自治运行中农村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研究--全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的追踪考察>经过两年的研究,其最终成果<村民自治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透析--对全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的追踪考察>,2004年3月已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我饶有兴趣的读了该书,感到该书视角新颖,方法科学,特别是对典型示范县进行了长期的追踪考察,铺下身子,贴近基层,这是难能可贵的.书中对村民自治面临的社会焦点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