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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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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开平市是我国著名的侨乡,也是建筑之乡、碉楼之乡。在开平市境内,碉楼星罗棋布,城镇农村都有,形成了岭南乡村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现存最早的开平村落建于14世纪。开平碉楼建于16世纪,是一种集防卫、居住和中西建筑艺术于一体的多层塔楼式建筑。到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大量华侨回乡  相似文献   

2.
挑拨防卫在刑法理论中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它表象上与正当防卫有相似之处,我国刑法理论一般简单地认为挑拨防卫属于故意犯罪,显然有失偏颇。如何正确理解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挑拨防卫中双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以及罪责,对于研究正当防卫和其他一些刑法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当前,社会各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限度问题正在开展新一轮反思。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行为,学界的称谓千差万别,主要有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等。从语言逻辑关系和刑法条文规范表达的角度看,“特殊防卫”的称谓更符合第3款关于防卫限度的特殊规定。第3款内容在实质侧面受正当防卫认识、防卫限度要件的约制,在形式侧面符合规范用语的体系表达,不是第1、2款内容的拟制性规定,而是提示性规定。防卫的权利性质受权威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范式的影响。在我国弱的权威主义和法律家长主义的影响下,特殊防卫带有明显的义务性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学界对假想防卫的存在范围的认识是有分歧的,假想防卫与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假想防卫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相互区分等问题,学界的认识也是比较模糊的。文章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探讨,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在抗战前,中共对华北乡村社会的防卫组织、力量与武装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针对其中不同的阶级与阶层提出了相应的斗争策略,并付诸实施,对于推动乡村革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抗战前中共由于在华北乡村中力量薄弱,缺乏群众基础,且对乡村民众的革命理念宣传不力,因而仅仅试图通过突发式和革命式的手段将乡村防卫体系中的下层民众纳入革命的轨道之中,显然与预期的目标有相当差距.  相似文献   

6.
假想防卫不当是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但该防卫行为相对于误想的不法侵害而言也是不当防卫的情形。其实质上是假想防卫与其他不当防卫的竞合形态,具体包括假想防卫第三人、假想防卫不适时和假想防卫过当三种情形。其主观罪过要结合行为人对前提事实和不当事实的心理内容进行规范上的整体考察,具体评价主客观背离的规范非难程度。量刑时应在惩罚犯罪和促使行为人规范意识觉醒之间作衡平的抉择,依据其善良之意予以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7.
防卫装置及当事人的行为是防卫现象中的一类特殊的情形。对于它的属性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预先防卫概念的提出,首先,它以一个新概念很好地概括上述防卫情形;其次,从防卫权理论上看,它应当归属于正当防卫;再次,它的基本特征揭示和界定了它的成立条件,并在范畴上使其区别于其他相关概念,显示了它的独立性,从而展示了它在防卫权领域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学界对假想防卫的存在范围的认识是有分歧的 ,假想防卫与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假想防卫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相互区分等问题 ,学界的认识也是比较模糊的。文章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9.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两相对立的背后是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对立。在处理偶然防卫相关问题时,由于具体行为获得效仿的可能性低,无需为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在个案法益保护上做出让步。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在逻辑自洽性与体系合理性上最为令人满意,但在处理双重偶然防卫问题时仍难以做到根据充分、结论妥当。在英美法系当中,选择客观判断路径的学者与结果无价值论者的基本结论一致,但主张以防卫行为客观上是否保护了无辜第三人的利益为标准,对偶然防卫进行类型化分析。在自我防卫型的偶然防卫场景之中,由于行为人未能构建防卫优势地位,其法益不应在冲突环境中获得额外保护,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回归对个人具体法益“正对不正”关系构造之辨析所得到的合逻辑之结果,对于我国当前主流观点偶然防卫无罪说亦是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0.
假想防卫是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相分离、防卫动机与防卫效果相分离的一种不当防卫行为.假想防卫不同于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人、故意侵害行为,也不同于假想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只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意外事件或者一般违法行为,而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1.
防卫挑拨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不法的防卫挑拨、意图式的防卫挑拨与可非难但非意图式的防卫挑拨.就不法的防卫挑拨而言,挑拨者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权而对被挑拨者实施反击行为;就意图式的防卫挑拨而言,也应当否定挑拨者享有正当防卫权;就可非难但非意图式的防卫挑拨而言,挑拨者可以主张正当防卫权,但应以“迫不得已无法躲避”为必要.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组织防卫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入手,引出了团队防卫的概念,指出团队防卫的两大来源是个体和组织,并提出团队防卫会造成假象,导致团队角色的紊乱,并使得团队的奖惩体系失效.最后,本文提出了克服团队防卫的两大措施:正确对待团队冲突和推行创新型学习.  相似文献   

13.
围绕如何处理防卫伤及第三人的案件,主流学说间对立激烈,但均未能全面评价案件中存在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人→第三人”三方关系,难以提供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在解构防卫的对象要件后,原本对防卫结果发生对象的要求可以纳入防卫限度,“对象外的防卫过当”宜得到承认。这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也契合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需要为过当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规范本质,具备形式与实质根据。在具体审查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应基于打击错误的理论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其次,若认定过失,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其间,应特别注意第三人的身份核查、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第20条第3款的适用可能性以及第三人行使防卫权的限制。至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情形,应根据故意的不同形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结合"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案件"所反映出来的警察防卫权的审查基准,并参考域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我国今后在架构警察防卫权制度时,应完善警察防卫权立法,明确警察防卫的原则,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5.
从开平碉楼看近代侨乡民众对西方文化的主动接受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开平碉楼不仅仅是中国碉楼一个非常独特的类型,更是近代中外文化在中国传统乡村交流的历史见证,表现出这种交流的广泛性、深刻性以及民众的主动性和创新能力,因而具有重要的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本文通过开平碉楼审视了近代五邑侨乡中外文化交流的方方面面,分析了交流的机制,并初步评介了它在近代中外文化交流中的历史地位。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刑法增设了无限防卫权,其目的在于激励公民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由于刑法中对无限防卫的内涵规范模糊,无相应制约机制,致使无限防卫的适用受到影响,加之,无限防卫法律界定宽泛和其自身存在的负面消极因素,使无限防卫弊端显现出来。1.无限防卫法律规范中一些概念界定不清,逻辑结构不当利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豆)行凶内涵不清行凶是指故意侵害和故意危及他人人身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7.
出于节省资源、提高效率的部门利益需要,不少防卫人被作为"斗殴"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往往按照"不得已"标准考量防卫人的行为性质;防卫人在罪犯逃离现场从而获得防卫机会时进行防卫,往往被一刀切地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公、检、法受理防卫类案件的程序和特点,使得防卫人经常被定性为"伤害(杀人)"而得不到制度性的制约和救济,最终,形成公民不能、不愿行使防卫权之困局。破解对策为:规范涉及"斗殴"定性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不得按照"不得已"标准判定行为性质;确定犯罪嫌疑人携赃物逃离现场行为性质为"正在进行";对"扭送权"相关内容及其范围、对象和损害后果之责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和细化,使其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8.
防卫意图是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运用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可以补强防卫意图的证明。品性与行为之间具有相关性,所以被告人面对具有暴虐品性的被害人,往往会产生恐惧、紧张、愤怒等情绪。重视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运用,既可以补强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可以从防卫意图上解释“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题。加强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研究,这既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精神的要求,也是对不良品性的贬损,有利于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19.
“防卫过当”与“无过当防卫”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法增加的“无过当防卫”内容,有利于鼓励人们进行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是一对对立的概念,无过当防卫实质上是对防卫过当范围的限制,正确认识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在主体、对象及主观方面的不同,从而正确区分,对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原不当侵害人对不当防卫能否进行逆防卫,理论上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观点。当面临生命或重大健康安全时人会本能地反击,这是人性的表面,国外立法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都没有否定原不法侵害人的逆防卫权。着眼于加害与被害的关系,否定逆防卫人的逆防卫权有脱离现实之嫌。但逆防卫毕竟是一种特殊的防卫,如果按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要求逆防卫人,不利于原防卫人权利的保护,因而还必须为其设置一些特殊的限制条件。从逆防卫的特殊性出发,除满足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外,逆防卫的成立还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不当防卫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二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当防卫非常紧迫;三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允许进行逆防卫;四是逆防卫人必须履行躲避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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