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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应该说,一年以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得到了稳妥的贯彻实施,对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明确,比如,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仲裁和诉讼的衔接、多层次争议化解体系的建设,等等。在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刊邀请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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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两个规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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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新时期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按照法律的授权,制定仲裁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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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薄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开放式、多渠道的调解格局亟待破题。鉴于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多渠道调解中的关键作用,有必要总结各地构建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制度的经验,借鉴国际上行政调解的通行做法,尽快起草制定《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从国家层面明确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的组织构架、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加快推进劳动争议行政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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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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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日前,吉林省内各大主流媒体就该法施行后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带来的新影响专访了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骆德春。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今后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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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随着《意见》的出台,我省将建立起“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