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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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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在对北魏至隋唐时期均田制诸问题的研讨中,有同志据北魏均田令中“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魏书·食货志》)一段提出,均田制中的永业田(亦称桑田、世业田),属于私有性质的土地,说,“丁男的桑田不是国家授给的,而是人们  相似文献   

2.
均田制中永业田的授受问题,迄今史学界意见不一。一些同志认为,永业田是人户原有土地,并非由国家实际授予。有的同志又提出,初授的永业田皆是由国家授给的,不包括农户原有土地。我认为,永业田中既有人户原有的土地,也有国家直接授给的土地。现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从北魏至唐,桑田(永业田)的授受即土地的来源,应是既有人户原有土地,又有国家直接授予的土地。下面,我们分而论之。北魏颁行均田制度,其实质是为了限制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土地兼并,解决土地争讼,使流亡农民、无地农民与国家所掌握的荒闲土地相结合,使他们成为国家的均田  相似文献   

3.
《天朝田亩制度》新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太平天国起义时揭橥了上帝教教义和反满“民族大义” ,没有提出农民的土地要求。土地私有不符合太平天国上帝教反对私有制的教义。与历史上的“均田制”比较 ,太平天国立国后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没有类似“桑田”与“永业田”私有的规定。《天朝田亩制度》的“分田”与“均耕”只是平均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 ,以实现在此基础上的产品的平均分配和“同享”。重审《天朝田亩制度》 ,可以发现“平均分配土地”只是对其的误解。  相似文献   

4.
中国封建社会自耕农土地所有权具有两重性,即兼具私有与国有两种成分。自耕农土地所有权的国有成分,主要体现在自耕农的土地是不完全的私有土地,其土地的获得、继承、买卖及对剩余劳动的占有等方面都在国家的控制和支配下,沉重的赋役剥削使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仅能部分地获得经济实现。  相似文献   

5.
汉唐间的土地买卖,以及与此相连的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历史上就有争议,至今仍然意见不一。较早的争论出现于马端临《文献通考》。该书评论唐朝均田制,引了叶适的一段言论:“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马端临说:“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未深考”。他认为“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两人都把土地买卖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但在时间上看法不同。解放后,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中,再次碰到这个问题。一些同志指出:“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不过是一种“诡诈的买卖”,它“不但不能证明‘自由的私有权’的建立,反而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农民是以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换取使用权为其特征”。更有同志提出:“所谓经过买卖的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下被承认的,而法律是统治者所订”,因而认为土地所有权“在专制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分歧就不仅涉及汉唐时期(乃至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意义,而且关系到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了。本文试图结合汉唐间土地买卖的事实,对“封建式的私有”谈点粗浅意见,供讨论。  相似文献   

6.
论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代前期均田制的破坏有着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土地买卖的存在和发展是一个很主要的原因。认真研究均田制下的土地买卖,是了解唐代均田制变为庄园制,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府兵制变为募兵制的关键所在。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买卖的存在 众所周知,均田制在北齐时就遭到很大的破坏,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严重。隋文帝即位后,革除流弊,弥补缺漏,使均田制更加完善和进步,加上认真推广实施,使土地买卖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唐代均田制下土地买卖明显加剧,这从唐初均田令的规定中得到证明。《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武德七年(624)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以所载百分之二十为世业田的比例计算,一个丁男占有二十亩世业田。当时,官吏的永业田比农民规定的数量为多。《通典》卷2《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规定:“其永业田,亲王百顷,  相似文献   

7.
战国授田制有两个特征:一是授田对象为全体人民;二是土地授予后仍归国家所有,被授予者没有私有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受田宅律文,其实施对象是汉初军队系统的复员人员,而非全国人民,"授田"授予前属于国有,但授予后即归被授者私有,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因此,汉初土地制度是私有制,汉代不存在战国授田制性质的土地制度。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秦朝刍稿税按顷计征,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征收的说法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8.
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玉峰 《文史哲》2005,21(4):95-101
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共同规划安排了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并存的二元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其中国有土地又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法权意志和统治意志,体现了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和操控。同时,唐前期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具体形态又是多种多样的,把当时的土地所有权视为单纯的国有或者私有,都失之片面。  相似文献   

9.
传统中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土地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其最典型的特征便是产权分立.西周分封制度之下的井田制、北魏至唐的均田制,都是在土地国有前提下土地产权分立(分割)的例证.五代至北宋土地私有化愈演愈烈,但又兴起了土地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制度;明代中叶以后,永佃权与"一田两主"的土地产权分立方式又大行其道.总的来看,在土地所有权分立的条件下,"土地公有"的传统在中国源远流长,土地集体共同所有的方式同样影响深远;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占耕")的分立,以及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分割,都是民间行之已久的习惯.这对于我们今天的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1 .土地流转性中涉及到的产权界定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彻底的改革方案 ,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 :把土地的所有权交给农民 ,让耕者有其田 ,实行土地私有化。一种观点认为现阶段大规模的私有土地买卖的结果将导致土地兼并 ,激化社会矛盾 ,他们从土地对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出发 ,主张目前农村土地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才能做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一种观点主张深化改革原来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特别是针对原来安排中由于土地产权期限的不确定及地块频繁调整阻碍土地流转的问题 ,强调改革的方向一方面是要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 ,另一…  相似文献   

11.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士族"不是"贵族"。中国古代确实经历过贵族政治与君主独裁两个阶段,但不是从六朝至隋唐五代以前是贵族政治,宋以后是君主独裁;而是春秋战国以前是贵族政治,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秦汉至宋元明清都是君主独裁。唐律令非常明确地承认唐代百姓田的私有性质。《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表面上虽有一些土地国有色彩,实际上不改秦汉以来土地私有的现实。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大量租佃契约和唐代西州堰别青苗簿等都充分证明在两税法成立、《唐令·田令》设计的那种田制名实俱亡以前,租佃制已在除农民自耕外的各种农业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契约租佃制十分发达。这证明我国隋唐时期农业劳动者既不是"奴隶佃农",也不是"部曲农奴",而是法律身份自由的"良人"。内藤湖南等笔下的隋唐五代,不是我国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隋唐五代。其所论率多削我国隋唐五代历史之足,以适欧洲中世纪之履。其基本结论、主要观点,乃至其所持的所谓论据都是错误的。现在亟应走出内藤湖南等"唐宋变革论"误区,还历史真面目。  相似文献   

12.
自秦汉至清末,耕地始终在国有———私有———国有间不断转换,每一次由私有向国有的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和逆转;而每一次由国有向私有的分配,则使农村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应,租佃制成为古代土地关系的重要内容。封建社会尽管朝代更迭不断,但在农地制度上,秦朝确立的决策权的分配和决策方式的区分(“大一统”实为公私决策的分野),作为基本经济体制一直延续下来。由此推断,封建社会农地私有产权的长期存在并在较大范围内流转的运行机制,对现今完善农地权制仍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六朝"民田"系指官方承认的或者说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私人占有的耕地和废田,其所有权、收益权归属"田主"所有,可以世代继承.六朝有以所有权不变为前提,将民田委托他人经营的情况,时人认为所得收益应在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分配.由民田抛荒而成的"废田",若经官方组织或明令允许,使用权和收益权可暂时或长期地归属开垦者所有,但所有权未作变更.六朝政府对"废田"实行这种产权政策,有利于鼓励开垦废田,较快恢复农业生产,为国家提供赋税.买卖是六朝民田私有产权让渡的主要形式,从"买地券"可以推知当时土地交易时买卖双方对产权认识的完整观念.官僚、贵族的土地购买活动对六朝土地产权的集中产生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我国西周时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所谓“公田”和“私田”的划分是一种分割劳动的手段。西周时土地极多、劳动稀缺的条件不值得浪费资源发明实施土地产权制度,而如何分配占有劳动资源构成了西周时期特有的劳动私有产权制度。春秋时人口增长使得土地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土地增长的价值只能处于公共领域,被人们肆意争夺。这就在制度方面造成一种压力,于是,各诸侯国创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刘进宝 《西域研究》2008,(1):139-145
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作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是国内外史学界研究的重点或热点.国内外学者在均田制研究方面的成果,可以说实在太丰硕了,仅国内出版的专著就有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及修订本《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杨际平《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其增订本《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日]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日]铃木俊、山本达郎等著《唐代均田制研究选译》(甘肃教育出版社,1992年)等,发表的论文可以说是以千万计.一般认为,均田制研究应该说没有剩义可言了.  相似文献   

16.
<正> “废井田、开阡陌”是商鞅变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内容。但对此问题的认识,历来史学家们意见分歧。当代关于这方面的论著甚多,诸家认识上的距离之大,往往令人瞠目:有人说这是“废除了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有人说这是“土地私有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农村公社经济结构的彻底解体”;有人说这是“把大家庭肢解为小家庭”,“确立了小农经济”,有人说这是国家“完成了对村社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垄断”,“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总之,“废井田、开阡陌”至今还是个聚讼纷纭、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基础材料 ,全面研究了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及其田税征收方式。授田以名籍为准 ,数量依然是每夫一顷 ,军功爵者则依次增加 ,但级差复杂 ;明确规定二百四十步为亩 ,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 ,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予、世袭。以授田为基础 ,西汉继续实行定额田税制度 ,并更具有时代特点 :明确规定按顷计算、按户征收 ;改实物税制为实物、货币并举而以货币为主的制度。这既促进了汉初商品经济的发展 ,也加速了个体农民的破产。过去对汉代土地、田税制度的诸多争议因此解决。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对封建社会“自耕农”的问题,学术界有这样一种看法:“自耕农”所耕种的小块土地属于“自耕农”所私有,“自耕农”对于所耕种的土地不但有占有权,而且有所有权。因而他们的社会身份既不同于佃耕地主占有的土地的佃农,也不同于明文规定是耕种“官田”的国家佃农。这一类的国家佃农包括“假”公田而耕的农民,耕种屯田的农民,以及耕种官庄土地的农民等。“自耕农”是以耕种自己所私有的小块土地为基础的独立劳动者。对此,我有些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9.
《左传·僖公十五年》、《国语·晋语三》都载有春秋时期晋国“作爰田”之事(《国语》作“作辕田”)。历来对“作爰田”的释义异解纷纭,迄无定说。近时有屈友贤先生《“作爰田”注释新探》(载《学术研究》1997.8),结论为:“作爰田”即“作援田”,是晋国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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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土地买卖发展到了空前的程度,土地购买与出让基本上是自由的。宋初限田政策的失败与继而实行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意味着政府对土地买卖的干预越来越少。因而,整个两宋时期中,土地这种商品几乎取得了同其他商品等同的地位。“土地所有者可以象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这种“完全的、自由的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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