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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是指民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后,依什么为根据来使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是民事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归责要素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由行为、损害、过错、因果关系、主体的特殊角色的不同组合构成了民事责任归责要素的内容。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考虑以下规则:合理性规则、公正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和逻辑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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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律所指的刑事责任年龄既包括下限,也包括上限.然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通常所认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法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最低年龄.笔者认为,应该沿袭中国古时候的规定,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制度,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惟有如此,才能周全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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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85条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第115条第一、二款受贿罪的修改规定,所称贿赂罪,是指包括索取赔赂、收受贿赂和行贿、介绍贿赂等四种犯罪。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金钱、物品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行贿,则指行贿人为谋取自己或第三人的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的国家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务使他们利用其职权、职务上的便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此外,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贿赂交易,有时还由于第三人的撮合或协助才能达成,这个第三人就是介绍贿赂的人,他的行为就是介绍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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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行为保全,是在当事人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院责令行为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的保全方式。这与英美法系下的禁令制度有着相似之处,但仍有区别。借鉴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的禁令制度,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补充,有着现实的需要,对完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也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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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们对规定自首这一刑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在认识上并没有分歧。问题在于立法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成立的条件如何掌握未免存在着分歧。笔者试图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人司法和教学实践,就当前认定自首的条件中的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谈点看法。我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典仅就不同情节的自首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而对自首的条件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对自首成立的条件的理解就不同。有的主张自首应具备三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也有主张自首只须具备第一、二两个条件即可,认为第一、二个条件已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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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告“官”案件的受案范围大致是以下8个方面。1.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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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具体说可以分解为财产权法上的权利、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合同法上的权利;它具有相对独占性、事实上的独占权、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无地域性的限制等权力特征。商业秘密权要受到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有非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商业秘密途径正当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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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特征关于撤销权的概念,理论界观点基本一致,即《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概念,可以理解为撤销权具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第二种有偿处分财产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上述两种情形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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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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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危险行为人能否通过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问题,我国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尤其《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模糊性规定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认识更加混乱;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解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证明具体加害人的责任,或许是解决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认定方面面临的现实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途径,但理想的方式仍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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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发展、成熟和延展阶段.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使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的"二元论"原则得到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始终遵循的一个古老原则,是对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要求.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伴随现代工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它并不具有反对危险行业存在的意义,也不可能阻止工业化的进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利益,也可以说是对行为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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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刘仲一付立忠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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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9,(4):20-28
"游叙弗伦困境"本质上是行为标准的问题,即其到底内在于行为自身还是由外加于行为之上。康德之前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或者是超验论的,或者是经验论的,其所要求的行为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前期康德的回答初具先验论色彩,他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行为必须是被理性强制的,因而是主动义务而非被动义务,前者受对他人的行动的约束,后者受他人的约束;第二,行为必须是自然的而非实定的,前者以行动本身为基础,后者以他人的任意为根据;第三,行为在道德上的完善是客观完善而非主观完善,前者在于与客观法则的一致,后者在于与准则的一致。这些原则说明康德立于行为自身探求行为正当的依据,冀以此保证行为的普遍必然性。这种探讨为先验伦理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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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处难免也有个磕磕碰碰的时候,有些是当事人无意识的行为,有些却是当事人的有意作为。一般来说,如果是小的冒犯,邻里之间打个招呼,犯事一方主动认个错、及时纠正,那么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但总有一些蛮横无理之徒“不依不饶”,那么受害一方就不得不依据相应的法律与之对簿公堂。 在美国,无论是无意伤害、或是有意妨碍,只要给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带来“伤害、损害、骚扰”的邻里纠纷,都被称之为“nuisance”,但是如若处理不当,也会酿成大祸。因此,这类小麻烦也有相应的法律管辖,纽约人称此类法律为“皮毛法”(nuisance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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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稳固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引起了全社会强烈而广泛的关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框架下,发挥公安机关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从预防、制裁施暴者、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等途径依法制止和处置家庭暴力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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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胜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1,(4):148-161
为了惩处非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受贿的行为,中国刑法反腐败体系先后经历了以共同犯罪模式处罚到以单独犯罪模式处罚,以及由司法解释探索处罚规则到由刑法典直接规定罪刑规范的转变。司法解释格外关注对与公职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非公职人员的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解决司法解释产生的刑法真空而设,但是又出现了新的法律障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一般化应是今后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